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已经2013年第19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2014年1月3日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优化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务院、省政府的工作部署,市政府对市级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保留127项(行政许可事项112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15项)、取消10项、下放9项,现予以公布。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本次市级行政审批事项清理精简的决定,切实加强后续监管,既要防止出现以备案、核准等名义进行变相审批,也要防止出现行政审批事项取消或下放后监管职能“缺位”或“不到位”现象。对保留的市级行政审批事项,实行流程再造,明确实施条件、审批程序、时限要求和监督措施等,并向社会公示。同时,进一步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服务效率,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好服务。
要严格控制新设行政审批事项,因新出台法律、法规或国务院、省政府下放审批权限确定由市级承办的行政审批事项,实施部门应在15日内向市政府法制办备案后,方可纳入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对于条件成熟、可以下放的审批事项,实施部门应及时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后下放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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