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印发2015年食品药品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印发2015年食品药品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5-01-05 15:38:46  来源: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浏览次数:6436
核心提示:《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5年食品药品监管工作要点》已经局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发布单位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4-12-30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shanghai.gov.cn/shanghai/node2314/node2319/node12344/u26ai41137.html
各市场监管局,各分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5年食品药品监管工作要点》已经局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12月30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5年食品药品监管工作要点  2015年是全面完成《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和《上海市食品安全行动计划(2012-2015)》的收官之年。为贯彻落实中央和上海市委、市政府对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总体部署,制定如下工作要点:
 
  一、指导思想与总体目标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市委七次全会精神,深入推进依法行政,牢固树立科学监管理念,以深化改革强基础、转变职能促创新、完善机制控风险、严格执法提效能、社会共治筑防线的要求,进一步增强责任担当意识、进一步增强进取有为意识、进一步增强艰苦奋斗意识,进一步落实“三个从严”抓队伍,“五个最严”抓监管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完善食品药品监管工作质量体系,建立和完善最严格的覆盖全过程的监管制度,严厉打击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着力消除食品药品安全隐患,有效防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确保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和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件,保障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
 
  二、主要工作内容与措施
 
  (一)进一步深化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管体系
 
  1.继续深化和完善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完善市场监管领域的综合执法改革,强化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强化食品药品专业基础上的综合执法。深入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基层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关于加强本市食品药品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完善市、区(县)、街道(乡镇)、居(村)四级食品药品监管网络,统一基层监管机构执法标准和装备配置,加强基层监管能力和标准化建设。整合村、居委会基层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员、协管员、宣传员、志愿者队伍,加强食品药品专业相关知识培训,加强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结合各区县大联勤、大联动机制及城市网格化管理模式,第一时间发现、报告并及时解决食品药品安全问题,把问题发现在基层、解决在基层。(牵头处室:食品安全协调督查处、稽查处;责任部门:各区县市场监管局和食药监分局)
 
  2.完善食品药品安全综合协调制度。坚持政府主导、行政首长负责;坚持综合协调、上下左右联动。继续加强区(县)食安委(办)和街道(乡镇)食安委(办或综合协调部门)建设,做强做实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提高综合协调能力。推进网格化管理和跨地区、跨部门食品安全联动协作机制建设,落实信息共享、案件协作、事故协查、全程溯源等联动协作机制,形成监管合力。主动组织协调本辖区内食品药品安全联合执法和综合整治、专项治理工作,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食品药品安全突出问题。深入开展食品安全示范城区、示范街镇等创建工作,发挥其示范引领作用。(牵头处室:食品安全协调督查处;责任部门:各区县市场监管局和食药监分局)
 
  3.加强食品药品地方法规和标准体系建设。加强制度建设,突出立法重点,坚持立改废并举,提高立法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提高制度的针对性、及时性、系统性。贯彻落实即将修订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积极开展立法调研,及时修订《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的修订以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贯彻实施,清理相关规范性文件,提出修订完善和废止意见。推进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和修订,参与国家医疗器械标准制修订工作,修订本市中药饮片炮制规范和医院制剂配制要求,为食品药品监管提供技术标准支撑。(牵头处室:政策法规处、科技信息处、各相关业务处室)
 
  4.落实监管责任,加强检查督办。各区县要将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纳入地方政府民生工程,加大投入支持力度。将食品药品安全纳入地方政府年度综合目标、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作为综合考核评价地方政府领导班子和相关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进一步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对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考核评价,完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逐级健全督查考评和通报制度。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依法依纪追究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件中责任人的失职渎职等责任。(牵头处室:食品安全协调督查处、稽查处)
 
  5.完善行刑衔接机制。加强行政监管部门与公安机关在案件查办、信息通报、技术支持、法律保障等方面的配合,开放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平台接入口,实现公安机关与行政监管部门信息共享,协同公安机关开展涉嫌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的评估与应对。进一步完善与公安食品药品犯罪侦查部门的对接联络、信息共享以及案件和线索移送标准和流程,争取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和技术支持,建立会商交流等机制,深入推进行刑衔接工作。将危害最为严重、人民群众反映最为强烈、整治最为迫切的食品药品安全领域违法犯罪行为作为打击重点,予以严惩重处,持续保持打击违法犯罪高压态势。进一步促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无缝衔接,形成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的合力。建立联合挂牌督办制度,对挂牌督办的大要案件,要依法从重从严查处。(牵头处室:稽查处、食品安全协调督查处)
 
  (二)转变政府职能,推进依法行政
 
  6.完善重大事项行政决策程序。认真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培育法治思维、运用法治方式,遵循食品药品监管科学发展的需求和规律,进一步完善立法项目征集和论证制度。健全依法决策机制,不断健全和完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建立行政决策后评价制度,跟踪食品药品立法项目和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通过民意调查、抽样检查、跟踪反馈、评估审查,及时发现问题,纠正偏差。(牵头处室:政策法规处、局办公室)
 
  7.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健全行政执法责任体系,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考核,强化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做好行政应诉工作,规范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程序,进一步规范行政复议审理程序和审理人员的审理行为,促进科学监管、规范执法。严格落实《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定》要求,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探索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建议制度,对行政执法检查、行政复议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提出改进或完善的意见建议。探索建立行政执法行为通报机制,对举报投诉办理、信息公开办理及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行为中发现的普遍性问题进行归并、分析、通报,规范行政行为。探索建立重大疑难案件协调处理机制,推行典型案例指导制度,及时对典型行政案件进行收集、分类、整理、总结,加强对区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执法指导。建立食品药品法律专家库和法律顾问制度,充分发挥法律专家的参谋顾问作用,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加强行政执法文书的公开力度,试点向社会公开《行政复议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牵头处室:政策法规处、监察室、组织人事处、相关业务处室)
 
  8.加快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理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与社会、市场的关系,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第三方组织在食品药品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中的作用。建立食品药品监管责任清单,进一步完善行政许可文书,推进依法行政、阳光行政。将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由分局审批更方便更有效,并且分局具备实施条件的审批事项,最大限度地取消和下放,最大限度激发社会和市场的活力。深化行政审批改革,对《自贸区食品药品行政审批改革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形成在全市可推广的行政审批改革方案。加快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审评审批权力的内外部监督制约机制,努力实现“两高两少两尊重”的目标。(牵头处室:政策法规处、科技信息处、相关业务处室)
 
  9.全力支持自贸区建设。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力度,进一步创新行政审批和服务方式,制定《认证审评中心自贸区分中心制度清单》,建立有利于增强经济社会发展内生动力、有利于保障食品药品安全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和较为完善的食品药品行政审批、技术支撑和市场监管体系。积极争取国家总局在自贸区先行先试,推进抗体药物合同生产、药品物流企业开展转口贸易次分包装贴签和药品电子监管码赋码、以及进口非特化妆品备案工作,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经验。加快相关检验检测实验室建设,加快食品药品通关。(牵头处室:政策法规处、药品化妆品注册处、药品化妆品监管处、医疗器械注册处、药品医疗械流通监管处、认证审评中心)
 
  (三)落实“五个最严”,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
 
  10.加强食品生产监管。严格执行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保健食品生产行政许可通则的相关要求,进一步下放食品生产许可权限,探索保健食品生产GMP审查员管理制度,逐步改革合并食品生产许可多张生产许可QS证行政审批的监管方式。改革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文件备案制度。全面实施《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定及分类监管暂行办法》和《上海市保健食品生产单位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定和分类监管暂行办法》,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评定并公示信用等级,实施分级监管。全面实施《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标准规程》(SOP)和《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标准规程》(SOP),对食品、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实施标准化的监督检查,监督企业严格过期食品、回收食品的处置,以及出厂检验制度,加强生产企业日常监管。在食用油、乳制品、肉制品、婴幼儿食品等高风险食品生产企业关键生产环节安装视频监控设备,探索和建立重点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息年度报告制度,督促食品生产行业提高管理水平。严格实施新修订的《上海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准许生产管理办法》,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加强高风险食品生产企业注册、生产、仓储的统一监管。(牵头处室:食品生产监管处)
 
  11.加强食品流通监管。以超市商场、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和贸易公司等为重点场所,以交通枢纽、旅游景点、商业中心、城乡结合部等为重点区域,集中力量加强巡查监管,监督食品经营者严格执行索证索票、进货台帐、临近保质期食品和超过保质期食品的处置等制度。加强连锁经营配送总部和加盟店(柜)自行采购食品以及散装食品的监管,推动批发市场、连锁超市企业总部主动参加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继续完善例会制度和负责人约谈制度,积极推进企业自检,继续采取快检试剂补贴的形式,鼓励和推进大型超市和批发市场自检工作的开展。(牵头处室:食品流通监管处)
 
  12.加强餐饮消费监管。加强对集体用餐配送、学校和企业食堂、大型餐饮单位监管,落实食物中毒防控工作,规范调查和处置食物中毒事故。在餐饮行业全面实施违法行为记分管理。依托社会力量在餐饮行业进一步推进食品安全ABC规范化管理体系,公示达标企业。加强连锁餐饮、食堂承包企业总部的监管,督促其加强对下属单位的管理。加强现制现售企业监管,规范操作行为。将无证食品经营纳入网格化管理,梳理食品经营许可条件,形成无证餐饮长效管理机制。研究建立第三方网络订餐平台的有效管理模式,借助市场机制倒逼餐饮单位提高管理水平。进一步加强餐饮业控烟监督,提高控烟执法覆盖面和执法力度。(牵头处室:食品餐饮监管处)
 
  13.加强药品和化妆品注册监管。积极开展课题研究、学习交流,拓展国际化视野,创新思维,按照药品全过程监管的要求,不断提升药品监管人员的综合素质。遵循风险管理的思路,运用分类管理的手段,完成近3500个药品批准文号第二轮再注册工作。充分运用企业承诺制,提高企业责任意识,加强行业自律,加强事后动态监管、抽查,加大对违背承诺企业的惩戒力度。开展药品技术转让的技术审评工作;做好《中国药典》(2015年版)宣贯工作,及时通知企业做好补充申请相关工作;启动组织《上海市中药饮片炮制规范》修订工作。加强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日常监管工作,结合注册品种项目核查,增强对药物临床试验的事中检查。同时,积极推动临床试验机构的自查、信息公开;借助社会第三方力量,提高机构的质量控制管理水平;探索伦理委员会网上信息公开机制,规范伦理审查。继续做好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网上备案工作,指导督促区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加强产品备案后的监督检查,制订并完善备案后现场检查的格式化检查表和检查要求。积极做好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的准备工作。(牵头处室:药品化妆品注册处)
 
  14.加强药品和化妆品生产监管。全力推进新版GMP的全面实施,开展全部208家药品生产企业及244家化妆品生产企业的换证工作,严格药品委托生产和中药提取及提取物异地加工生产审批,严把特药生产、使用等审批。进一步加大证后监管力度,重点加强对委托生产、无菌生产等企业,高风险药品、美白类化妆品等品种,物料管理、生产记录、偏差管理、变更控制、检验放行等环节监管。对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整治。全面推进药品电子监管,完善企业一户一档管理,探索实施监督检查信息公示。利用电子化监管手段,加强特殊药品生产、流通、使用各环节监管,严防重大流弊事件发生。(牵头处室:药品化妆品监管处)
 
  15.加强医疗器械注册监管。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细化医疗器械注册申报指南。升级改造医疗器械许可信息平台。加强与上市后监管及科技信息部门的协作,进一步发挥好专家咨询、专家会审的作用,加强检验机构对产品技术要求的预评价工作,强化技术检验对于行政监管的支撑和服务作用,全面提高科学把握风险和综合评价的水平。运用产品分类管理、企业分级管理及信用等级管理的手段,采取对新企业的新产品全面核查、对老企业的新产品针对性核查、对成熟产品探索承诺制和强化证后跟踪检查等方法,提高许可和监管效率。进一步发挥基层监管的作用,继续做好区县I类产品备案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和跟踪。发挥好行业协会等第三方组织的作用,不断提高医疗器械上市前、事中和事后管理水平,并积极推进本市产品创新,促进产业结构优化调整。(牵头处室:医疗器械注册处)
 
  16.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监管。依法施行医疗器械生产许可,确保医疗器械生产符合基本许可条件,完善行政许可程序和现场检查规范。按国家总局规定的时限全面实施医疗器械质量管理规范,推进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和运行,落实质量管理者代表制度,落实企业质量主体责任。以风险预警和分析为导向,以问题预防和纠正为出发点,根据产品风险和企业管理风险,建立信用评价标准和评价程序,实行分类分级监管制度,促进企业诚信自律。加强和细化区县分局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和全项检查要求,增大飞行检查频次,提高问题发现能力和处置能力。建立一企一档的管理信息,提高监管信息的公开透明,开展对监管信息的分析和跟踪,提高监督检查的行政效能。(牵头处室:医疗器械监管处)
 
  17.加强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流通监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完善本市各类产品流通许可、监督工作规范;加强药械经营监管人员管理,完善相关工作制度;针对药械化流通企业量大面广的特点,充分发挥基层监管部门的巡查作用,加大对基层执法人员培训频次和力度,提升其主动发现、处置问题的能力;加强流通监管全过程风险控制,充分应用电子信息化监管手段,加强对药、械流向的可追溯监管,提高监管效率;全面推进新版GSP认证工作,通过继续督促企业做实质量内审工作,强调落实企业质量主体责任,使企业不断提高主动发现和纠正问题的能力,规范经营;贯彻实施国家《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修订本市医疗器械经营许可验收标准;结合国家互联网药品交易管理法规的修订,进一步完善网上药械等产品交易监管;加强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的广告审查工作;在定期向社会发布药品经营监管信息基础上,探索实施药械经营企业日常监管记分管理制度,完善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信用体系建设;配合医改政策的调整,进一步加强药品供应链质量安全监管相关工作。(牵头处室:药品医疗器械流通监管处)
 
  (四)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提升行业自我管理水平
 
  18.推进企业首负责任制。在婴幼儿食品、白酒、肉品、乳品、饮料、保健食品等高风险食品生产企业试点“食品质量安全授权”制度,通过企业授权质量安全负责人,对原料入厂把关、生产过程控制和出厂产品检验质量安全负责。鼓励企业实施良好生产规范(GMP),建立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以及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员工健康管理、培训教育管理、食品生产经营操作规范等制度。鼓励企业通过提升自有检验能力或委托检验等方式加强对产品质量的控制。以药品生产企业质量信用评估试点工作为抓手,不断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意识。(牵头处室:食品生产监管处、药品化妆品监管处)
 
  19.进一步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贯彻落实《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建立企业溯源管理制度和追溯信息电子档案。积极探索和完善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提高保险覆盖面。引导食品药品企业强化自查报告制度,明确自查报告的范围、内容、程序等方面的要求,促进企业加强质量内审工作,把自查报告与许可延续、日常监管和行政执法结合起来,探索第三方审计信用报告制度。探索建立公开承诺制度,企业根据监管要求,在遵守法律法规、严格落实确保食品药品安全质量管理制度等方面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宣传贯彻《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建立企业重要信息公示制度,将企业确保食品药品质量安全的管理制度情况、原料供应商情况、检验和检查结果、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情况、产品召回情况等群众关心的重要信息通过一定的形式向社会公示。完善企业自检制度,明确企业自检的程序、要求及发现不合格食品药品后的处置。完善企业记分管理制度,进一步扩大食品药品企业的适用范围。完善企业负责人约谈制度。(牵头处室:政策法规处、各相关业务处室)
 
  20.推动重点产业转型升级发展和食品药品品牌建设。引导小作坊、小企业等生产经营活动向食品加工产业园区集聚。加快婴幼儿配方乳粉企业良好生产规范实施,严格行业准入和许可制度,采取多种方式推进婴幼儿配方乳粉企业兼并重组,积极鼓励一批基础好、管理优、潜力大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企业做优做强。加强食品药品品牌建设,保护和传承食品药品行业老字号,发挥其质量管理示范带动作用。(牵头处室:食品生产监管处、药品化妆品监管处)
 
  (五)重视风险防控,强化应急处置
 
  21.强化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科学制订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抽检计划,以各类风险因素和高风险食品为重点,拓展监测和监督抽检覆盖面,提高风险监测有效性。进一步完善监测后处理制度,发挥监测抽检隐患发现作用,及时消除风险隐患。加强重点品种不良反应(事件)监测及相关风险信号挖掘工作,加强药品重点监测品种或严重、死亡病例分析、研究;探索对医疗机构使用医疗器械的质量管理,确定本市重点监控医疗器械产品目录,建立医疗器械上市使用后的监测哨点,重点开展对血透相关产品、植入性产品的不良事件研究,开展再评价工作;提高监测数据的应用,为食品药品风险预警,提供数据支持,开展风险交流。(牵头处室:食品安全协调督查处、药化监管处、医械监管处)
 
  22.加强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稽查工作。完善稽查执法的规范化管理,提高依法办案水平。建立健全稽查工作制度,明确稽查执法各环节岗位职能、统一稽查工作标准、优化稽查操作流程;加强稽查队伍建设,积极开展稽查业务培训和岗位练兵活动,提高稽查队伍案件办理、质量抽验等方面的业务能力和规范化水平。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广告虚假宣传及互联网非法销售等违法犯罪活动。加强系统内各部门、其它省局以及与工商、质监、公安等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协作,完善联合执法和行刑衔接工作机制,形成合力。进一步规范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抽验工作,构建科学合理的工作机制。提高抽验工作的科学性和靶向性,重点加强对高风险产品、基本药物、消费量较大、儿童及孕妇使用和2015版药典中标准有调整等产品的抽验;积极推进药品快检技术的研究和应用,加强对快检试剂和信息的数据管理,建立基层所快检手册,充分发挥快检技术的快速筛查功能,提高违法违规线索的发现能力和排查效率,合理配置检测资源。深入推进稽查工作信息化建设,提高工作效率,提升规范化水平。完善稽查办案管理系统,搭建稽查业务管理平台,增加信息通报功能;改进抽样信息系统,实现样品条形码与系统数据对接,提高抽验效率;全面推进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按照国务院双打办和国家总局要求,加强检查及考核,促进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的有序开展。(牵头处室:稽查处)
 
  23.加强信息收集和舆情监测。建立健全食品药品安全重大信息报告工作机制,健全重大敏感信息通报机制,建立舆情监测预警制度,动态捕捉社会关注热点,及时核查分析反映问题,完善舆情监测、核查和应对工作机制,实现敏感舆情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探索第三方合作模式,加强舆情监测技术支撑,提升分析研判水平。落实舆情监测工作职责,开展专题舆情监测,及时报送《舆情专报》;撰写《双月舆情分析报告》,并适时召开舆情趋势分析研判会。(牵头处室:新闻宣传处)
 
  24.完善应急预案与应急响应机制。加快推进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健全各级应急管理机构。完善应急管理机制,加快应急处置装备、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队伍建设。加强应急预案建设,做好应急管理工作的指导、培训和演练,加快提升防范预警、应急响应、应急检验、应急评估等应急核心能力。加强和完善多部门共同参与的突发事件应对协调联动机制,明确和落实部门相关处置职责。完善食品药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办法,规范事故调查处理程序。加强和完善突发事件快速反应机制,迅速组织开展现场控制、安全评估、事件调查、信息发布等应急措施,妥善处置突发事件。(牵头处室:食品安全协调督查处、稽查处、办公室)
 
  (六)完善技术保障体系,提升科学监管水平
 
  25.加快食品药品安全检验检测能力建设和提升。逐步完善市级、区域、基层三级检验检测分工合作网络建设,有计划、有目的地组织项目扩项和产品扩项,积极承担系统内的各项检验检测任务,形成日常监管检验品种广覆盖、应急处置技术支撑有实力的检验检测体系;重视并加强检验与监管工作的进一步结合,以及科研课题研究、标准制定工作,实现科研促检验、检验为监管的良性互动和技术储备;加强食品药品安全检测实验室能力建设,组织对承检机构开展盲样考评工作,提升技术能级,提高对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物质的检测、分析和能力。充分利用社会检验检测资源,发挥第三方检测机构在食品药品监管工作中的作用;制定本市食品药品监管执法机构执法装备指导标准,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执法机构的快检技术装备的投入,加强快检装备的使用培训和使用率的绩效考核,促进在日常检查中快检技术的应用,提高现场发现问题的能力。(牵头处室:科技信息处)
 
  26.完善技术审评体系。根据“四品一械”产品的专业特点,全面完善产品上市许可的技术审评工作。根据产品监管法规的不同规定、产品风险的专业特征,建立分类分级的技术审评模式,完善技术审评标准,建立不同产品的技术审评规范,全面提高科学把握风险和综合评价的水平。强化食品药品技术审评队伍能力和素质,探索建立审评员的分级管理制度和奖励机制。按照事权划分,加强对区县承接事项的指导,提高承接国家下放审评审批事项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完善自贸区进口药品柔性通关管理机制,加强局认证审评中心自贸区分中心建设,进一步提升自贸区食品药品监管和服务水平。(牵头处室:政策法规处、药品化妆品注册处、医疗器械注册处、认证中心)
 
  27.进一步推进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信息化。针对机构改革的实际,进一步完善局信息系统的顶层设计、调整框架结构,加强标准建设和程序规范,确保体制转型、机制创新中的食品药品监管工作有序进行。以《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和信息服务平台》全面建设为契机,推进食药监信息化建设,加强食品药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地区和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确保数据互通、信息共享,实现监管信息互联互通和监管资源综合利用。完成《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和信息服务平台》“一网八系统”的建设;完善中心城区和自贸区审批信息化工作。重视数据在监管中的应用,加强数据清理、数据分类和分析利用工作。建设以四品一械为基本划分的业务群,重点开发一批分类量化监管的APP软件,为移动执法装备提供现场查询、监管、执法的后台支撑;强化信息系统、网络和数据安全工作。(牵头处室:科技信息处)
 
  28.促进区域合作,加强联动监管。探索属地化监管体制与地方政府责任制背景下的本市跨区县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沟通、交流、联动机制。充分发挥长三角区域与发展食品安全合作组的作用,建立健全合作机制,注重区域规划衔接,加强三省一市在市(区)、县(市、区)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等方面的工作交流,加强地方立法和科技项目交流,加强食品安全风险防范联防联控,联手严厉打击跨省(市)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促进长三角区域食品产业健康发展,为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长三角地区协调发展的国家战略创造更加优良的食品安全环境。深化上海等“7+1”药品监督稽查联防协作区建设,加强药品执法的区域合作,加强信息互通,严厉打击跨区域药品违法犯罪行为。(牵头处室:食品安全协调督查处、稽查处)
 
  (七)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推进社会共治
 
  29.做好食品药品安全宣传工作。加大对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成熟经验、管用举措、特色做法的主动新闻宣传力度,定期通报重大方针政策、重要领域专项整治情况、阶段性成果以及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诚信自律典型、监管执法先进人物等。建立新闻线索收集和选题工作机制,完善新闻发布制度。定期举办新闻发布会,加强与主流媒体的沟通合作,重视运用新兴媒体,形成互动式的立体传播模式,提升新闻宣传的针对性和影响力。深入开展集中式的“食品安全宣传周”、“全国安全用药月”、“六五”普法等活动,拓展日常“六进”等宣传途径,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科研院所和专家作用,加强科普宣传资源共享和项目的绩效评估,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宣传,对舆论中存在的质疑、误解主动发声,适时做好澄清和解释工作,及时回应公众关切,合理引导公众预期,提高风险防范意识。(牵头处室:新闻宣传处;责任处室:食品安全协调督查处)
 
  30.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坚持公开透明导向,不断扩大公开范围,细化公开内容,创新公开方式,拓宽公开渠道。加大行政机关行政许可(备案)、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监督抽检、违法广告等监管类信息公开力度,巩固巩固“黑名单”等信息公开成果,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加大食品药品违法违规企业和产品公示力度。进一步探索政策制定的决策过程和典型案例、信用信息、安全事件的公开。及时公开食品安全风险预警等服务类信息,不断提升信息发布、解读和回应工作。严格落实信息公开属性源头认定机制,提高主动信息公开的比例;建立健全食品药品安全信息报送和发布制度,加强政务网站、微博等自媒体的建设,有效运用新闻发布的各类平台,丰富信息公开的形式。(牵头处室:办公室、新闻宣传处)
 
  31.加强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落实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家总局和本市有关食品药品信用体系建设的制度和方案,以及上海市《关于本市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完善食品药品信用体系建设监管制度,全面推进各类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单位的信用档案建立、信用信息采集发布、信用等级评定公示、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机制的落实,完善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和信用联合奖惩机制,探索通过实施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黑名单”与“示范企业名单”制度促进企业诚信自律经营。依托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国家总局正在建立的食品药品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系统,建立本市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征信系统,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充分发挥其他领域对食品药品安全失信行为的制约作用。(牵头处室:稽查处、食品安全协调督查处、食品生产监管处、食品流通监管处、食品餐饮处)
 
  32.完善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制度。完善有奖举报制度,适度扩大奖励范围,建立匿名举报奖励制度,对提供有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及时兑现奖励。对举报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等严重违法犯罪问题的举报人,以及违法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举报人员,适当提高奖励额度。严格执行举报保密制度,依法严惩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行为。(牵头处室:食品安全协调督查处、稽查处、规划财务处、政策法规处)
 
  33.发挥专家委员会和行业协会作用。发挥好专家委员会平台作用,围绕食品安全领域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深入调查研究,积极建言献策,为制定和实施食品安全重大政策措施提供咨询意见,在风险交流、科普宣传、引导公众理性认知方面积极传递正能量。进一步加大对食品药品相关行业协会的管理、指导和扶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参与行业管理、制定行业标准、收集行业信息、促进行业交流和推动技术创新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牵头处室:食品安全协调督查处、相关业务处室)
 
  34.加强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工作。利用社会资源,提高培训质量,推进企业落实食品药品从业相关人员“40小时”培训要求,建立培训考核档案,完善考核合格上岗制度,提升食品药品关键岗位从业人员的法规道德意识和基本职业素养。(牵头处室:食品安全协调督查处、食品生产监管处、食品流通监管处、食品餐饮监管处、药品化妆品监管处、药品医疗器械流通监管处)
 
  (八)加强队伍建设,提高队伍综合素质能力
 
  35.加强食品药品监管队伍建设。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坚持面向基层、面向实践、面向群众选人用人的导向;加强干部轮岗交流,完善干部绩效考核制度。加强人才队伍和后备干部培养,完善系统人才和干部梯队建设,加快学科带头人和领军人才培养。加强食品药品监管能力建设,坚持科学规划,创新培训方式,开展针对性的分类培训和建立培训考核机制。推进事业单位机构建设,探索人事制度改革,激励专业技术监管人员的积极性。加快监管人员的招录工作,充实基层监管力量。(牵头处室:组织人事处)
 
  36.加强科学监管,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建立落实市、区县、基层所执法装备经费保障机制,加强和完善执法装备、执法车辆、业务用房的标准化配置。采用包含移动智能终端平台服务设备在内的各类新信息技术应用系统,为监管执法效率和实时性提供装备和技术支撑。提出并发布《执法装备配备标准》,为基层、一线监管人员配置标准、规范、实用的个人装备、组用装备和监管所装备,制定相应管理制度,注重使用培训,开展执法装备使用的绩效考核;建立高风险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远程实时监控系统,提升监管效能。充分发挥执法总队和区县执法大队飞行检查、错时检查作用,不断提高隐患发现能力。(牵头处室:科技信息处、规划财务处、各业务处室、执法总队)
 地区: 上海 
 标签: 工作要点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40)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38) 法规动态 (95)
法规解读 (2955)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403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77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