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政府令第166号)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政府令第166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12-31 10:27:38  来源:泰安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695
核心提示:《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已经2013年第19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单位
泰安市人民政府
泰安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政府令第166号
发布日期 2014-01-03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taian.gov.cn/zwgk/zfwj/zfwj_zfl/14nzfl/201401/t20140115_446074.htm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已经2013年第19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2014年1月3日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优化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务院、省政府的工作部署,市政府对市级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保留127项(行政许可事项112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15项)、取消10项、下放9项,现予以公布。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本次市级行政审批事项清理精简的决定,切实加强后续监管,既要防止出现以备案、核准等名义进行变相审批,也要防止出现行政审批事项取消或下放后监管职能“缺位”或“不到位”现象。对保留的市级行政审批事项,实行流程再造,明确实施条件、审批程序、时限要求和监督措施等,并向社会公示。同时,进一步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服务效率,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好服务。
 
  要严格控制新设行政审批事项,因新出台法律、法规或国务院、省政府下放审批权限确定由市级承办的行政审批事项,实施部门应在15日内向市政府法制办备案后,方可纳入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对于条件成熟、可以下放的审批事项,实施部门应及时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后下放实施。
 
  附件:
 
 
 
 
 地区: 山东 
 标签: 行政审批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02)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717)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88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08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2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