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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杭政办函〔2014〕1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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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11-12 10:32:25  来源:杭州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986
核心提示:《杭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发布单位
杭州市人民政府
杭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杭政办函〔2014〕144号
发布日期 2014-11-05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hangzhou.gov.cn/main/wjgg/zxwj/zxwj/T503767.shtml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1月5日

  杭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发〔2013〕9号和省编委办《关于杭州市部分机构调整备案的函》(浙编办字〔2014〕286号)精神,设立杭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简称市卫生计生委)。市卫生计生委是主管全市卫生、计划生育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提供计划生育统计资料审批职能。

  2.医疗机构服务绩效评价等技术管理的职责转移给所属事业单位承担。

  3.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要求,减少对所属医疗机构的微观管理和直接管理,落实医疗机构法人自主权。

  4.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决定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1.将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监督合格证核发的职责委托下放区、县(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2.将社会资本投资举办不超过250张床位的综合医院或不超过150张床位的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的设置审批下放区、县(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3.省、市政府决定下放的其他职责。

  (三)承接的职责。

  1.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审核和中医医疗广告审查、西医医疗广告核准。

  2.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认定。

  3.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4.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机构及医师资质认定。

  5.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

  6.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

  7.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

  8.传染病菌毒种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审批。

  9.艾滋病检测实验室审批。

  10.国务院、省政府卫生计生部门下放的其他职责。

  (四)划出的职责。

  1. 将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研究拟订人口发展战略、规划草案及人口政策的职责,划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 将原市卫生局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核、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用人单位职业危害项目申报的监督管理,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的职责,划入市安全监管局。

  (五)加强的职责。

  1.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加大公立医院改革力度,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提高人民健康水平。

  2. 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完善生育管理政策,加强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加强对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和优生优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3. 推进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在政策法规、资源配置、服务体系、信息化建设、宣传教育、健康促进方面的融合。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标准制定,建立统一高效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体系。

  4.实施健康发展战略,加快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建设,鼓励社会力量提供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大力促进杭州特色健康服务业发展,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加强亟需紧缺专业人才和高层次人才培养,全面推进卫生强市和健康杭州建设。

  5. 加强卫生和计划生育文化建设、法治建设,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创建幸福家庭,营造良好的改革秩序和发展环境。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受委托起草我市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经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组织编制和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的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依法组织制定卫生和计划生育专项规划、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指导、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统筹规划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指导编制和实施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

  (二)负责制定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规划和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落实。制定卫生应急预案,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风险评估,组织和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负责报送传染病疫情信息以及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三)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精神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安全、爱国卫生和传染病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指导和开展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

  (四)指导全市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均等化,完善基层运行新机制和乡村医生管理制度。

  (五)负责全市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管理。制定医疗机构及其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和采供血机构管理的规范、标准并组织实施,制定卫生、计划生育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和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

  (六)负责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建立以公益性为导向的绩效考核和评价运行机制,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健康规范发展。建设和谐医患关系,维护良好医疗秩序。

  (七)负责组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相关政策和采购、配送、使用的有关规定。负责药品、医疗器械集中采购的组织实施与监督管理。

  (八)负责落实生育政策,组织实施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组织监测计划生育发展动态,提出发布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信息建议。制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制定优生优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

  (九)组织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和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等机制。负责协调推进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机制,提出稳定低生育水平政策措施。

  (十)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推动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区域协作机制和卫生、计划生育信息共享以及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十一)负责指导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完善住院医师、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并组织实施,加强全科医生等亟需紧缺专业人才培养。

  (十二)组织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相关科研项目,组织开展重点学科建设。参与制定医学教育发展规划,协同指导院校医学教育和计划生育教育,组织实施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

  (十三)完善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综合监督执法体系,规范执法行为,监督检查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监督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十四)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和信息化建设等工作,依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

  (十五)组织实施相关国际交流合作与援外工作。

  (十六)负责中医药的继承、创新和中西医结合工作,统筹协调中西医发展。

  (十七)负责市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的医疗保障工作。

  (十八)负责管理市级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单位。承担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市公共卫生委员会以及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九)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卫生计生委设1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委机关日常工作;建立健全委机关各项规章制度;协调实施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承办委机关文电、重要会务、政务信息、机要、保密、档案、信访、提案议案、安全保卫、行政后勤、督查等日常工作;指导委机关直属单位安全生产、综合治理工作。

  (二)组织人事处。

  拟订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卫生人事制度改革等工作;承担委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组织人事、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承担全市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考试和评审相关工作;承担委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组织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管理干部岗位培训工作;承担对外合作交流、卫生援外医疗人员选派和管理等工作。

  (三)政策法规处(挂行政审批处牌子)。

  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政策,组织综合性政策调研,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地方标准;承担行政规范性文件和行政合同的合法性审查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组织指导法制理论研究和普法教育工作;承担委机关集中行政审批项目的审批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关工作。

  (四)财务与审计处(挂规划与信息化处牌子)。

  拟订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指导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化规划、标准和安全规范,承担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和统计工作,指导和监督信息化工作开展;承担机关和预算管理单位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承担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提出医疗服务价格、药品价格、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等政策建议;指导和监督社会抚养费管理;参与制定基本药物采购、配送有关规定,提出全市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承担直属单位耗材、医疗设备集中采购的监管和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五)疾病预防控制处(挂卫生应急办公室、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处牌子)。

  拟订全市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免疫规划和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落实;会同有关部门完善全市疾病预防控制体系,防止和控制疾病发生和疫情蔓延,拟订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清单;拟订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政策、规划、制度、预案和规范措施,组织指导全市卫生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指导、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准备、监测预警、处置救援、总结评估以及其他突发事件的预防控制和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组织实施突发急性传染病的防控应急措施和重大灾害、恐怖事件、中毒事件及核事故、辐射事故、生物安全事故等的紧急医学救援,收集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食品及相关产品的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工作;承担市公共卫生委员会办公室、市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六)医政医管处。

  拟订医疗机构、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医疗服务以及院前急救机构管理等有关地方性政策规范、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医疗机构、医护人员、医疗技术的准入管理工作;拟订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规范,承担全市医疗服务监管工作,指导医院药事、临床实验室管理等工作,参与药品、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突发事件的医疗救助和重大活动医疗保障工作;组织实施支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组织实施国家和省基本药物制度,贯彻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拟订基本药物的相关政策并组织落实,参与制定基本药物使用的有关规定;推进公立医院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监督指导医疗机构评审评价,拟订公立医院运行监管、绩效评价和考核制度。

  (七)中医处。

  拟订全市中医药(中西医结合)事业发展规划、服务规范和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中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和中医药人员的准入管理工作;承担各级各类中医、中西医结合医疗、中医教育与科研机构的业务指导监督工作;拟订中医药科学研究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促进中医药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和推广;拟订中医药人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各级各类中医药人才培养工作;参与拟订全市中药产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中医药的扶持政策;组织开展中医药文化的继承、传播和发展,推动中医药科普知识普及;指导和协调中医药国际交流、与港澳台的中医药合作;推进中医药国际推广、应用和传播工作;指导全市民族和民间医药工作。

  (八)基层卫生与妇幼保健处。

  拟订城市社区卫生、农村卫生事业和妇幼保健发展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推进基层卫生体制机制改革;拟订基层卫生服务标准化建设方案和服务规范,指导开展基层基本公共卫生、计划生育服务均等化和基本医疗服务工作;推进乡村卫生一体化工作,参与对乡村医生进行管理;承担妇幼保健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妇幼卫生、出生缺陷防治、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工作,指导并推进妇幼保健服务均等化;对开展生殖健康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依法规范计划生育药具管理。

  (九)综合监督处。

  承担公共卫生、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综合监督,指导、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按照职责分工承担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精神卫生、爱国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公共场所、饮用水安全、传染病防治监督管理;整顿和规范医疗和计划生育服务市场,组织查处违法行为,督办重大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违法案件。

  (十)计划生育基层指导处(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处牌子)。

  研究完善计划生育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和督促基层实施再生育审批和计划生育证件的发放管理工作,加强计划生育基础管理和服务工作,推进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网络建设;研究和完善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组织实施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拟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规划、政策,承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区域协作工作,指导、督促基层建立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组织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动态监测工作,推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政策的落实;承担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十一)计划生育家庭发展处。

  研究提出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的政策建议;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计划生育家庭扶助政策及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拟订优生优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十二)宣传处。

  开展卫生和计划生育思想文化建设;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公众健康教育、健康促进的目标、规划、政策和规范;组织卫生和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宣传,承担卫生和计划生育科学普及、新闻和信息发布。

  (十三)科技教育处。

  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组织实施相关科研项目、新技术评估管理、适宜技术推广、医学重点学科和科研基地建设,承担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工作;组织实施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卫计人员岗位培训、乡村医生注册培训和全科医学教育工作,参与拟订医学教育发展规划,协同指导医学院校教育,加强全科医生等亟需紧缺专业人才培养,贯彻落实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和专科医师培训制度。

  (十四)保健处。

  拟订干部保健工作规划;承担市保健委员会所确定的保健对象的日常医疗保健、全市市直机关单位和所属事业单位干部的健康体检工作;遴选和管理保健专家和保健医师队伍,指导市属医疗卫生单位干部病房和干部门诊的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干部保健部门业务工作;承担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保障工作;承担市保健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五)爱国卫生管理处(挂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拟订全市爱国卫生、健康城市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全市爱国卫生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开展除“四害”及群众性卫生创建、监督、检查等活动;组织指导农村改水改厕工作;组织开展全市建设健康城市工作;组织协调与世界卫生组织及其他国际组织在社会公共卫生领域的交流合作;承担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市建设健康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委机关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卫生计生委行政编制76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5名;处级领导职数30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正处级卫生计生监察专员3名)。后勤服务人员编制11名。

  纪检、监察机构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五、其他事项

  (一)指导市计划生育协会的业务工作。

  (二)与市发改委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发改委研究提出全市人口发展战略,拟订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市卫生计生委负责拟订计划生育政策,研究提出与计划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促进计划生育政策与相关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配合,参与制定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落实市人口发展规划中的有关任务。

  (三)与市市场监管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计生委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牵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会同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体系;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市市场监管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市市场监管局会同市卫生计生委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四)与市安全监管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安全监管局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加强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核、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和用人单位职业危害项目申报的监督管理,实施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市卫生计生委负责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及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认定、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医疗救治和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组织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进行监督管理。

  (五)与杭州检验检疫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市传染病总体防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市卫生计生委和杭州检验检疫局进一步建立健全应对口岸传染病疫情和公共卫生事件合作机制,建立和完善传染病疫情和公共卫生事件通报交流机制,建立口岸输入性疫情的通报和协作处理机制。

  (六)设立市卫生计生委杭州经济开发区分局、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分局,各分局“三定”规定另行制定。

  (七)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并按规定程序做好有关调整工作。前发《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杭政办函〔2012〕45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杭政办函〔2011〕30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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