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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饮用天然矿泉水厂卫生规范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函〔2012〕1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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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11-11 16:00:07  来源:卫生部  浏览次数:3015
核心提示:根据《饮用天然矿泉水厂卫生规范》(GB16330-1996)规定,生产区建筑物与外缘公路或道路之间应当有15米至20米的防护地带,防护地带距离应当自厂区外围围墙开始计算,直至外缘公路或道路(可计算至公路隔离栅或防护网)。
发布单位
卫生部
卫生部
发布文号 卫监督函〔2012〕140号
发布日期 2012-05-16 生效日期 2012-05-1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复函批复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吉林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明确<饮用天然矿泉水厂卫生规范>中有关规定的请示》(吉卫文〔2011〕12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饮用天然矿泉水厂卫生规范》(GB16330-1996)规定,生产区建筑物与外缘公路或道路之间应当有15米至20米的防护地带,防护地带距离应当自厂区外围围墙开始计算,直至外缘公路或道路(可计算至公路隔离栅或防护网)。
 
  此复。
 
  二○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地区: 中国 
 标签: 批复 矿泉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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