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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农业部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苏食药监食通〔2015〕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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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5-03-10 13:51:18  来源: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765
核心提示:转发农业部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发布单位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苏食药监食通〔2015〕55号
发布日期 2015-03-09 生效日期 2015-03-0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jsfda.gov.cn/xxgk/xxgkml/201503/t20150309_976075.html

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市场监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1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06号,以下简称《通知》)等文件精神,农业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农质发〔2014〕14号,以下简称《工作意见》),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衔接,强化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管等提出了明确要求。为做好《工作意见》贯彻实施工作,经与省农委协商,由省农委和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结合实际分别组织实施。现将《农业部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各地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严格按照《指导意见》、《通知》和《工作意见》的要求,强化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加强与农业、海洋渔业等监管部门的沟通和协调。要认真做好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衔接,共同研究解决监管工作中的交叉和监管空白问题。要厘清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的监管职责,细化任务分工,完善监管制度,责任落实到人,消除监管空白,形成监管合力。

  二、根据《指导意见》和《通知》的规定,食用农产品的市场准入监管工作由各级食品流通监管部门承担。各级食品流通监管部门应根据《通知》要求,及时向所在地政府报告,将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监管所需的质量安全监管、监督抽验、快速检验、执法办案等工作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以切实保障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监管工作的顺利执行。

  三、对于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尚未完全明确的监管职责和监管事项,要在统筹协调的基础上,提请地方政府因地制宜明确监管部门,出台相应的监管措施,避免出现监管漏洞和盲区。

  四、各地对本通知的贯彻实施情况及工作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应分别于6月20日、12月20日前报省食品药品监管局食品流通监管处。联系人:高清,电话:025-86275821。

  附件:农业部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www.foodmate.net/law/shipin/185239.html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2015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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