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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青岛市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青政发〔2014〕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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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12-31 10:05:08  来源:青岛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920
核心提示:为切实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营造宽松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加强市场监管的有关要求,市政府对我市现有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进行了全面清理,形成了《青岛市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现予以公布。
发布单位
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青政发〔2014〕31号
发布日期 2014-09-30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qingdao.gov.cn/n172/n68422/n68424/n30259215/n30259216/141014094937864118.html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切实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营造宽松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加强市场监管的有关要求,市政府对我市现有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进行了全面清理,形成了《青岛市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以下简称《目录》)(附后),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列入《目录》的事项,申请人须先取得相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后,方可到市工商部门办理相关工商登记手续;凡未列入《目录》的事项,一律不作为我市工商登记的前置事项,申请人可直接到市工商部门办理相关工商登记手续。
 
  二、对未列入《目录》的事项,市工商部门与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衔接,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和部门职责分工,加快转变监管方式,着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健全社会诚信体系。
 
  三、严格控制新设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除国家新设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外,我市不再新设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市编制、政府法制、监察等部门要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加强督促检查,对未经批准擅自新增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或变相实施前置审批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目录》实行动态管理,由市工商部门会同市编制部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省公布实施的目录进行相应调整并公布实施。
 
  五、市工商部门、市编制部门负责对《目录》进行解释。
 
  六、《目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
 
  2014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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