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第二届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技术评审组及各有关质检机构:
2010年《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管理规定(试行)》发布施行以来,在规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制定、修订和评审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2014年,我司组织对已发布实施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统一进行了修订,结合工作实际,经认真研究,广泛征求意见,我司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管理规定(试行)》进行了修订和完善。现将修改后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施行。
质检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
2014年12月11日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以下简称实施规范)的制修订工作,根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实施规范,是指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依据法律法规、有关标准、国家相关规定等制定并公告发布的实施监督抽查的工作规范,属于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检验和判定的技术性规范。
第三条 实施规范按专业分为日用及纺织品、电子电器、轻工产品、建筑和装饰装修材料、农业生产资料、机械及安防、电工及材料等7类。
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以下简称监督司)负责管理实施规范的制修订工作,统一规划和组建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技术评审组(以下简称评审组),确定实施规范的主编单位和参编单位。
评审组负责组织主编单位完成实施规范的制修订工作。实施规范的主编单位负责组织参编单位起草实施规范、提交评审、适时修订等相关工作。参编单位配合主编单位完成实施规范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实施规范的制修订应遵循科学合理、可操作和突出重点的原则。
第二章 实施规范的制定
第六条 政府部门、行业协会、检验机构、生产企业等根据需要,可向监督司或评审组提出制定实施规范的建议。
第七条 评审组负责收集实施规范编制建议,提出实施规范编制计划建议,填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编制(修订)计划建议表》(附件1),提交监督司。
第八条 监督司负责审核、批准和下达编制计划,编制计划包括实施规范名称、产品分类及代码、主编单位和参编单位。
第九条 主编单位收到实施规范编制任务后,填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编制情况反馈表》(附件2),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评审组。结合工作实际,需要变更主编单位或参编单位的,由评审组报监督司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主编单位组织参编单位按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编写指南》(附件3)共同起草实施规范,并编写实施规范编制说明,内容包括:
(一)工作简要过程,任务来源、主要参加单位和工作组成员等;
(二)实施规范编写原则和主要内容,修订时应列出与原实施规范的主要差异和理由;
(三)与现行法律、法规、政策及相关标准的协调性;
(四)重要内容的解释和其它应予说明的事项。
编制单位应将实施规范征求意见稿向生产企业、行业协会、标委会、检验机构及有关监管部门等征求意见,收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征求意见表》(附件4)。主编单位根据意见修改完善实施规范,填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附件5)。
第十一条 评审组按专业组分别负责组织初审。初审时,由主编单位向各归口的专业组提交以下材料:
(一)实施规范(报批稿);
(二)实施规范编制说明;
(三)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四)实施规范引用的主要产品标准等文件和参考资料。
第十二条 初审采用会审形式,必要时,可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或代表参加。实施规范编制人员不得作为专家组成员参加该实施规范的评审。
审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实施规范内容的完整性
(二)实施规范与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符合性;
(三)抽样和检验环节的可操作性;
(四)检验项目的重要性;
(五)判定原则和异议处理的科学性、合理性;
(六)征求意见的代表性和广泛性。
评审后形成评审意见,填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评审意见表》(见附件6)。
第十三条 主编单位按评审意见修改后再次提交各专业组。必要时,各专业组可进行二次会审或函审。评审通过的实施规范由各专业组提交评审组的综合保障组。
第十四条 综合保障组负责组织各专业组的2~3名专家(包括各专业组的组长)组成复审组,按照统一原则进行复审,必要时,可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或代表参加。复审后形成评审意见,由各专业组将评审意见反馈主编单位进行修改。
各专业组修改完善后,将实施规范的相关材料提交综合保障组,由综合保障组统一规范排版格式后,将实施规范(包括编制说明和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上报监督司。
实施规范制定过程中需要保存的文件(纸质版和电子版)由综合保障组统一整理存档。
第十五条 监督司负责将实施规范、起草说明以及其他相关材料送质检总局法规司进行合法性审查。审查通过后,报局长专题会审议,审议通过后,以质检总局公告的形式在总局网站上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实施规范的修订
第十六条 实施规范发布实施后,各专业组需要定期组织主编单位进行复审,原则上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
经复审需确认或废止的实施规范,由各专业组审核后报送监督司,监督司按照规范性文件的管理规定,适时进行清理评估,并以公告形式予以公布。需修订的实施规范列入修订计划,统一组织修订。修订参照编制过程,按照本规定第九条到第十四条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评审组和主编单位应关注实施规范的实施情况、相关产品标准情况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编单位应及时主动组织修订,并提出修订建议: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产业政策作出调整或者重新规定的;
(二)新发布了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
(三)规范性引用文件中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作了修订的;
(四)实施规范实施过程中存在重大问题的;
(五)其他应当立即进行修订的。
第十八条 实施规范的技术内容只作少量修改时,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修改通知单》(简称《修改通知单》,附件7)的形式进行修订。
主编单位向专业组提交《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修改申请》(以下简称《修改申请》)和《修改通知单》,《修改申请》应写明实施规范修改的依据和原因等,必要时还须附交有关验证材料。专业组对主编单位提交的文件进行函审或会审,并填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评审意见表》。评审通过后由各专业组提交监督司,并抄送综合保障组。
监督司会签法规司后,负责将《修改通知单》以质检总局公告的形式在质检总局网站上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实施规范的实施
第十九条 对已制定实施规范的产品,组织实施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应采用实施规范;组织实施针对特殊情况的国家监督专项抽查、地方监督抽查等,可以根据监管工作需要,参照实施规范执行。
第二十条 对尚未制定实施规范的产品,需要组织实施监督抽查时,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参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编写指南》制定实施细则,确有必要时应向监督司或评审组提出制定实施规范的建议。
第二十一条 监督司适时组织对实施规范的执行情况和适用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监督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