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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四川省旅游局关于印发《四川省旅游景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川食药监发〔2014〕1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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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12-24 08:50:10  来源: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900
核心提示:为提高旅游景区食品安全水平,落实旅游景区食品安全责任,保障游客饮食安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旅游局联合制定了《四川省旅游景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四川省旅游局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四川省旅游局
发布文号 川食药监发〔2014〕114号
发布日期 2014-12-08 生效日期 2015-02-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scfda.gov.cn/CL2434/96376.html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旅游局:

  为提高旅游景区食品安全水平,落实旅游景区食品安全责任,保障游客饮食安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旅游局联合制定了《四川省旅游景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四川省旅游局

  2014年12月8日

  四川省旅游景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旅游景区食品安全水平,落实旅游景区食品安全责任,保障游客饮食安全,推动旅游产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四川省旅游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在旅游景区内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简称旅游景区餐饮服务提供者)。

  旅游景区餐饮服务提供者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当地旅游景区划定的范围共同确定。

  第三条旅游景区餐饮服务提供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从事经营活动,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社会监督,保证食品安全,承担食品安全责任。

  旅游景区经营管理者应当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督促、指导景区内餐饮服务提供者加强食品安全管理,配合、协助监管部门开展景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

  第四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旅游景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依法实施餐饮服务许可,开展日常监管,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建立旅游景区食品安全综合治理机制,加强对旅游景区食品安全的管理,落实旅游景区食品安全责任。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旅游执法机构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旅游景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第二章旅游景区餐饮服务提供者基本要求

  第五条旅游景区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并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餐饮服务许可证》。

  第六条旅游景区餐饮服务提供者接待游客、旅游团队应当与自身供餐能力相适应,不得超能力接待。

  第七条旅游景区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相应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组织开展餐饮服务活动,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从业人员(含临时工作人员)应当持有健康合格证明、食品安全培训合格证明;

  (二)采购食品及原料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明和产品合格证明,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台账,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制度;

  (三)应当设置食品库房,食品库房应当配置良好的通风、防潮、防鼠、防虫等设施。食品贮存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标识明显。应当及时清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及原料;

  (四)严格凉菜加工、餐饮具清洗消毒、餐厨废弃物处置等关键环节的管理;

  (五)冷藏冷冻设施设备数量应当能满足经营需要且运转正常;

  (六)应当有完善的供水设施以保证加工需要,水质应当符合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七)餐用具数量、清洗消毒设施设备的大小和数量应当能满足经营需要,不得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用具,不得重复使用一次性餐饮具;

  (八)超过100人的一次性聚餐,每餐次的食品成品应当留样;

  (九)不得加工制作存在安全隐患的野菜、野果、野蕈和国家保护的野生动植物。

  第八条旅行社安排旅游团队用餐时应当选择持有《餐饮服务许可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等级较高的餐饮服务单位。

  第九条旅游景区餐饮服务提供者单日单团单次接待旅游团体用餐超过100人的,应当在接餐前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旅游景区餐饮服务提供者接待旅游团队用餐的食品安全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定期向社会公示检查情况。

  第十一条旅游景区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旅游景区经营管理者报告季节性歇业和开业情况。歇业期间应当对食品加工场所、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开业时应当开展食品安全自查,达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经营条件后才能营业。

  第三章 旅游景区经营管理者基本要求

  第十二条旅游景区内有餐饮服务提供者的,旅游景区经营管理者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景区内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接受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第十三条旅游景区经营管理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拟进入景区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经营资格、场所、选址和规划的审查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食品安全日常检查制度,防止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进入景区的管理制度,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生活饮用水管理制度,食品安全投诉受理制度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等。

  第十四条旅游景区经营管理者应当定期开展食品安全检查,督促景区内餐饮服务提供者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在旅游景区内举办节庆活动涉及餐饮服务的,旅游景区经营管理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制定并落实相关工作措施,保障活动期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

  第十六条旅游景区经营管理者应当重视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知识宣传,在景区明显位置设立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栏和景区内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信息公示牌,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受理游客食品安全举报投诉。

  第十七条旅游景区经营管理者应当建立景区内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退出机制,对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协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停止其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旅游景区经营管理者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景区内餐饮服务提供者季节性开业或者歇业情况,并进行开业前的食品安全检查。

  第四章应急处置

  第十九条发生旅游景区食品安全事故时,事发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指挥下,按照食品安全应急预案及时做出反应,采取措施依法处置。

  第二十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旅游景区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向旅游景区餐饮服务提供者、旅游景区经营管理者和旅行社等了解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情况,要求其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并采取以下措施:

  (一)封存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

  (二)封存被污染的食品工具及用具,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

  (三)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食品,予以监督销毁;未被污染的食品,予以解封;

  (四)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情况进行公布。

  第二十一条旅游景区经营管理者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当发生旅游景区食品安全事故时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已造成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的旅游景区餐饮服务提供者立即停止经营活动,并保留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

  (二)在2小时内报告当地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

  (三)协助医疗机构救治病人;

  (四)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

  (五)落实各部门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把事态控制在最小范围。

  第二十二条旅游景区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方案,当发生旅游景区食品安全事故时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立即停止经营活动,在2小时内报告当地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同时报告旅游景区经营管理者;

  (二)协助医疗机构救治病人;

  (三)保留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

  (四)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

  (五)落实各部门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把事态控制在最小范围。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建立旅游景区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区域协作机制。游客用餐与食物中毒分别发生在省内不同行政区域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联合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游客食物中毒发生地相关部门负责对食物中毒人员进行调查、询问,游客用餐所在地相关部门负责对事故发生责任单位进行调查、处理;游客食物中毒发生地与用餐所在地共同的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负责协调、指挥。

  第二十四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旅游景区食品安全信息通报制度,畅通报送渠道,及时发布相关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预警和提示,重要情况及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旅游景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和舆情应对工作机制,加强信息发布前的沟通和论证,及时、客观、准确发布权威信息,积极、妥善应对舆情。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对旅游景区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向社会公告监督检查情况。

  第二十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旅游季节变化确定对旅游景区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监督检查频次,在旅游旺季相应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应当特别注意检查季节性开办餐馆的食品安全状况,从业人员和临时聘用人员持健康证情况。

  第二十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全面推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会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游景区经营管理者在景区明显位置集中公示旅游景区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等级。

  第二十八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旅游景区显著位置设立12331公示牌,公布食品安全监督举报电话。

  第二十九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规范和标准纳入旅游景区、旅游饭店和餐厅的相关服务标准,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旅游景区、旅游饭店和餐厅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工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开展旅游景区等级评定、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旅游餐馆等级评定工作时,应当将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状况列入评定项目,并征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意见。

  第三十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旅游行业协会应当分别将旅行社安排旅游团队用餐的食品安全情况纳入旅行社分等定级管理考评和行业自律监管范围。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旅游景区,是指为旅游者提供游览服务、有明确的管理界限的场所或者区域。

  旅游景区经营管理者,是指对景区经营负有管理职责的组织和机构。如:景区管理委员会、景区管理局或者景区管理公司等。

  旅游景区餐饮服务提供者,是指设于景区内,为旅游者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

  旅游团队用餐,是指旅行社与餐饮服务提供者提前协议确定的以配套桌餐或自助餐为供餐方式的餐饮服务形式。

  第三十二条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旅游景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四川省旅游局依职责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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