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市蒙山旅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各获证食品生产加工企业:
近期,市局在食品生产许可受理过程中,发现部分企业没有按照有关规定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六个月前提出换证申请,造成在原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不能换发新证。现将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提出换证申请的有关事宜重申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29号)第十九条规定,“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需要继续生产的,应当在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六个月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换证申请;准予换证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不变。期满未换证的,视为无证;拟继续生产食品的,应当重新申请,重新发证,重新编号,有效期自许可之日起重新计算。”
在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内进行换证申请的,在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新证换发许可准予前,企业应立即停止生产相关产品。为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和保证监管工作的顺利开展,请各获证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将证书有效期作为证书管理的关键信息,提前一年确定到期换证的负责人,规划好最迟申请期,确保在有效期届满六个月前提出换证申请。请各县区局对本辖区内获证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摸清底子、加强监管,对生产许可证即将到期企业做好提前预警告知工作。如企业原证到期后,在未获得新证前继续生产的,将视为无证生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予以查处。
临沂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