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创新,2014年10月10日,自治区十二届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决定取消、下放(含部分下放、委托下放,下同)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共计168项。其中,取消行政审批项目58项,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管理权71项,调整行政审批项目39项。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下放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并将落实情况于本决定印发后2个月内报自治区审改办。对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各级各部门不得再实施审批,也不得以备案、审查、核准等形式进行变相审批。对下放管理层级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各级各部门要组织好上下衔接,及时制定、公布下放方案,编制、修订行政审批操作规范及其流程图和办事指南;要加强业务培训和检查指导;要将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全部纳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确保调整下放到位、监管到位。
各级各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围绕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的决策部署,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清理行政审批项目和简政放权力度,进一步优化办事流程,规范办事行为,推进依法行政,努力提升办事效率,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高效优质的政务环境。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4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