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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管理规定(试行)(质检监函〔2010〕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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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0-07-21 11:08:47  来源: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浏览次数:3403
核心提示:为加强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以下简称抽查规范)的管理,使抽查规范的制修订、评审工作进一步制度化、系统化和科学化,质检总局制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管理规定(试行)。
发布单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质检监函〔2010〕21号
发布日期 2010-03-26 生效日期 2010-03-2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15-06-23
属性 规范性文件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本法规已废止,详情请查看:质检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2015年第7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以下简称抽查规范)的管理,使抽查规范的制修订、评审工作进一步制度化、系统化和科学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的制定、修订、评审、发布工作,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抽查规范,是指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依法发布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等规定,制定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抽样、检验和判定的技术性规范。
 
  第四条 抽查规范分为食品、日用消费品、建筑和装饰装修材料、农业生产资料、工业生产资料等5类。
 
  第五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以下简称监督司)负责组织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的制定、修订、审批和发布工作;监督司聘请有关技术专家组成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技术评审组(以下简称评审组),评审组协助组织相关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的制定、修订和评审工作。
 
  第二章  编制管理
 
  第六条 政府管理部门、社会团体、检验机构、生产企业等根据需要,可向评审组提出制定抽查规范的建议。
 
第七条 评审组负责审核抽查规范编制建议,拟订抽查规范编制计划建议,填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编制(修订)计划建议表(见附件1),提交监督司。
 
  第八条 监督司审核批准编制计划,下达抽查规范编制任务。
 
第九条承担编制的单位负责按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指南(见附件2)的要求起草抽查规范,并向政府管理部门、社会团体、标准化机构、检验机构、生产企业等征求意见,收集征求意见表(见附件3),修改完善抽查规范,完成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见附件4)和编制说明,由主编单位提交评审组。
 
第十条评审组负责组织评审抽查规范,必要时,可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或代表参加。评审抽查规范应会审或函审,评审后形成会审评审意见,并填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会审评审意见表(见附件5)或函审评审意见表(见附件6)。
 
  第十一条 各主编单位按评审意见修改后提交评审组。必要时,由各专业组组长单位组织专业组进行二次会审或函审。评审通过的抽查规范由各专业组组长单位提交监督司。
 
  第十二条 监督司按照有关文件管理规定,审核、公示、批准、发布抽查规范。
 
  第三章  修订管理
 
  第十三条 抽查规范原则上每2年复审一次,复审按第十条规定执行。经评审组复审后需要修订的按第九条到第十二条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主编单位应及时跟踪抽查规范的实施情况,发现在实施过程中存在重大问题、检验依据发生重大变化、发生突发应急事件等情况时,应及时向评审组通报,经评审组讨论确定要修订后报监督司,修订按第九条到第十二条规定执行,对部分条款的修订按以下规定进行。
 
(一)主编单位组织修订,填写修订条款申报表(见附件7)提交评审组。
 
(二)评审组负责组织会审或函审,必要时,可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或代表参加,形成会审评审意见,并填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会审评审意见表(见附件5)或函审评审意见表(见附件6),由组长单位汇总提交监督司。
 
(三)监督司按照有关文件管理规定,审核批准,发布修改单(见附件8)。s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监督司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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