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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流通环节散装白酒经营监督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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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5-01-29 14:34:45  来源: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2182
核心提示:春节即将来临,为了加强白酒特别是散装白酒的质量安全监管,保护人们群众生命安全,省局召开专题会议,要求食品生产、流通、餐饮各职能部门迅速研判总结2014年白酒及散装白酒市场监督检查情况,对白酒和散装白酒经营环节的监管工作进行再动员、再部署。
发布单位
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5-01-27 生效日期 2015-01-2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sdaqh.gov.cn/html/2015128/n254111889.html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1月初,四川等地相继发生消费者因食用散装白酒的中毒事件。为此,国家食药监总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白酒小作坊和散装白酒生产经营监督管理的通知》。春节即将来临,为了加强白酒特别是散装白酒的质量安全监管,保护人们群众生命安全,省局召开专题会议,要求食品生产、流通、餐饮各职能部门迅速研判总结2014年白酒及散装白酒市场监督检查情况,对白酒和散装白酒经营环节的监管工作进行再动员、再部署。现就进一步加强流通环节散装白酒经营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执法检查,规范经营行为

  目前,流通环节经营现制现售散装白酒的现象日趋增多,少数经营者食品安全意识低,经营行为不规范,散装白酒食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大。对此,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结合当地实际,组织开展一次白酒及散装白酒市场专项执法检查,通过落实“四查”措施,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规范白酒经营行为。一要检查经营主体资格是否合法,做好排查登记工作;二要检查索证索票,进货台账制度是否规范,落实经营主体责任;三要检查标贴标签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一条等规定,确保信息合法有效;四要按《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等“三小”行业规范管理、扶持发展的意见》做好现制现售类白酒小作坊、小摊贩“留档备查”工作。坚决取缔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未做“留档备查”的白酒小作坊和散装白酒的经营单位及个人,确保流通环节白酒质量安全。

  二、加强抽检力度,确保白酒质量安全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以白酒及散装白酒批发市场,农村牧区、城乡结合部及人流量大的集会市场内的现制现售类白酒小作坊、小摊贩和散装白酒经营户为重点,围绕白酒和散装白酒的酒精度、己酸乙酯、甲醇、杂醇油、固形物等指标项目,加大抽样检验力度,提高抽检监测频次,增加抽检监测数量,提高监管执法效能。对抽样检验中发现的销售不合格白酒或问题白酒的违法行为,依法严厉查处。期间,各地要按照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及时向当地政府争取检测经费,为顺利实施白酒质量抽检提供保障。

  三、加强部门协作,提高监管执法效能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针对目前机构改革尚未完全到位的实际,切实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共同开展监管执法工作,重点围绕白酒小作坊和散装白酒经营者主体资质、索证索票制度及进销台账制度落实等方面,加大综合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销售不合格及假冒伪劣白酒、散装白酒、葡萄酒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强督促检查,落实监管执法责任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在制定白酒监管执法方案、落实监管执法责任的基础上,加强对白酒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督促检查,对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甚至失职渎职的,要加大问责力度,依法依纪严肃查处,防止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行为发生,确保各项监管措施和监管责任落到实处。

  五、加强信息报送,严守工作纪律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密切关注舆情动态,及时沟通舆情信息,认真回应社会关注,正确引导舆论,防止各种恶意炒作。同时,要按照食品安全信息发布的有关要求,严格执行信息发布相关规定,落实重大事项信息披露的报告、审核、批准等制度,严肃工作纪律,严格工作程序,加强信息管理,积极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请各地于2015年2月28日前,将工作部署、落实情况、专项工作总结报送至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流通消费监管处。

  联 系 人:严文柏

  联系电话:0971-8290732

  传    真:0971-8865610

  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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