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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婴幼儿配方奶粉许可监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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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11-13 14:10:37  来源: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浏览次数:2744
核心提示: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药监食监二[2013]251号)和(食药监食监二[2013]252号)及省局(鲁食药监食流〔2014〕5号)文件精神,结合济南实际,对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许可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发布单位 暂无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暂无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jinan.gov.cn/art/2014/10/9/art_14265_20051.html
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药监食监二[2013]251号)和(食药监食监二[2013]252号)及省局(鲁食药监食流〔2014〕5号)文件精神,结合济南实际,对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许可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切实做好药店试点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许可监管工作
 
  (一)一是对药店申请试点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坚持企业自愿与实施专项许可相结合的原则;二是省局对试点企业有名额限制,要严格按照市局确定的试点药店名单(名单附后)进行许可;三是在省局没有新通知前,对未列入试点名单的药店一律不予许可。
 
  (二)申请试点药店条件
 
  1.申请试点药店应符合食品流通许可规定的条件。(《食品安全法》第二七条第(一)至(四)项)
 
  2.药店管理规范,质量管理制度健全且能够严格落实,无因经营假冒伪劣药品等商品被有关部门处罚的记录;
 
  3.具有相应经营环境和营业面积,具备专区专柜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的经营环境、条件和设施;经营者要在销售区域或柜台、货架处显著位置设立销售专柜或专区提示牌,注明“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专区(或专柜)”字样,提示牌规格可根据经营者设立的专柜或专区的空间大小而定,但均应采取“绿底+白字(黑体)”式样。
 
  4.具有提供食品安全消费专业指导的人员和能力;
 
  5.经营规模较大,服务能力较强,在当地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影响力。
 
  6.按照“谁销售、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社会责任,试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试点许可程序
 
  1.企业申请。申请试点企业向所在地县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按照食品流通许可管理规定的许可条件提交相关材料。
 
  2.县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审查许可。县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照法律规定以及本通知规定的申请试点药店条件,对申请企业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实施专项审核许可,许可项目注明为“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并对其经营条件实施现场核查,经审查具备条件的,报本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分管领导审核发证,审核发证后一周内将发证情况通报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同时附上许可证复印件和企业基本情况信息表。
 
  3.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公示。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向社会公示本市试点药店名单,接受社会各界和广大消费者监督。
 
  4.报省食药监局备案。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公示后,报省食药监局食品流通监管处备案、存档。
 
  (四)加强对取得许可的试点药店的监管
 
  1.监督药店实施专柜销售。对已取得婴幼儿配方乳粉流通许可的药店,各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监督其实行专柜销售,在销售柜台、货架处显著位置设立销售专柜提示牌,并设立专门区域单独存放库存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2.监督药店健全各项自律制度。监督药店按照要求落实《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参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采购、验收、储存、陈列、效期、控制、销售、退市和保障等各项自律制度,规范其购进、储存、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行为。
 
  3.监督药店加强质量安全管理。督促药店强化进货源头把关和经营过程控制,确保持续符合食品经营条件,保障经营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质量安全。
 
  4.监督药店配备专业人员。药店专业人员须经过婴幼儿配方乳粉相关管理法律法规以及婴幼儿科学喂养知识培训,具有对消费者专业指导和帮助的能力。
 
  二、加强对其他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者流通许可和日常监管工作
 
  (一)严格审核许可
 
  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食品安全标准设定的经营条件,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许可申请人实施单项现场核查,引导其参照试点药店建立自律制度,从严审核许可申请人经营条件;在食品流通许可项目中,对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实行专门分类单项审核和管理,对不符合条件要求的一律不得予以许可。
 
  (二)组织开展许可规范清理行动
 
  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对已经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流通环节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者进行逐户复查、规范和清理,对经营条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要求,或在核准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的经营者,要依法规范一批、清理一批、查处一批。对不能持续达到许可条件的,一律注销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许可项目。
 
  (三)严格监督经营者落实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
 
  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对经营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批发企业、商场、超市、药店、母婴用品店和食品店进行重点监督检查,严格检查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等情况。对发现销售不是监管部门批准的企业生产,或未列入监管部门产品公示目录内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要立即检查,发出消费警示,并追查来源、坚决依法打击。要切实防止以委托、贴牌、分装等方式,或使用牛、羊乳及其乳粉、乳成分制品以外的其他动物乳和乳制品生产的婴幼儿配方乳粉进入市场。同时,对销售无对应批次全项目检验报告婴幼儿配方乳粉或无中文标识的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一律责令停止经营,依法从严查处并监督经营者作退货或销毁处理。
 
  (四)健全完善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全面建立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应采用电子和纸质媒介,对经营者许可证的颁发、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区分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进行全面记载。
 
  (五)强化婴幼儿配方乳粉监督抽检
 
  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强化婴幼儿配方乳粉监督抽检、和快速检测工作,针对食品安全风险因素科学设定检验项目,参照药品“飞行检查”方式进行突击性抽检,增加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抽样检验数量和频次。对监督抽检中发现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违法添加三聚氰胺等非食用物质和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要及时依法从严查处。对上级风险监测发现通报的问题样品,要及时组织核查处置。
 
  (六)加强部门协作配合,严厉查处违法行为
 
  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继续以婴幼儿配方乳粉为重点,深入开展流通环节乳制品专项整治执法行动,严厉打击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和篡改生产日期、涂改标签标识等违法行为,严厉查处未取得流通许可和营业执照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违法行为。要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对涉嫌犯罪的,及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强化信息沟通和情况报送工作,及时将试点中的好做法、好经验及新情况、新问题向市食药监局报告。同时,于2014年11月5日前将本年度试点工作情况进行认真总结,书面报送市局食品流通监管处。
 
  联系人:食品流通监管处王玲
 
  电话:66603670(传真)
 
  邮箱:jnsfda@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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