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以下简称抽查规范)的管理,使抽查规范的制修订、评审工作进一步制度化、系统化和科学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的制定、修订、评审、发布工作,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抽查规范,是指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依法发布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等规定,制定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抽样、检验和判定的技术性规范。
第四条 抽查规范分为食品、日用消费品、建筑和装饰装修材料、农业生产资料、工业生产资料等5类。
第五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以下简称监督司)负责组织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的制定、修订、审批和发布工作;监督司聘请有关技术专家组成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技术评审组(以下简称评审组),评审组协助组织相关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的制定、修订和评审工作。
第二章 编制管理
第六条 政府管理部门、社会团体、检验机构、生产企业等根据需要,可向评审组提出制定抽查规范的建议。
第八条 监督司审核批准编制计划,下达抽查规范编制任务。
第十一条 各主编单位按评审意见修改后提交评审组。必要时,由各专业组组长单位组织专业组进行二次会审或函审。评审通过的抽查规范由各专业组组长单位提交监督司。
第十二条 监督司按照有关文件管理规定,审核、公示、批准、发布抽查规范。
第三章 修订管理
第十三条 抽查规范原则上每2年复审一次,复审按第十条规定执行。经评审组复审后需要修订的按第九条到第十二条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主编单位应及时跟踪抽查规范的实施情况,发现在实施过程中存在重大问题、检验依据发生重大变化、发生突发应急事件等情况时,应及时向评审组通报,经评审组讨论确定要修订后报监督司,修订按第九条到第十二条规定执行,对部分条款的修订按以下规定进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监督司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