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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同意开展激光灼刻检疫验讫印章试点工作的函(农办医函〔201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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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5-03-11 11:26:48  来源:农业部办公厅  浏览次数:1242
核心提示:《关于开展激光灼刻生猪屠宰检疫验讫印章试点工作的请示》(粤牧〔2015〕15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发布单位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
发布文号 农办医函〔2015〕9号
发布日期 2015-03-06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广东省畜牧兽医局:
 
  《关于开展激光灼刻生猪屠宰检疫验讫印章试点工作的请示》(粤牧〔2015〕15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同意你省深圳市在生猪屠宰环节使用激光灼刻式检疫验讫印章。激光灼刻式检疫验讫印章印迹应与现行国家规定的检疫验讫印章印迹的尺寸、规格、内容一致,不能对动物产品产生污染。使用激光灼刻式检疫验讫印章的动物产品可在全国范围流通。
 
  特此函复。
 
  农业部办公厅
 
  2015年3月6日
 地区: 中国 
 标签: 农业 检疫 生猪屠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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