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市2014年度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枣政办字〔2014〕38号)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市2014年度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枣政办字〔2014〕38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12-31 10:16:01  来源: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615
核心提示: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2014年度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14〕7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关于全市2014年度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单位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枣政办字〔2014〕38号
发布日期 2014-09-05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xxgk.zaozhuang.gov.cn/xxgk/jcms_files/jcms1/web2/site/art/2014/10/10/art_4529_103383.html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2014年度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14〕7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全市2014年度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全面清理行政审批事项
 
  (一)清理削减,编制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市直清理行政审批事项工作已经完成,市政府研究决定取消行政审批事项19项,下放8项,转变管理方式23项,保留行政许可事项99项;同时清理出的103项非行政许可事项均系依据中央、省政策设立,待省里清理取消后,市里再行清理,并按上级要求年底前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与行政许可事项一并公布。各区(市)要结合实际组织开展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工作,行政审批事项目录要于10月底前编制完成,12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并按程序上报省、市编办备案。区(市)自行设立的非行政许可事项年内一律取消。市直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对区(市)规范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工作的指导,确保系统(行业)内同一审批事项的名称、申请条件及办理流程在不同层级、不同地区相对统一。今后,凡未纳入目录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不得实施。(牵头部门:市编办、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市法制办、市监察局;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区<市>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
 
  (二)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改革。精简和规范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省政府决定设定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外,其他无法定依据的一律不得实施。10月底前编制完成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向社会公布,提供便民服务。(牵头部门: 市编办、市工商局、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市法制办;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二、做好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衔接落实
 
  国务院、省政府决定取消的审批事项,一律取消,任何一级不得截留。国务院、省政府明确下放至市级的审批事项,市直有关部门单位要主动与省政府有关部门对接,及时制定审批办法和办事指南,明确责任人员、办理程序、办理时限等;国务院、省政府直接下放至区(市)的审批事项,市直有关部门单位要积极衔接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区(市),确保无缝对接、下放到位;国家、省未明确下放层级的审批事项,除涉及跨区(市)、需要全市统筹安排或总量控制、可能危及生态环境、生产安全等特殊情况外,一律下放到区(市)。国务院、省政府决定转移给社会组织的审批事项,我市相对应的事项转移给具备承接条件的社会组织。(牵头部门:市编办、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市法制办;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区<市>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
 
  各区(市)要切实做好承接国务院和省、市政府下放审批事项工作,承接后的事项都要纳入同级政务服务中心办理,要加强与原实施机关的工作衔接,明确审批规范和要求,落实审批职责和具体办法。市直有关部门单位要指导区(市)规范办理,避免出现管理真空。(责任单位:各区<市>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三、规范行政审批事项管理
 
  (一)优化规范审批流程和审批行为。各级、各有关部门对保留的审批事项要制定详细的服务规范和标准,理顺内部运行机制,规范内部办理程序,逐项编制审批流程图,做到事项名称、审批依据、申报材料、审批要件、审批流程、审批时限、审批收费等标准化、规范化,并向社会公开。通过优化审批流程、规范审批行为,确保审批事项办结时限比法定时限平均压减60%以上。各级、各有关部门对每一个审批事项,都要落实审批责任,明确审批事项的具体经办人、负责人、联系方式、承担的责任,并向社会公示,便于群众监督和责任追究。(牵头部门:市编办、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市法制办;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区   <市>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
 
  (二)继续推进集中审批。要继续推行“两集中、两到位”工作,12月底前,确保市、区(市)政务服务中心既能受理又能办理的审批事项比例达到90%以上。要积极推广并联审批、联合审批、网上审批等有效做法,深入实施首问负责、限时办结、服务质量承诺等制度,为群众办事提供更多便利。要建立各类证照联办机制,对进入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的证照类事项,实行“一口受理、信息共享、同步审批、统一发证”。(牵头部门:市编办、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市法制办;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区<市>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
 
  (三)加强行政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各级、各部门要转变管理理念,改进工作方式,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取消审批后仍需加强监管的事项,根据事项的性质、内容和要求,建立健全后续监管制度,不断完善监测体系,规范市场主体行为,防止监管“缺位”;对保留的审批事项,要依法依规实施审批,并通过书面检查、实地检查、定期检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等方式,对行政相对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加强监管;对下放给区(市)和转移给社会组织的审批事项,有关部门要加强检查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保证审批事项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行使。(牵头部门:市编办、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市法制办;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区<市>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
 
  四、建立行政审批管理长效机制
 
  (一)建立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制度。结合公布市、区(市)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推进目录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将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统一编码,建立行政许可事项数据库,将各部门所有审批事项的设定依据、受理方式、提交材料清单、审批环节、审批时限、审核标准、是否收费等向社会公布。加强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动态管理,对行政审批事项取消、调整或变更的,及时更新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及相关信息。各级、各部门一律不得自行设立面向社会公众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防止审批事项边减边增、明减暗增,违反规定的将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牵头部门:市编办、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市法制办、市监察局;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二)推进行政审批事项网上办理。继续推行网上审批,规范和整合各部门已有的行政审批业务系统与政务服务中心审批系统互联互通,实现行政审批事项全范围、全过程管理和电子监察。探索建立网上集中受理和部门分别受理相结合的行政审批服务形式,逐步实现所有行政审批事项网上申报、办理、回复。加快推进省、市、区(市)三级行政审批系统联网工作,做好与市政府门户网站网上服务大厅的数据对接工作,实现行政审批数据的集中和共享,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牵头部门: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市编办、市监察局、市法制办;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经信委、市教育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质监局,各区<市>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
 
  (三)强化行政审批监督管理。对审批各环节进行全程监管,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审批不规范、审批后对国家、社会和其他企业造成损失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责令依法赔偿有关损失。增加社会公众监管的渠道和途径,加快构建行政监管、社会监督、公众参与的综合监管体系。完善行政审批投诉的受理、调查、处理办法,充分运用电子监察系统开展行政审批效能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设定、实施行政审批行为。(责任单位:市监察局、市编办、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市法制办)
 
  (四)强化考核评估。健全完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考核指标体系、评估办法,采取日常情况调度、信息交流、问卷调查或网络调查等方式,结合年终总结、部门履职情况评估进行考核评价,注重考核结果运用。各级、各部门要在12月底前将本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情况、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汇总情况报同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牵头部门。(牵头部门:市编办、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市法制办)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把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加大力度,积极推进。要切实落实责任制,“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靠上抓,明确工作进度,制订工作措施,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改革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二)统筹协调配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切实履行职责,统筹兼顾,抓好各项任务落实,确保改革工作顺利推进。
 
  (三)加强监督检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已纳入省、市科学发展综合考核体系。各区(市)要建立督查机制,定期对各部门推进改革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及时了解已取消下放审批事项的执行情况、存在问题,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对工作开展不力的要进行问责。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合理引导社会预期,营造良好的改革氛围。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5日
 地区: 山东 
 标签: 行政审批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418)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0136)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650) 其他法规 (510)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00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4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