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昌县、金川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中央、省属在金各单位:
《金昌市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金昌市人民政府
2014年6月17日
金昌市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发〔2014〕22号)精神,推进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快推进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激发全民创业活力
(一)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总额或者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即公司注册资本)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对其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应当将股东认缴出资额或者发起人认购股份、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缴纳情况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司股东(发起人)对缴纳出资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再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的期限。
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2014年3月1日后,公司申请办理上述事项登记的,除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再收取验资报告。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涉及发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划转国有资产相关股权的,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划转股权的文件,无须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
原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直销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融资性担保公司、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劳务派遣企业、典当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问题,在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未修改前,暂按原规定执行。
已经实行申报(认缴)出资登记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仍按原规定执行。
鼓励、引导、支持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等非公司制企业法人实施规范的公司制改革,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
(二)改革年度检验验照制度。将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企业应当按年度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企业年度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公司股东(发起人)缴纳出资情况、资产状况等,企业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对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内容进行抽查。经检查发现企业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予以处罚,并将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信息通报公安、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对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将其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提醒其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企业在三年内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超过三年未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其永久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不得恢复正常记载状态,并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黑名单”)。
(三)简化名称登记手续。申请行政区划名称为“甘肃”或“甘肃省”的企业可直接在网上远程核准,名称核准通知书由企业向拟登记的(金昌市或永昌县、金川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名称中字号、行业用语法律法规规定未禁止使用的,均允许企业使用。
(四)简化办照审批程序。企业名称核准、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等登记事项,在实施“一审一核”制度的基础上,一律进入窗口大厅进行受理、审核、发照。缩短办事时限,要求窗口工作人员“告知一口清、受理一次清”实现一站式服务、一次性办结,使企业登记制度改革便利化。
(五)放宽经营范围登记。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提交前置许可证件、批准文件的经营项目外,企业均可以经营。对经营范围中法律法规未禁止、尚未纳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行业可以按新兴行业用语或企业具体经营项目表述。
(六)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一是市场主体可以房屋产权证、商品房买卖合同(期房除外)等证明文件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权属证明。无上述权属证明的,可以提供所在地政府房产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或者居(村)民委员会等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权属证明;二是允许经营场所“一址多照”,同一地址可以登记为两个及以上市场主体的经营场所;三是市场主体以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相关规定。从事电子商务、设计策划、软件开发、管理咨询以及不直接开展生产销售等不影响周围居(村)民正常生活的经营活动的,办理登记时可免予提交业主委员会或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如接到居民投诉反映的,经相关部门实地验证后,依法予以纠正。四是申请住所(经营场所)工商登记时,应提交下列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⒈使用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⒉使用非自有房产的,除提交业主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外,还需提交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无偿使用证明;⒊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和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申请人不得将非法建筑、危险建筑、被征收房屋等依法不得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场所申请登记为住所(经营场所)。
(七)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大力推进以电子营业执照为支撑的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公示、网上发照等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方式,提高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信息化、便利化、规范化水平。
二、加强市场主体监督管理,维护良好市场秩序
(一)加快建立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体系。依托企业法人甘肃信息资源库,完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制度,构建甘肃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支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示市场主体登记、备案、监管等信息;企业按照规定报送、公示年度报告和获得资质资格的许可信息;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年度报告和获得资质资格的许可信息可以按照规定在系统上公示。公示内容作为相关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加强公示系统管理,建立服务保障机制,为相关单位和社会公众提供方便快捷服务。
有序推进市场主体相关信息公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在省级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市场主体登记、备案信息。公司应当在同一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自行公示股东(发起人)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缴纳情况。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市场主体信息的采集,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对市场主体公示信息的监督检查。
2014年2月28日前已设立公司的实收资本及股东(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改革前属于登记事项的公司登记信息,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将按最近一次登记的信息予以公示。
(二)推进“黑名单”管理应用制度。按照经营异常名录,将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等的市场主体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向社会公示。进一步推进“黑名单”管理应用,完善以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限制为主要内容的失信惩戒机制。建立联动响应机制,对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或“黑名单”、有其他违法记录的市场主体及其相关责任人,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针对性的信用约束措施,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局面。
建立健全境外追偿保障机制,将违反认缴义务、有欺诈和违规行为的境外投资者及其实际控制人列入“重点监控名单”,并严格审查或限制其未来可能采取的各种方式的对华投资。
(三)强化司法救济和刑事惩治。依照政府对市场主体和市场活动监督管理的行政职责,区分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的界限。尊重市场主体民事权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工商登记环节中的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股东与公司、股东与股东之间因工商登记争议引发民事纠纷时,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寻求司法救济。支持配合人民法院履行民事审判职能,依法审理股权纠纷、合同纠纷等经济纠纷案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依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或者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办理工商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充分发挥刑事司法对犯罪行为的惩治、威慑作用,相关部门要主动配合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履行职责,依法惩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行为。
(四)强化社会组织的监督作用。扩大行业协会参与度,发挥行业协会的行业管理、监督、约束和职业道德建设等作用,引导市场主体履行出资义务和社会责任。积极发挥会计师事务所、公证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的作用,强化对市场主体及其行为的监督。支持行业协会、仲裁机构等组织通过调解、仲裁、裁决等方式解决市场主体之间的争议。积极培育、鼓励发展社会信用评价机构,支持开展信用评级,提供客观、公正的企业资信信息。
(五)提升市场主体自我监管能力。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涉及公司基础制度的调整,公司应健全自我管理办法和机制,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发挥独立董事、监事的监督作用,强化主体责任。公司股东(发起人)应正确认识注册资本认缴的责任,理性作出认缴承诺,严格按照章程、协议约定的时间、数额等履行实际出资责任。
(六)加强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监管。要加强对市场主体准入和退出行为的监管,大力推进反不正当竞争与反垄断执法,加强对各类商品交易市场的规范管理,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要强化商品质量监管,严厉打击侵犯商标专用权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严肃查处虚假违法广告,严厉打击传销,严格规范直销,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各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能范围内的监管职责,强化部门间协调配合,形成分工明确、沟通顺畅、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提升监管效能。
(七)加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管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投诉举报,依法处理市场主体登记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问题。对于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经营场所),或者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规划、建设、国土、房屋管理、公安、环保、安全监管等部门依法管理;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由负责许可审批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管。
(八)依法监管股东(发起人)出资行为。自2014年3月1日起,对于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公司股东(发起人)缴付出资的信息公示情况,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通过依法处理投诉举报或者抽查等方式予以监管。对于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的缴付情况,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监管。
三、强化工作机制,落实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涉及部门多、牵涉面广、政策性强,是一项系统性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各司其职、相互配合,集中各方力量协调落实改革的各项措施。各部门间要逐步建立健全信息沟通共享机制、信用信息披露机制和案件协查移送机制,强化协同监管。
(二)加快信息化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是“宽进”条件下实现“严管”的重要方式和途径,要切实重视和加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省工商局建立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大力推进以电子营业执照为支撑的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公示、网上发照等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方式,依法规范公开公示相关信息。
(三)明确各部门监管职责。按照“谁许可、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全市各级行业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确定的行业管理分工,对主管行业承担起一管到底的监管职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对市场主体的登记事项和未领取营业执照擅自从事一般经营项目的行为进行监管。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市场主体的许可经营项目和未依法取得许可擅自从事许可经营项目的行为进行监管;许可经营项目涉及多个行业主管部门的,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
(四)改进服务方式。各级行政部门窗口单位,严格落实好政务公开、限时办结、服务承诺等制度,积极探索、建立并联审批运行机制,严格前置审批权限。进一步优化服务流程,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营造良好的创业办事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