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法规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生猪屠宰肉品品质检验有关事项的通知(农办医〔2014〕64号)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生猪屠宰肉品品质检验有关事项的通知(农办医〔2014〕64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5-01-08 10:38:03  来源:农业农村部  浏览次数:5744
核心提示:依照《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GB/T 17996-1999)的规定应当予以摘除,并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各地要认真履行畜禽屠宰质量安全监管职责,督促生猪屠宰企业落实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确保上市肉品安全。
发布单位
农业部
农业部
发布文号 农办医〔2014〕64号
发布日期 2014-12-19 生效日期 2014-12-1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理化检测
备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委、办):
 
  近期,黑龙江省有关部门来函请示“甲状腺、肾上腺及病变淋巴结是否属于不可食用生猪产品”,一些网民也通过部长信箱咨询相关问题。经征询商务部有关司局意见,并由农业部屠宰技术中心组织专家论证。甲状腺、肾上腺是内分泌腺,病变淋巴结含有病原微生物,食用后均会影响人体健康,属于不可食用部分。依照《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GB/T 17996-1999)的规定应当予以摘除,并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各地要认真履行畜禽屠宰质量安全监管职责,督促生猪屠宰企业落实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确保上市肉品安全。
 
  农业部办公厅
 
  2014年12月19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02)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717)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88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33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1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