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鹰府办发〔2014〕22号)

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鹰府办发〔2014〕22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5-01-09 10:20:04  来源: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673
核心提示:为认真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4〕10号)精神,大力提高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有效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发布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单位
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鹰府办发〔2014〕22号
发布日期 2014-09-03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xxgk.yingtan.gov.cn/fgwj/qtygwj/201409/t20140910_304903.htm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信江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4〕10号)精神,大力提高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有效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就做好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  明确监管责任
 
  (一)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农产品质量安全实行属地管理责任制,各级政府对本地区农产品质量安全负总责,要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在规划制订、力量配备、条件保障等方面大力支持。要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纳入各级人民政府科学发展综合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建立督查督办机制。
 
  (二)落实部门监管职责。全市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强农产品种植养殖环节质量安全监管,切实担负起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管职责。建立以农业部门牵头,食药、卫生、公安、工商、质监、环保、工信等部门为成员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沟通协调解决涉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大问题。食品安全委员会要切实履行监督、指导、协调、督办职能,统筹研究和协调解决食品安全中的重大问题,对责任不明确的要及时予以明确。
 
  (三)落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严格落实生产经营者作为农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主体责任,督促指导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建立健全产地环境管理、生产过程管控、包装标识、准入准出等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严把质量安全关口,切实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二、完善监管体制
 
  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和政事分开的原则,强化职能整合,理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检验检测体制,合理划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事权,建立以“市级统筹、县(市、区)级为主、乡镇配合”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制。
 
  (一)理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体制。市农业部门负责按上级有关政策法规制订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有关制度、计划、措施、标准,协调跨区、跨部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等重大问题,指导各县(市、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督促检查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措施的落实。将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职能纳入农业综合执法范围。整合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能,将农药、肥料、饲料、兽(渔)药、种子等执法职能,统一归口农业综合执法支队集中行使执法权,并负责查处农业领域跨区、跨部门重大违法案件,督促检查指导县(市、区)级农业综合执法案件查处等。
 
  县(市、区)级农业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以及农业综合执法工作。
 
  各乡镇必须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纳入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落实一名农产品监管员,配备必要的农产品检测设备,开展好日常巡查和常规速测工作。
 
  各行政村(社区)可聘请一名农产品质量安全协管员,或者由食品安全监督信息员兼任,主要配合乡镇承担协助执法、检测、隐患排查、信息报送、宣传指导等任务。
 
  (二)整合农产品检验检测体系。按照市政府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市农业部门将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整合到市综合检验检测中心,以提高工作效能。
 
  市农业部门根据本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工作需要和上级农业部门有关工作安排,制定本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计划,市农产品检验检测中心按照市农业部门下达的检验检测工作任务开展农产品检验检测工作,并将检测结果及时报市农业主管部门。
 
  按照“范围全覆盖,品种全覆盖”的要求,整合和充实县(市、区)级农产品检验检测机构,增加县(市、区)级农产品检验检测机构的检测力量,加大经费投入,引进技术支撑人才,保障检测机构常态化运行。对国家已投资的检测机构项目建设,应尽快申报验收获取相应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资质和计量双认证。
 
  乡(镇、街道)级监管站必须配备相关监管人员和必要的设备,以达到日常快速检测能力。
 
  三、落实监管任务
 
  (一)加强农业生产环境管控。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制定农产品产地环境监测计划,建立产地环境信息库,指导调整种植、养殖结构,防治农业环境污染。严格落实生产档案记录制度,督促生产经营主体落实安全间隔期和休药期制度。根据农产品产地环境状况,及时编报农产品产地环境评估报告,制定相应保护措施。净化农产品产地环境,切断污染物进入农田的链条,对耕地、水受污染严重的,划定食用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加强农业投入品废弃包装物管理,降低产地环境污染。要规划建设好全市农产品生产基地,切实为市民保障“菜篮子”安全。
 
  (二)严格农业投入品监管。各职能部门要强化农药、兽(渔)药等重点农业投入品的经营许可管理,严厉打击无证经营、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及禁用农业投入品等违法行为。落实农业投入品经营诚信档案及购销台账管理,积极探索高毒、高残留农药定点经营、实名购买的管理模式,全面推行兽(渔)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三)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严格执行国家农药、兽(渔)药残留标准。扩大园艺作物标准园、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水产标准化健康养殖示范场建设规模,推行全程标准化管理和农产品品牌认证。大力培育优质安全农产品品牌,稳步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地理标志农产品(以下简称“三品一标”),进一步扩大“三品一标”农产品总量规模。强化认证产品监管,严厉打击假冒伪劣行为,维护品牌公信力。将产品通过“三品一标”认证作为申报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省级示范社的必备条件,并在安排现代农业开发、产业化、标准化项目、资金时给予优先扶持。继续把各地“三品一标”申报认证工作任务纳入市、县(市、区)政府重点工作调度,并制定相应“三品一标”认证发展补贴措施,确保完成省下达的年度工作目标,不断提高我市农业标准化生产水平。
 
  (四)加强牲畜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监管。认真做好生猪定点屠宰监管职责调整工作,人员调整和职能划转要及时到位,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衔接。各级畜禽屠宰行业管理部门要认真落实畜禽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监管职责,强化畜禽屠宰厂(场)的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督促其落实进厂(场)检查登记、检验等制度,严格巡查抽检,坚决杜绝屠宰病死动物、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等违法行为,积极会同公安机关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等违法犯罪行为。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切实做好畜禽屠宰检疫工作,加强对畜禽防疫条件的动态监管,建立健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长效机制。
 
  (五)逐步推行产地证明和追溯管理制度。建立农产品产地安全证明制度和进一步落实畜产品产地检疫制度,推进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有效衔接。制定农产品质量追溯管理规范,搭建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信息平台,逐步实现农产品生产和进入市场、加工企业前的收购、贮藏、运输等环节可追溯。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建立违法违规“黑名单”制度,对不法生产经营者,依法公开其违法信息,努力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
 
  四、 加强组织领导
 
  (一)切实加强领导。充分发挥市、县(市、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联席会议的作用,制定年度监测计划,研究解决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二)加大经费投入力度。要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检测、执法等工作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切实加大投入力度,尽快配齐必要的检验检测、执法取证、样品采集、质量追溯等设施设备,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顺利开展。
 
  (三)完善应急处置机制。全市各级农业部门要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建应急专家和应急处置队伍,储备必要应急物资,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加快形成信息畅通、联防联控的应急处置机制,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应急处置工作依法、有序、高效展开。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要本着边处理、边报告和及时主动发布客观权威信息的原则进行处置。
 
  (四)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强化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禁止其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农产品。认真贯彻“两高”司法解释,严厉查处超范围、超剂量使用农药、兽(渔)药和饲料添加剂、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行为。强化案件移送、大要案督办等工作机制,震慑和严惩违法分子。对发现较大问题的,实行上级负责人对下级负责人的约谈制度和上级监管部门对地方政府的情况通报制度。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因失职渎职、徇私枉法、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纪检监察机关要依法依纪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2014年9月3日
 地区: 江西 
 标签: 产品质量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2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00) 法规动态 (211)
法规解读 (2943)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49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6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