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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当前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4〕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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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11-18 14:19:57  来源:贵州省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901
核心提示: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一届四次全会精神,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当前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黔府发〔2014〕19号)的要求,经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和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当前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提出实施意见。
发布单位
贵州省人民政府
贵州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黔府办发〔2014〕29号
发布日期 2014-08-25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gzzb.gov.cn/show.aspx?id=11705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一届四次全会精神,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当前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黔府发〔2014〕19号)的要求,经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和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当前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精简求效率,以规范促监管,以创新激活力,以制度作保障,扎实有效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通过改革,激发市场活力和内生动力,实现行政审批事项少、审批时限短、办事效率高、投资环境优的目标,为科学发展、后发赶超、同步小康提供体制机制保障。

  二、主要任务

  (一)继续精简。

  1. 减少行政审批事项。

  (1)按法定权限和程序取消行政审批事项。凡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以及不符合贵州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事项,颁布实施以来特别是近两年没有或者极少有申请人提出申请实施的事项,确无必要保留的,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依法予以取消或者向有权机关提出取消建议。本着简政放权的要求,全面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消除审批管理的“灰色地带”。凡是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原则上一概取消。确需保留的,要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经过严格论证和法定程序调整为行政许可。本着实事求是、从严从紧的原则,清理规范涉及对企业认定、个人认定的资质资格审批事项。各地、各有关部门对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各类资质资格审批一律停止执行,集中精力抓好标准的执行和监督检查工作,确保资质资格水平不降低,提升资质资格评价的公信力。(牵头单位:省政府法制办;责任单位:省直行政审批实施机关,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14年11月30日前)

  (2)严格控制新增行政审批事项。政府规章一律不再设定行政许可事项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地方性法规不再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一般也不新设行政许可事项,确需新设的,必须严格遵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省政府提案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能否设定行政许可、是否设定行政许可、能否增设行政许可条件、是否增设行政许可条件,在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前,应当经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其他途径提案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应当书面征求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意见。加强对已设定行政审批的跟踪评估和监督管理,切实纠正违法设定行政审批、增设行政审批条件,以备案、登记、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等形式变相设定行政审批,以及违法设定行政审批收费或借实施行政审批变相收费的行为。(牵头单位:省政府法制办;责任单位:省直各部门,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

  2. 减少审批环节。

  (1)切实减少和规范前置性审批。所有行政审批的前置条件都应当有法律、行政法规的依据。取消和简化投资、创业创新、生产经营、高技术服务等领域的前置性审批,或将前置性审批改为后置审批,充分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推进投资创业便利化。省发展改革委要全面清理企业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的现有流程,研究提出建立前置性审批事项联动工作机制的意见。省工商局要进一步推进工商注册便利化,清理工商执照的前置性审批。(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局;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能源局等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

  (2)对企业投资的项目,实行“宽进、简批”,规范完善备案制度。凡是不涉及政府资金的、未列入国家和省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内的企业投资项目,一律实行备案。政府重点把好环境安全评估、事后监管两道关。省发展改革委要研究制定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相关办法。(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人防办;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林业厅、省安全监管局、省公安厅消防局、省能源局、省水库和生态移民局、省档案局、省地震局、省文物局、省气象局,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14年12月30日前)

  3. 减少审批时限。

  (1)缩短审批时限。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提高行政效能的若干规定》(黔府发〔2013〕6号)的要求,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在法定办结时限基础上压缩50%以上办事时限。(牵头单位:省政府法制办;责任单位:省直各部门,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14年8月30日前)

  (2)当场办结行政审批事项。简化为民服务类审批和服务事项的办事内容,缩短办事流程,实行即时即办。申请材料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批事项,审批机关工作人员应当立即加盖印章、印制批件,当场办结。省、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统一向社会公布《当场办结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牵头单位:省政府法制办,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责任单位:省直各部门,市〔州〕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贵安新区管委会工作部门,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完成时限:2014年10月30日前)

  4. 减少审批层级。

  (1)下放审批权限。除国家明确规定、技术方案特别复杂、对生态环境和公共安全影响特别重大的事项外,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管理更方便有效的事项,一律下放市、县级人民政府管理。省直机关之间加强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沟通、衔接,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强统筹协调,确保下放事项同步、协调。省直机关对国务院明确下放至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以及市(州)人民政府下放至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不能截留或者擅自改变实施主体。(牵头单位:省政府法制办;责任单位:省直有关部门,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14年8月30日前)

  (2)赋予特殊权限。贵安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有必要、有能力承接的行政审批事项,省直机关有针对性地下放。(牵头单位:省政府法制办;责任单位:省直行政审批实施机关,贵安新区管委会,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完成时限:2014年8月30日前)

  (3)确保下放到位。省政府决定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原实施机关不得再继续实施,不能明放暗留、先下后收。根据实施情况确有必要调整的,由实施机关提请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报请省政府审定。(牵头单位:省政府法制办;责任单位:省直有关部门,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14年8月30日前)

  (二)规范管理。

  1. 规范审批名称。全面清理省、市(州)、县(市、区、特区)保留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依法规范审批事项名称,全面统一行政审批事项统计口径,做到上下一致、左右一致。尽快编制全省统一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示范文本)。各市(州)、县(市、区、特区)确需调整的,报省人民政府审定。

  2. 规范审批标准。各级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需编制权力运行流程,制定详细的审批标准,做到审批内容、申报材料、审批条件、审批流程、审批时间、审批收费标准化,细化、明确、规范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审批条件,制定行政服务事项的服务规范,最大限度减少审批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审批标准和服务规范要以行政规范性文件形式公开发布,接受社会监督。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要及时进行合法性审查,防止和纠正以细化审批流程增设审批条件的行为。(牵头单位:省政府法制办;责任单位:省直有关部门,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完成时限:省直行政机关2014年10月30日前完成,市〔州〕、贵安新区、县〔市、区、特区〕行政机关2014年12月30日前完成)

  (三)改革创新。

  1. 积极探索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制度。在贵安新区试点组建“行政审批局”,将分散在各个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全部集中到行政审批局,与原来的单位脱钩,形成一个独立的规范的大循环,实现“一个窗口流转、一颗印章审批”,促进投资和服务贸易便利化,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牵头单位:贵安新区管委会;责任单位:省直有关部门,贵阳市、安顺市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14年12月30日前)

  2. 开展“一门办、一章结、一费清”改革试点。

  (1)加快行政审批事项联合审批制度建设。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要按照依法依规的要求,规范完善审批流程,以缩短审批时间、提高审批效率为重点,建立联合审批流程。按照“统一受理、同步审批、一章办结”的方式,实行一个窗口受理、中心内部流转、各个部门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省、市(州)、县(市、区、特区)政务服务中心向社会公示“一章结”工作流程。省政务服务中心2014年先行开展试点,在总结成功经验基础上推广。有条件的市(州)、县(市、区、特区)政务服务中心也可以开展这项工作。(牵头单位:各级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责任单位:行政审批实施机关;完成时限:2014年9月30日前确定试点单位)

  (2)投资项目涉及多项行政审批、企业不能一次性提交必须申报的材料的,允许企业对有关审批事项实行分步申报。项目投资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一章结”或者传统的“一事一议”办理,审批机关要同等对待,不得因项目投资当事人不选择全程服务代理,拒绝或者拖延办理有关审批事项。(牵头单位:各级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责任单位:行政审批实施机关;完成时限:2014年12月30日前)

  (3)对建设项目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性收费实行一次性征收管理。建设单位依据基本建设和投资项目类别,统一向政务服务中心申请缴费,并一次性缴清。政务服务中心设统一收费窗口,由窗口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和经营性收费税务发票。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政府非税收入缴入各级财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经营性收费缴入政务服务中心账户,由政务服务中心统一清分、拨付有关部门。(牵头单位:省财政厅;责任单位:省、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及政务服务中心;完成时限:2014年8月30日前确定试点单位,2014年12月30日前总结试点情况)

  3. 创新产业聚集区、开发区项目前置审批方式。在试点基础上,对贵安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以及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园区,以园区为单位,明确功能定位,编制控制性规划,统一设置相关指标,统一办理水土保持方案、交通影响评价、安全预评价、矿产压覆、文物保护、地质灾害等前置审批,园区建设项目可以委托园区管委会到审批机关代办相关审批手续。(牵头单位:贵安新区管委会,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管委会;责任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市〔州〕、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及政务服务中心;完成时限:2014年8月30日前确定试点单位,2014年12月30日前总结试点情况)

  4. 规范集中审批,推进网上申报办理。积极推进“三集中、三到位”运行模式,即:行政审批受理向一个内设窗口集中、各单位窗口向政务服务中心集中、行政审批事项办理向电子政务平台集中,做到审批事项进驻落实到位、授权到位、电子监察到位,建立规范高效的审批运行机制。依托政务服务中心构建网上办事大厅,大力推进网上行政审批事项的申报,提供网上审批业务查询,接受群众监督。(牵头单位:各级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责任单位:行政审批实施机关)

  (四)巩固提高。

  1. 厘清权力清单。省、市(州)、县(市、区、特区)及时调整并公布本级机关行政权力清单,凡是未列入行政权力清单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不得实施。因法律法规制定、修改、废止,必须调整或新增行政审批事项的,由主管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确认后向社会公告。(牵头单位:省政府法制办;责任单位:省直各部门,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14年12月30日前)

  2. 培育和规范中介组织。改革行政机关与从事中介服务活动组织的管理体制和利益机制,实现行政机关与中介服务组织彻底脱钩。放宽社会中介机构准入条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社会中介机构,开放服务市场,通过招标等竞争方式确定服务机构,行政机关不再委托、指定中介机构从事服务。依法规范中介机构提供公共服务行为,公开服务时限和服务收费标准。建立科学规范的中介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制度,有条件的地方要建立社会中介机构服务中心。(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责任单位:省编委办、省司法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商局等中介机构行业主管部门,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14年12月30日前)

  3. 切实做好接、放、管工作。建立放管并重、纵横联动协同管理机制,实现责任和权力同步下放、放活和监管同步到位。加强对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取消、下放、合并和转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事项的监督检查。对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既要防止变相实施行政审批,也要防止出现管理真空;对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事项,逐项进行梳理,涉及本部门的要主动加强与上级主管部门的沟通对接,指定专人负责,进一步明确承接机构、工作人员以及具体操作程序等问题,健全配套制度,完善工作机制,规范审批程序,扎实做好实施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执行机关人员素质、技术装备等适应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需要。省直机关对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事项,不能一放了之,要对下级机关承接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同时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防止工作脱节,出现监管职能“缺位”或“不到位”现象,确保事权下放“接得住、拿得稳、办得好”;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既重视审批把关,把应予批准的事项办好,同时加强后续监管,确保已批事项始终处于符合要求状态,不能批准的事项坚决不批,防止人为“放水”、失职渎职。建立行政审批工作投诉机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应当批准而不予批准、拖延批准,或者利用审批“吃拿卡要”的投诉、举报,要及时受理和查处。(牵头单位:省直行政审批实施机关;责任单位:市县直行政审批实施机关;完成时限:2014年12月30日前)

  4. 加强和改进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各地、各部门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创新监管方式,做到在创新中加强,在加强中创新,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市场监管职能,推进监管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法治化市场环境。完善常态化监管机制,建立科学、规范的抽查制度、责任追溯制度、违法经营者黑名单制度和经营异常名录。改革监管执法体制,继续推进行政执法重心下移,解决“多龙治水”、“叠床架屋”等执法弊端。凡是与人民群众日常生产、生活直接相关的行政执法活动,原则上由市、县负责实施。2014年12月底前,省政府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分批梳理细化行政执法职权,完善行政执法级别管辖制度,减少执法层次,消除多头执法和重复执法。2015年起,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省级行政机关为执法主体外,省级行政机关原则上不再实施具体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进一步推动市场监管重心下移,着力解决地方政府监管责任增加和承接能力不足等问题,确保取消和下放的事项能够落得实、管得住。广泛使用现代科技和信息技术实施监管,发挥各方特别是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重点解决一些行业、领域监管不力问题。加强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商品质量监管,重拳打击不法行为和不法分子,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行为和合法权益。(牵头单位:省政府法制办、省直行政审批实施机关;责任单位:市县直行政审批实施机关;完成时限:2014年12月30日前)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指导、调查研究和考核评价机构,及时研究解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日常工作,开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策划和调度,督促检查各项工作。各牵头单位要成立相应领导机构,组织专门力量开展专项工作,决不允许“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挂着空档轰油门”,只喊不动,决不允许在贯彻执行中打折扣、作选择、搞变通,决不允许相互扯皮,推诿拖沓,明放暗不放,确保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各地、各部门要提供必要条件,确保改革工作顺利推进。各地、各部门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研究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报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或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研究予以答复。

  (二)明确工作任务。各牵头单位和责任单位要确定当前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目标任务、职责分工和完成时限,制订实施方案,明确工作措施。各级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和行政审批实施主体要按照省委、省人民政府的要求,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办理行政审批事项,进一步创新管理方式,提高办事效率。各牵头单位和责任单位应当在2014年9月15日和12月15日前将深化行政审批改革工作进展情况书面报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强化监督指导。按照“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违法要追究”的要求,健全实施行政审批事权的责任追究制度,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履行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批职责和后续监管职责,确保行政审批事权公开、透明、规范、高效运作。各地要完善电子监察系统,实现行政审批各环节的全程监督。各部门要把内设机构、所属单位及相关负责人开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内容。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要定期组织开展行政许可案卷评查工作,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省政府督查室、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监督检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8月25日

 地区: 贵州 
 标签: 行政审批 体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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