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衢州市区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11日
衢州市区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区范围内餐厨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餐厨废弃物,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从事餐饮服务、单位供餐、食品生产加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厨余垃圾和废弃食用油。
第四条 成立衢州市餐厨废弃物管理领导小组,协调处理餐厨废弃物管理的重大事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为市区餐厨废弃物管理的综合协调部门,负责牵头本办法的组织实施。柯城区、衢江区政府及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市西区管委会负责管辖范围内餐厨废弃物的日常管理工作。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卫生、农业、商务、财政、物价、经济和信息化、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建立健全食用油和食品市场监管制度体系,防止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生产加工的产品进入餐饮消费和食品流通市场。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餐饮服务单位供餐活动中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制作食品的违法行为。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未按规定擅自进行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的违法行为。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业务过程中的相关资质的审批、批后监管及相关业务指导。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食品生产加工活动中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进行食品生产加工的违法行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销售废弃食用油脂或者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制作的食用油的违法行为。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餐厨废弃物产生、储存、处置利用等相关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加强监督管理。
农业部门负责养殖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饲养畜禽的违法行为。
商务部门负责加强餐饮业行业管理,引导餐饮服务单位诚信经营,督促餐饮服务单位按本办法规定处置餐厨废弃物。
第六条 餐厨废弃物管理必须坚持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实行单独收集、处置或者委托环境卫生专业服务单位收集和处置,不得任意处置。
第七条 鼓励社会参与,探索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理的市场化运作模式。
市政府从政策、资金等方面加大对市场主体的扶持。对在餐厨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第八条 倡导通过净菜上市、改进食品加工工艺、合理用膳等方式减少餐厨废弃物的产生。
鼓励和支持餐厨废弃物处置技术开发、利用,促进餐厨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
第九条 鼓励餐饮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参与制定有关标准,规范行业行为,推广减少餐厨废弃物的方法,将餐厨废弃物的管理工作纳入餐饮企业等级评定范围。
第二章 餐厨废弃物的收运、处置
第十条 餐厨废弃物实行统一运输或集中处理。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的服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服务许可证。
第十一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将餐厨废弃物分类放置,做到日产日清;在集体食堂和大中型餐饮单位,推行安装油水隔离池、油水分离器等设施;严禁乱倒乱堆餐厨废弃物,禁止将餐厨废弃物直接排入公共水域或倒入公共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禁止将餐厨废弃物交给未经相关部门许可或备案的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单位或个人处理。不得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喂养畜禽;禁止将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后作为食用油使用或者销售。
餐厨废弃物收运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格并获得相关许可或备案。餐厨废弃物应当实行密闭化运输,运输设备和容器应当具有餐厨废弃物标识,整洁完好,运输中不得泄漏、撒落。
餐厨废弃物产生、收运、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台账,详细记录餐厨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等情况,定期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的服务单位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半年向市住建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停业或歇业。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住房和城乡建设、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环境保护、农业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监督和检查。
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执法信息共享机制,必要时可实施联动执法。
第十四条 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下列信息:
(一)核发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
(二)餐厨废弃物的资源化、无害化处理情况;
(三)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收集单位、运输单位、处置单位的违法处理情况;
(四)餐厨废弃物管理中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受理投诉或举报后,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并答复投诉人或举报人。
第十六条 市住建局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全市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应急预案,建立餐厨废弃物应急处置系统,确保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餐厨废弃物正常收集运输和处置。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行政监督管理职责,或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并对其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饮食业经营者和其他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不按本办法规定,任意处置餐厨废弃物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可以指定环境卫生专业服务单位收集和处置,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三万元的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进行食品加工生产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在流通环节中将餐厨废弃物中食用油脂加工后作为食用油销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没收违法所得、违法销售的食用油和用于违法销售的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销售的食用油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饲喂畜禽的,由农业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 餐饮服务单位在供餐活动中,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制作食品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四条 餐厨废弃物的处理不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防疫要求的,由环境保护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各县(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城市排水、排污等公共管道中的废弃食用油脂的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管理活动,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处置的具体办法由市发改委、住建局等部门另行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