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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加强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续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4〕3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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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12-30 02:11:25  来源:南京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519
核心提示: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宁政发﹝2014﹞107号),为推进工商登记审批制度改革,依法维护市场秩序,现就加强工商登记审批制度改革的后续监管工作提出意见。
发布单位
南京市人民政府
南京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宁政发〔2014〕302号
发布日期 2014-12-15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nanjing.gov.cn/njszfnew/szf/201412/t20141226_3125809.html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宁政发﹝2014﹞107号),为推进工商登记审批制度改革,依法维护市场秩序,现就加强工商登记审批制度改革的后续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按照“宽进严管”的要求,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创新行政流程,构建政府负责、职责明晰、信息共享、监管规范、司法保障的市场监管体系,确保工商登记审批改革后续监管工作平稳衔接、监管到位、秩序良好。

  二、监管职责

  (一)监管部门

  根据“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按照下列规定明确监管部门:

  1.许可事项属于市级权限的,市级部门是监管部门;属于国家或者省级权限的,市级对应部门是监管部门,无对应部门的依“三定”方案确定监管部门。

  2.许可部门与日常管理部门不一致的,许可部门是业务监管部门,日常管理部门是巡查执法部门。

  3.市级许可权限下放的,市、区相关部门按照层级分工履行监管责任。

  4.许可事项由中央、省垂直管理机构实施的,相关垂直管理机构是监管部门。

  (二)监管事项

  各监管部门按照《南京市市级工商登记后置许可监管事项目录》(见附件)执行监管事项。各区参照制定区级工商登记后置许可监管事项目录,报市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三)监管责任

  1.许可部门负责下列违法行为的查处: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而未取得,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已吊销、撤销、注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有效期届满未重新办理审批手续,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查处的其他违法行为。

  2.工商部门负责下列违法行为的查处:应当办理营业执照未办理,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有效期届满未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查处的其他违法行为。

  3.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法律、法规未设定许可或者已取消许可,但规定由行业主管部门监管的违法行为的查处。

  4.对依法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经营场所),或者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规划、住建、国土、公安、环保、安监等部门依法管理。

  三、工作措施

  (一)实行许可信息告知

  许可部门应当编制本部门《行政许可事项指南》,载明许可事项的名称、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咨询电话等基本信息,经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后,函告工商部门。工商部门应当汇编成册,在受理工商登记时送达申请人。

  (二)加强部门联动监管

  1.标注管理。工商部门根据企业章程、合伙协议或者申请,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核定或者调整申请人的经营范围,并在“经营范围”栏后标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许可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工商登记窗口工作人员应当提醒申请人到许可部门办理手续。

  2.跟踪监管。工商部门应当将工商登记信息及时推送至“市政务服务综合管理系统”,由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告知相关许可部门;许可部门接到信息后,应当主动辅导市场主体办理许可手续,并将其纳入跟踪监管范围。许可部门发现未办理许可手续或者许可不予通过,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予以查处并告知工商部门,工商部门应当依法采取纳入警示管理、责令限期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吊销营业执照等措施。

  3.联合执法。工商部门和许可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实行联合执法:有证无照违法经营的,由工商部门牵头查处,许可部门配合;有照无证违法经营的,由许可部门牵头查处,工商部门配合;无证无照违法经营的,或者市场主体有多个违法经营行为的,由工商部门、许可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查处。

  (三)建立信用制度

  工商部门应当会同许可部门建立全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依法向社会公开市场主体注册登记和备案、动产抵押登记、股权出质登记、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息,并共同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将市场主体信用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参考,对守信的予以支持和激励,对失信的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对严重违法失信的实行市场禁入。培育和鼓励发展社会信用评价机构,支持开展第三方信用评级。

  (四)强化司法保障

  加强对市场主体和市场活动的监督管理,区分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的界限。支持和配合人民法院履行民事审判职能,依法审理股权、合同等经济纠纷案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移送刑事司法机关,不得以罚代刑;侵犯公共安全、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涉嫌犯罪的,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五)加强监督自律

  工商部门和许可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市场主体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强化守法自律;扩大社会组织参与度,发挥其行业管理、监督、约束和职业道德建设作用,引导市场主体履行社会责任。

  (六)强化监督考核

  市政府法制部门牵头会同工商和许可部门,建立后续监管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发现新情况,研究解决新问题,确保改革平稳顺利。市政务服务管理部门负责审批流程调整和信息互通共享。督查、监察、法制部门对相关部门履行监管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对监管不到位、失责失职者严格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附件:   南京市市级工商登记后置许可监管事项目录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15日
 


 地区: 江苏 
 标签: 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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