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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白酒生产和散装白酒经营监督管理的通知(青食药监食生函〔201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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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5-02-11 10:03:33  来源: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2246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加强白酒生产企业和散装白酒经营单位(包括流通和餐饮服务领域,下同)监管工作,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和基层监管部门监管责任,有效防范和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日前,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发了《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白酒生产和散装白酒经营监督管理的通知》(鲁食药监食生函〔2015〕9号),现转发给你们。
发布单位
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青食药监食生函〔2015〕1号
发布日期 2015-02-04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sfda.qingdao.gov.cn/sfda/2/7/8/150206105632184317.html
各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局稽查支队:
 
  为进一步加强白酒生产企业和散装白酒经营单位(包括流通和餐饮服务领域,下同)监管工作,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和基层监管部门监管责任,有效防范和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日前,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发了《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白酒生产和散装白酒经营监督管理的通知》(鲁食药监食生函〔2015〕9号)(以下简称为“通知”),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阅研、学习,领会文件精神,严格按照《通知》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结合市局组织的“食安春节”集中整治行动,要切实加大对白酒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监督检查、执法和监督抽检力度;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深入摸底排查,建立生产、经营单位监管档案,纳入监管;生产环节要严格原辅料采购、生产过程控制、产品出厂检验等全过程监管制度落实;经营单位要严格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储存和销售记录制度落实;依法查处制售假冒伪劣白酒的企业、违法生产加工白酒的小作坊、黑窝点和销售不符合规定的散装白酒经营单位,消除监管盲点和“死角”,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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