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市区农业局、畜牧水产局、蔬菜局(办)、农垦局,委机关各处室、委直各单位:
《湖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通报和约谈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农业委员会
2014年10月15日
湖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通报和约谈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有关精神和要求,建立健全督办机制,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属地管理职责,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作通报,指省人民政府授权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公函方式,向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通报在该行政区域存在的区域性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并提出整改建议的书面警示措施。
本办法所称工作约谈,指省人民政府负责人或授权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对未依法履行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职责、存在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或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就改进和加强当地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约谈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人的告诫谈话活动。
第三条 工作通报的情形:
(一)在农业部、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和风险排查中,检出甲胺磷、“瘦肉精”、三聚氰胺、孔雀石绿等国家禁用药物和非法添加禁用物质,或发现存在区域性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的;
(二)对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不到位,或对全省统一部署安排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重要工作任务落实进展迟滞,或监管措施不力、存在区域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薄弱环节的;
(三)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未通过计量认证和机构考核认定、检测结果合法性不够,或未按职责要求和工作规范正常开展检测工作,或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出现重大失误失职的;
(四)其他有必要通报的情形。
第四条 发生本办法第三条所述工作通报事由后,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向事发地所属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致公函,通报当地存在问题的具体情况,提出整改要求;被通报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在收到通报后2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工作整改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向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反馈。
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将工作通报和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工作整改落实情况,向省人民政府书面报告。
第五条 工作约谈的情形:
(一)对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在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发生重大案件,或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或存在区域性农产品质量安全重大风险隐患且长期未能有效解决,或已通报要求整改的问题未按要求整改到位的;
(三)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严重缺位,存在重大失职渎职行为,应依纪追究行政责任的;
(四)其他有必要约谈的情形。
第六条 工作约谈的组织和对象:
(一)约谈的组织(以下称约谈人):特别重大事项由省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省人民政府负责人主持约谈;其他约谈事项,省人民政府授权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主持约谈。
(二)约谈的对象(以下称被约谈人):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
第七条 工作约谈的程序:
(一)约谈的准备。发生约谈事由后,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约谈事项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向省人民政府提出实施工作约谈请求和约谈方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启动工作约谈程序。
约谈组织单位提前3个工作日向被约谈单位下达工作约谈书面通知,告知被约谈人职位、约谈事由、约谈内容、约谈时间、约谈地点,约谈主持人和其他参加约谈人员的单位、姓名、职务,以及要求被约谈人提交的材料等相关事宜。
被约谈单位收到约谈通知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电话形式确认通知事项,并提交参加约谈人员名单。被约谈单位不得擅自更换被约谈人,因工作原因确需更换被约谈人或变更约谈日期的,须经约谈组织单位同意。
(二)约谈的实施。约谈组织方参加约谈的人员应不少于2人,并形成约谈书面记录。约谈人告知被约谈人所约谈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事项、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及应承担的行政和法律责任;对被约谈人进行工作质询,并提出具体整改要求。被约谈人陈述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约谈事项的自查情况,提出整改方案和措施,明确整改时限,以及其他需要陈述的情况。
(三)约谈的结果。约谈组织单位就约谈情况形成工作约谈情况纪要,送达被约谈单位和被约谈人。被约谈单位在约谈后20个工作日内将整改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约谈组织单位。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受权组织工作约谈的,应将约谈情况和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工作整改落实情况向省人民政府专题汇报。
第八条 对工作通报和约谈事项的督办落实:
(一)省人民政府或授权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被通报或被约谈单位整改工作进展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二)对不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效果不符合要求的,省人民政府或授权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专项督查;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依法依纪对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人员严格行政问责;政府工作人员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失职渎职、徇私枉法涉嫌犯罪的,移送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严格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不代替依法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失职渎职等行为的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和法律追责。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