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各检验检测认证从业机构,各部室、下属单位:
现将《认证认可和检验检测业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实施。
国家认监委
2014年12月25日
认证认可和检验检测业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认证认可和检验检测等合格评定业务统计工作,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及《认证机构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暂定名)等管理规定,结合认证认可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业务统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统计主要是对认证认可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以下简称:业务)的发展状况和业务监管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信息,实行统计监督。
第三条 业务统计工作主要包括业务统计体系建设、常规统计、专项统计、统计分析与统计信息化等工作。
(一)业务统计体系建设,包括统计队伍建设、统计制度规范建设、统计报表体系建设、统计指标体系建设、业务代码规范建设、统计基础数据规范建设、统计数据质量管控体系建设等。
(二)常规统计,包括业务综合概况统计、业务管理统计和业务日常统计。其中:业务综合概况统计主要是综合反映业务整体概况;业务管理统计按照认证认可业务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划分,反映各具体业务发展状况;业务日常统计主要满足日常业务管理工作需要。
(三)专项统计,是指针对指定对象或紧急需要,采用专项统计调查方式获得统计资料。
(四)统计分析,是指运用统计方法,对常规统计和专项统计信息进行的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微观与宏观相结合进行研究分析,为业务管理提供依据。
(五)统计信息化,是指应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和现代通讯技术构建相关信息化系统,提高业务统计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第四条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认监委”)按照国家质检总局职责分工负责认证认可和检验检测资质认定业务统计工作,实行统一制度、统一管理、统一报送、统一发布的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
第五条 认监委及各省级认证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建立全国和地方业务统计管理制度、统计资料审核制度,实行统计工作责任制,规范统计信息的采集、发布、共享等事项,加强对统计数据质量的评估和监控,保障统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第二章 统计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认监委办公室是认监委业务统计综合管理部门,负责认证认可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业务统计工作的综合管理等工作;组织制定和协调业务统计规划和统计体系建设,协调处理统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和实施业务统计管理规章制度,组织实施业务统计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活动;管理统计数据的对外发布工作。
第七条 认监委信息中心是认监委业务统计工作的实施部门,负责业务统计资料的收集、汇总、加工整理工作,编制业务统计报表,对统计数据分析、预测和预警;负责业务统计体系建设,统一规范各项业务统计标准、代码和方法,组织开展统计数据质量治理;负责业务统计信息平台及数据库的建设、管理和维护;为各单位开展统计信息采集和报送、统计调查、统计分析、统计数据质量治理等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第八条 认监委各部室、下属单位、省级认证监管部门、认证认可和检验检测从业机构(以下简称:各单位)具体负责本单位职责范围的业务统计工作。
(一)认监委各业务部室负责提出主管业务相关数据报表的新设、废止、修订需求和信息报送口径要求,组织协调相关统计调查和统计监督检查,开展认证认可和检验检测业务统计数据信息的研究分析工作,协助办公室和信息中心开展统计信息化建设。
(二)认监委各下属单位和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从业机构,按照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业务统计原始资料的收集、审核、报送和调查工作,配合做好认监委部署的业务统计调查、统计分析等工作,保证相关业务信息的真实、准确。
(三)省级认证监管部门按照规定向认监委报送本地区认证认可行政监管信息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情况信息,组织实施本地区业务统计调查及监督检查,发挥统计服务和监督作用。
第九条 根据业务统计工作的需要,认监委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能力的单位承担专项统计调查、分析、研发、绩效评估等工作。
第十条 各单位应当设立负责业务统计工作的专职(或兼职)岗位,明确分管领导和部门以及负责具体统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统称“业务统计人员”)。各单位业务统计人员确定后以及发生变动时,应填写《认证认可和检验检测资质认定业务统计人员联系表》并及时向认监委办公室备案,方便上下联系工作。
第十一条 业务统计人员和统计调查对象不得自行、参与或授意篡改业务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不得擅自泄漏掌握的业务统计信息。
第三章 统计范围
第十二条 认证认可和检验检测资质认定业务统计范围,包括认证业务、认可业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业务、进出口食品企业注册(备案)业务、认证检验检测人员注册业务、认证认可政策与法律事务、科技与标准管理、国际合作、其他相关业务活动等。
第十三条 认证业务统计项目,涵盖获证组织、产品(服务、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基本信息。
根据需要,可设置包括认证申请、型式试验、审核计划、工厂检查/现场审核、认证决定等认证过程信息,认证结果变化信息,认证后监督检查信息等。
第十四条 认可业务统计项目,涵盖认证机构、检验检测检查审核评定等机构(实验室)的基本信息,认可证书信息。
根据需要,可设置包括认可资质及变化信息,认可业务范围及其变化信息,认可评审(审核)员信息,认可监督检查结果信息,检验检测审核评定等机构的业务领域、检验检测审核评定标准与项目等能力及能力验证信息。
第十五条 进出口食品企业注册登记(备案)业务统计项目,涵盖进口食品生产企业、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及陶瓷出口生产企业的基本信息,进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证书、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备案证明(卫生注册登记证书)、陶瓷出口生产企业质量许可证书的基本信息。
根据需要,可设置包括备案(或注册、许可)结果的变化信息,监督检查结果信息,注册(备案)相关食品出入境检验检疫通关信息等。
第十六条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业务统计项目,涵盖检验检测机构(实验室)的基本信息、资质认定证书信息。
根据需要,可设置包括仪器设备、人员、检验检测领域、检验检测项目、检验检测标准等能力及能力验证信息,资质及其变化信息,经济投入与产出信息、监督检查结果信息等。
第十七条 认证检验检测人员注册业务统计项目,涵盖认证、检验检测执业人员的基本信息、注册证书的基本信息、资质及其变化信息、人员培训及考试信息、人员转换机构信息等。
第十八条 认证认可政策与法律事务统计项目,涵盖认证认可和检验检测等合格评定法律法规信息,认证认可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申投诉处理、执法监管查处等业务信息。
第十九条 认证认可科技与标准管理统计项目,涵盖认证认可国家标准制修订信息,认证认可行业标准制修订信息,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制修订信息,认证技术规范备案信息,合格评定科技项目信息等。
第二十条 认证认可和检验检测国际合作业务统计项目,涵盖认证认可和检验检测等合格评定双边合作、双边互认、加入国际组织、多边互认、外事活动等业务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其他相关业务活动信息,是指前款之外其他需要纳入统计范围的认证认可和检验检测业务活动。
第三章 统计信息的采集与报送
第二十二条 认监委(或授权认监委办公室)统一发布业务统计报表、业务统计调查表,并根据需要调整统计项目及要求。
第二十三条 业务统计年度为公历年度,即从每年的1月1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止。根据编制周期,统计报表分为年报、季报、月报。各统计报表信息报送时间为:月报为下月的前10个自然日内;季报为下一季度的前15个自然日内;年报为次年第一季度之内。不定期报告按照具体业务规定的时间要求报送。
第二十四条 业务统计信息的采集,分为明细类数据采集与汇总类数据采集。明细类数据,指按照基础代码规范报送业务明细信息数据项;汇总类数据,指按照规定的范围与口径报送相关业务统计指标的汇总数据。
第二十五条 业务统计数据采集方式,分为网上填报、电子邮件报送、纸质报表报送和其他数据采集方式。
(一)网上填报。由相关单位通过计算机网络程序进行报送,应在程序规定截止时间前完成报送。
(二)电子邮件报送。由相关单位按照规定要求报送至指定电子邮箱。数据管理单位负责接收,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并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导入相关数据库。
(三)纸质报表报送。由相关单位按照规定的统计报表格式,在规定时间内填报纸质报表。
(四)其他数据采集方式。通过数据接口或其它方式,从现有的业务信息系统或其他单位的信息系统中获得业务统计信息。
第二十六条 业务统计信息报送单位为统计信息及其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如实填报;相关管理单位负责对其管辖范围内的业务统计信息进行审核。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报送的统计信息应当经过本单位业务统计负责人确认。出现不合格数据时,统计信息审核人应当组织核对修正和补报。
第二十八条 统计数据的修改,应由统计信息报送单位提供加盖本单位公章的《统计数据修改申请单》,经认监委业务主管部门核准后,由认监委信息中心进行修改。
第二十九条 认监委信息中心根据认监委办公室发布的业务统计报表、业务统计调查表,确定数据采集方式。各单位应协助认监委信息中心统一规划、实施统计信息化建设,规范数据采集方式,提高数据采集质量和效率。
第三十条 认监委办公室会同信息中心建立统计数据质量管控体系,制定业务统计工作规程和数据质量要求,组织开展统计数据治理活动,对采集报送数据不合格的单位和个人,提出整改要求。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业务统计信息采集报送机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报送统计信息,不得迟报、漏报、瞒报、虚报、拒报或者伪造、篡改统计信息,报送的统计信息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第四章 统计信息发布与共享管理
第三十二条 认监委办公室依照国家统计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组织制定统计信息发布与共享管理的流程,统一对外发布业务统计信息。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使用业务统计信息,应当符合统计管理、信息公开和保密管理的相关规定。统计信息由使用单位按规定程序获取,并在规定范围内使用;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对外发布或向其他方提供。使用单位对其所获取的统计信息进行加工、整理和分析过程及结果承担主体责任。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需要获取业务统计数据信息时(使用经授权的账号从相关业务信息系统获取的统计数据除外),需填写《认证认可和检验检测资质认定业务统计数据申请表》,提交认监委办公室并抄送信息中心,由信息中心向需求方提交统计数据并抄送认监委办公室。
第三十五条 其他政府部门或者社会组织及个人需要有关业务统计数据信息时(已向社会提供公开查询的信息除外),需填写《其他组织(个人)认证认可和检验检测资质认定业务统计数据申请表》并加盖本单位公章或者签名(个人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提交认监委办公室。经批准后,由信息中心将统计数据提交认监委办公室对外发布。
第三十六条 其他社会组织及个人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途径获取业务统计数据信息的,应当依照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按本办法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五章 统计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认监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认证认可和检验检测资质认定等业务统计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并纳入绩效考核范围。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揭发检举业务统计工作中的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对揭发、检举属实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认证认可业务统计管理制度》(国认办〔2009〕38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认监委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