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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4〕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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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5-07 10:16:32  来源:江西省农业厅  浏览次数:1894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06号)精神,现发布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单位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赣府厅发〔2014〕10号
发布日期 2014-03-31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jiangxi.gov.cn/zfgz/wjfg/szfbgtwj/201406/t20140603_1039709.htm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06号)精神,现就做好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管理责任
 
  (一)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农产品质量安全实行属地管理责任制,各级政府对本地区农产品质量安全负总责,要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在规划制订、力量配备、条件保障等方面大力支持。要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纳入各级人民政府科学发展综合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建立督查督办机制。
 
  (二)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全省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强农产品种植养殖环节质量安全监管,切实担负起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管职责。建立以农业部门牵头,食药、卫生、公安、工商、质监、环保、工信等部门为成员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沟通协调解决涉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大问题。
 
  (三)落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严格落实生产经营者作为农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主体责任,督促指导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建立健全产地环境管理、生产过程管控、包装标识、准入准出等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严把质量安全关口,切实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四)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建立权责一致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对发现较大问题的,实行上级负责人对下级负责人的约谈制度和上级监管部门对地方政府的情况通报制度。对出现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不仅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还要倒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领导责任。
 
  二、加快职责调整,明确职能分工
 
  (五)及时调整畜禽屠宰监管职责。认真做好生猪定点屠宰监管职责调整工作,人员调整和职能划转要及时到位,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衔接。各级畜禽屠宰行业管理部门要认真落实畜禽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监管职责,强化畜禽屠宰厂(场)的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督促其落实进厂(场)检查登记、检验等制度,严格巡查抽检,坚决杜绝屠宰病死动物、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等违法行为,积极会同公安机关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等违法犯罪行为。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切实做好畜禽屠宰检疫工作,加强对畜禽防疫条件的动态监管,建立健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长效机制。
 
  (六)建立工作衔接机制。要按照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工作的要求,统筹建立食品药品监管与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衔接机制,细化部门职责,明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各环节工作分工,避免出现监管职责不清、重复监管和监管盲区。
 
  三、突出重点环节,加大监管力度
 
  (七)加强产地环境保护。各级政府要加强组织协调,环保、农业等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建立健全农产品产地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积极开展农产品产地环境调查、监测和评估工作。根据农产品产地环境状况,及时编报农产品产地环境评估报告,制定相应保护措施。净化农产品产地环境,切断污染物进入农田的链条,对耕地、水受污染严重的,划定食用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加强农业投入品废弃包装物管理,降低产地环境污染。
 
  (八)严格农业投入品监管。农业、公安、工信、工商、质监等部门要协同联动,统筹推进农业投入品审批、生产、经营和使用管理,严格执行准入门槛,畅通经营渠道。加大农业投入品和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管控力度,严厉查处制假售假、非法添加等案件,涉嫌犯罪的应当立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督促农业投入品经营企业规范建立进货查验和购销台账制度,大力开展农产品安全生产技术指导和培训宣传。指导农产品生产者依法、规范、科学使用农业投入品,严格遵守农(兽)药安全使用间隔期制度。
 
  (九)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加快制定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标准,加大质量控制技术的推广力度,推进园艺作物标准园、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和农业(综合)标准化示范县建设。加强对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规模化生产经营主体的技术指导和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安全优质农产品生产、绿色防控技术推广给予扶持。大力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在有条件的县(市)开展有机产品认证示范区创建试点工作。将产品通过“三品一标”认证作为申报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省级示范社的必备条件,并在安排农业项目、资金时给予优先扶持。
 
  (十)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相关责任部门要紧密协作,采取联合执法、挂牌督办等形式,对涉嫌非法生产、经营、使用高毒农药、“瘦肉精”、禁用农(兽)药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大案件查办和惩处力度,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严惩违法犯罪行为。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纳入农业综合执法范围,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监督抽查,定期开展巡查指导,排查风险隐患,加大督查整改力度,切实解决突出问题。充分发挥群众监督、舆论监督作用,普及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知识,提高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质量安全意识。
 
  四、强化能力建设,夯实监管基础
 
  (十一)加大经费投入力度。要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检测、执法等工作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切实加大投入力度,尽快配齐必要的检验检测、执法取证、样品采集、质量追溯等设施设备,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顺利开展。
 
  (十二)加强监管体系建设。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落实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责任,做好农业培训、质量安全技术推广、督导巡查、监管措施落实等工作。加快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着力提升定量和快速检测能力。整合各方资源,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实现各环节检测的相互衔接与工作协同,防止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稳定、引进和培养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专业技术人才,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撑。
 
  (十三)开展试点示范创建。以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等为主体,按照“统一规划、分区编码、数据共享、通查通识”的原则,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试点,逐步实现上市农产品生产有记录、信息可查询、流通可追踪。围绕监管能力建设、投入品监管、标准化生产、检验检测、质量安全执法,创建一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县、乡。通过典型示范带动,进一步提升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
 
  (十四)加强科技支撑服务。依靠高校、科研院所、检测机构和涉农企事业单位等组建农产品质量安全专家委员会,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政策、监管、检测、标准、风险评估等重大课题组织科研攻关,提出意见建议。加快建设贯通省、市、县、乡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构建农产品产地环境、生产记录、检验检测、质量认证、包装标识和农业投入品及农产品生产经营单位等信息系统,提升监管技术水平。
 
  (十五)完善应急处置机制。全省各级农业部门要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建应急专家和应急处置队伍,储备必要应急物资,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加快形成信息畅通、联防联控的应急处置机制,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应急处置工作依法、有序、高效展开。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要本着边处理、边报告和及时主动发布客观权威信息的原则进行处置。
 
  2014年3月31日
 地区: 江西 
 标签: 产品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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