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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生猪屠宰肉品品质检验有关事项的通知(农办医〔2014〕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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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5-01-08 10:38:03  来源:农业农村部  浏览次数:5760
核心提示:依照《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GB/T 17996-1999)的规定应当予以摘除,并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各地要认真履行畜禽屠宰质量安全监管职责,督促生猪屠宰企业落实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确保上市肉品安全。
发布单位
农业部
农业部
发布文号 农办医〔2014〕64号
发布日期 2014-12-19 生效日期 2014-12-1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理化检测
备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委、办):
 
  近期,黑龙江省有关部门来函请示“甲状腺、肾上腺及病变淋巴结是否属于不可食用生猪产品”,一些网民也通过部长信箱咨询相关问题。经征询商务部有关司局意见,并由农业部屠宰技术中心组织专家论证。甲状腺、肾上腺是内分泌腺,病变淋巴结含有病原微生物,食用后均会影响人体健康,属于不可食用部分。依照《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GB/T 17996-1999)的规定应当予以摘除,并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各地要认真履行畜禽屠宰质量安全监管职责,督促生猪屠宰企业落实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确保上市肉品安全。
 
  农业部办公厅
 
  2014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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