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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 “泡椒凤爪”等食品生产经营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皖食药监食生秘〔2014〕3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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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10-21 10:05:25  来源:蚌埠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2146
核心提示:部分企业违法使用过氧化氢(即双氧水)生产加工“泡椒凤爪”被央视《焦点访谈》曝光。为加强对我省“泡椒凤爪”及类似产品的监管,确保质量安全,省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泡椒凤爪”等食品生产经营专项监督检查工作。
发布单位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皖食药监食生秘〔2014〕396号
发布日期 2014-09-09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bb.ada.gov.cn/wjzf/article.jsp?articleId=379582797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德、宿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近日,部分企业违法使用过氧化氢(即双氧水)生产加工“泡椒凤爪”被央视《焦点访谈》曝光。为加强对我省“泡椒凤爪”及类似产品的监管,确保质量安全,省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泡椒凤爪”等食品生产经营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和方式
 
  本次专项监督检查的范围为全省“泡椒凤爪”以及类似工艺食品的生产经营者。由各市组织对辖区上述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监督检查过程中,对发现的食品安全问题要查明原因,监督整改。
 
  二、检查内容
 
  (一)各地要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有关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11〕551号)以及《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现场监督检查工作指南的通知》(皖食药监食生秘〔2014〕147号)要求,监督检查生产者资质、进货查验、过程控制等食品生产环节。重点检查进货台账、原辅料仓库、添加剂仓库、配料间以及生产车间,检查生产者是否使用过氧化氢等非法原料生产加工“泡椒凤爪”等食品,检查的同时还应当对企业成品的“过氧化氢残留量”等项目进行抽样并送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进行检验,必要时可以对原料及中间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二)各地要督促食品经营者开展自查,凡是发现央视《焦点访谈》曝光的相关企业2014年9月5日前生产的“泡椒凤爪”,一律停止经营(能提供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含过氧化氢检验项目的批次检测合格报告除外)。
 
  (三)各地要及时排查各类餐饮企业是否采购、使用央视《焦点访谈》曝光的相关企业2014年9月5日前生产的“泡椒凤爪”,如有发现一律下架封存,不得使用(能提供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含过氧化氢检验项目的批次检测合格报告除外)。同时,严查餐饮服务单位是否存在使用过氧化氢等非法原料生产加工“泡椒凤爪”等食品的现象。
 
  三、问题处置
 
  检查过程中发现生产或经营使用过氧化氢等非法原料加工的“泡椒凤爪”等食品的,一律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已销售产品,销售到外地的,要及时通报产品流向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同时查明原因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一律移交公安机关。
 
  四、信息报送
 
  各市级局在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应当形成专项监督检查总结,并填写《“泡椒凤爪”等食品生产加工专项监督检查情况统计表》(见附件),于10月31日前分别报送省局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监管处,重要情况随时报告(联系人:周  霖  电话:0551-62999324  陈俊杰  电话:0551-62999234  汪建明  电话:0551-62999334)。
 
  附件:“泡椒凤爪”等食品生产加工专项监督检查情况统计表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9月9日

    附件:“泡椒凤爪”等食品生产加工专项监督检查情况统计表

    单位: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出动人员数

检查企业数

检查小作坊数

发现问题家数

责令整改家数

整改完成家数

抽样家数

抽样组数

合格组数

立案家数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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