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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饲料原料法律适用问题的函(农办政函【2015】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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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5-03-18 16:50:05  来源:农业部办公厅  浏览次数:1370
核心提示:你局《关于对瑞可旺丰年虫等产品如何定性和处罚的 请示》(甬农〔2015〕16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发布单位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
发布文号 农办政函【2015】26号
发布日期 2015-02-26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宁波市农业局:
 
  你局《关于对瑞可旺丰年虫等产品如何定性和处罚的 请示》(甬农〔2015〕16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来函所述瑞可旺丰年虫等产品属于《饲料原料目录》中单一饲料以外的饲料原料,不属于《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调整的饲料范围;生产、经营上述产品的,不适用《条例》。
 
  农业部办公厅
 
  2015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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