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莆政办〔2014〕112号)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莆政办〔2014〕112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10-22 10:48:29  来源: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577
核心提示:经省政府批准,现将《莆田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省政府《关于公布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目录的通知》(闽政〔2014〕13号)、《关于印发<福建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2014〕25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4〕64号)要求,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发布单位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莆政办〔2014〕112号
发布日期 2014-08-06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putian.gov.cn/a/20140822/107300061.shtml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经省政府批准,现将《莆田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省政府《关于公布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目录的通知》(闽政〔2014〕13号)、《关于印发<福建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2014〕25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4〕64号)要求,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8月6日
 
  莆田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全面深化改革的部署和决定,更好地实施“以港兴市、产业强市”发展战略,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综合配套改革实验,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3〕142号)要求,结合莆田实际,制定本方案。
 
  本方案所提及的市场主体包括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企业分支机构和个体工商户;工商登记机关是指本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监管部门指工商登记机关除外的其他负责行政许可、行政确认及非行政许可审批(以下统称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的部门。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为重点,以构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工商登记制度为目标,坚持先行先试、大胆创新的改革传统,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优化莆田营商环境,推动莆田新一轮改革发展。
 
  二、总体目标
 
  通过改革市场主体登记制度,进一步放宽对市场主体准入的管制,降低准入门槛,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场主体加快发展;通过改革监管制度,进一步转变监管方式,强化信用监管,促进协同监管,提高监管效能;通过加强市场主体信息公示,进一步扩大社会监督,促进社会共治,推动各类市场主体又好又快发展。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市场主导的原则
 
  改革现行企业登记体制,降低市场主体准入门槛、简化审批程序,切实减轻企业负担,降低社会成本,构建符合现代市场经济发展客观规律的工商登记体制。
 
  (二)坚持深化服务型政府的原则
 
  以市场主体和市场为导向,进一步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打造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服务型政府。政府、企业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实现社会经济有效协调运转。
 
  (三)坚持审批和监管协调统一的原则
 
  创新监管方式,改变以许可审批替代监管工作的惯性思维,变前端控制为后端控制,变静态监管为动态监管,实现权责一致、审批和监管的协调统一,促进审批主管部门监管到位、提升部门绩效,发挥各监管部门间协调互动、提高管理效能,实现行政监管效能的全面提升。
 
  (四)坚持主体自治的原则
 
  凡是民事方式能协调解决的问题,由企业和市场自主解决;凡是涉及市场主体内部管理事务,不得随意干预;建立科学、合理、可行的社会信用制度,凡是能用信用管理方式解决的问题,不用行政手段解决。建立信用政府、信用企业、信用社会,实现市场经济秩序健康有序运行。
 
  四、实施范围和时间
 
  经省政府批准同意之后在全市实施工商登记制度改革。
 
  五、改革的主要内容和具体措施
 
  (一)实行“先照后证”登记制
 
  除省政府公布的我省《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目录》(以下简称前置目录)的许可外,其他市场主体登记涉及的许可均实行后置管理。市场主体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开展一般项目的经营活动;从事前置目录内许可项目的,凭许可文件办理营业执照;从事其他许可项目的,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凭许可文件或者批准文件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
 
  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总额或者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即公司注册资本)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对其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同时,将股东认缴出资额或者发起人认购股份、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缴纳情况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司股东(发起人)对缴纳出资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取消对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及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再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的期限。
 
  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企业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问题,另行研究决定。在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未修改前,暂按现行规定执行。已经实行申报(认缴)出资登记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三)实行年度报告公示制
 
  按照国务院的改革方案执行,将现行的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企业应当按年度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福建省工商系统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向工商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企业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工商登记机关可以对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内容进行抽查。经检查发现企业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工商登记机关依法处理并对外公示。个体工商户验照制度参照企业年度报告制度进行改革。具体办法待国家工商总局出台相关政策后执行。
 
  (四)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
 
  按照《福建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执行,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允许将同一地址登记为多家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市场主体应对其住所(经营场所)的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负责。工商登记机关对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进行书面形式审查,不审查住所(经营场所)的经营条件和功能用途。
 
  (五)放宽经营范围登记
 
  对于拟保留的市场主体登记前置行政许可项目,按照审批文件、许可证载明的内容进行登记;对于其他经营项目,市场主体可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各级类别,自主选择表述和申请登记。除首项(指体现行业特征的主营项目)及涉及拟保留的前置许可项目外,市场主体还可选择概括性用语“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决定未禁止且未规定许可的项目自主选择;应经许可的,凭有效许可证件或批准证书经营”表述其他经营项目。
 
  (六)实行外商投资企业“直接登记制”
 
  改革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审批制度,对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及允许类的外商投资企业,免于提交审批部门批准文件,直接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
 
  (七)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建立适应互联网环境下的工商登记数字证书管理系统,积极推行统一标准规范的电子营业执照,为电子政务和电子商务提供身份认证和电子签名服务保障。电子营业执照载有工商登记信息,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大力推进以电子营业执照为支撑的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公示、网上发照等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方式,提高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信息化、便利化、规范化水平。
 
  (八)建立异常名录制度
 
  对存在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到等工商登记机关认为应当载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市场主体,工商登记机关将其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公示。自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之日起三年内载入异常名录事由消失的,企业可以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满三年的,永久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不得恢复正常记载状态,并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保障。成立以市长为组长,分管副市长为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统一领导和组织推进,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遇到的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市工商局,负责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组织、协调、联系、宣传等日常工作。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切实抓好法制保障、行政审批、信息平台建设、后勤保障等任务的落实。
 
  (二)强化法制保障。由市工商局牵头组织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制定工商登记制度改革配套制度及后续监管的规范性文件,市政府法制办负责规范性文件审查,为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提供配套保障。改革方案施行后,改革领导小组要适时组织各成员对方案执行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对工商登记改革相关配套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
 
  (三)强化运作机制保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确保改革的各项工作任务按时完成,协同推进改革。一是强化后续市场监管。认真研究、及时出台后续监管工作总体方案,各部门应相应出台后续监管实施办法,建立健全许可审批、行业主管与后续监管相衔接相一致的市场监管责任机制,形成许可审批和市场监管、行业主管和后续监管相衔接相一致的协同监管责任机制,确保依法监管、规范监管、有效监管。二是推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的登记制度。由市工商、质监、税务部门尽快拟定出台三证合一的规范文件报请市政府审议。三是加快构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由市工商局、市数字办牵头组织各职能部门,按照统一的规范和标准,构建莆田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许可审批部门及有关单位应当将其有关行政许可审批及监管情况等信息及时、准确、完整地汇入信息系统,实现登记和监管信息共享,协同履行管理职责。四是优化登记流程。按照“简化流程、便捷高效、规范统一”的原则,建立标准化、流程化、规范化的行政许可审批服务体系。五是加大宣传力度。各级新闻媒体要主动跟进,及时宣传报道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工作。
 
  (四)强化经费保障。加强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工作的人、财、物保障。将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提供专项经费支持。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418)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0136) 法规动态 (210)
法规解读 (2650) 其他法规 (511)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41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5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