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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津政发〔2014〕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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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11-18 01:18:03  来源:天津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447
核心提示:按照《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53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要求,市人民政府决定,取消行政许可事项10项,承接国家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30项,由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的行政许可事项22项。
发布单位
天津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津政发〔2014〕28号
发布日期 2014-10-30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tj.gov.cn/zwgk/wjgz/szfwj/201411/t20141114_252301.htm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按照《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53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要求,市人民政府决定,取消行政许可事项10项,承接国家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30项,由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的行政许可事项22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是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有关部门要坚决予以取消,今后不再进行审批。要处理好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把该放给市场的放到位,减少对市场的微观干预,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和社会的创造活力。取消行政许可事项后,要落实监管责任,制定监管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避免出现监管缺位。

  二、对于国家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实施部门要主动与国家有关部委做好工作衔接,将审批职能和事权交由内设的行政审批处承担,进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办理,认真编制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依法确定行政许可申请条件和申报材料,规范行政许可实施行为。

  三、凡进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的事项,都要落实"一审一核、现场审批"办理制度。有关部门要向行政审批处处长或首席代表充分授予具体审批权,以确保在现场完成每件申请的受理、审核、现场踏勘、组织专家论证、公示和审批的全过程,明确各环节的具体审批工作人员,并向社会公示,严禁出现"体外循环"和让申请人"两头跑"现象。

  四、市和区县企业注册管理部门要认真落实简化企业准入审批工作要求,做好相关衔接落实。对由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的行政许可事项,在办理企业营业执照时,一律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相关审批部门的前置行政许可决定、文件、证照等要件。原前置审批部门对改为后置审批的行政许可事项,要减少申请材料,简化审批流程,压缩办结时限,提高审批效率,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附件:1.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10项)

  2.承接后新增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30项)

  3.由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22项)   津政发2014年28号附件.doc
 

  2014年10月30日

 地区: 天津 
 标签: 行政审批 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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