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关于开展白酒生产企业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通知(包食药监发〔2014〕135号)

关于开展白酒生产企业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通知(包食药监发〔2014〕135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10-21 09:07:59  来源:包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2606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规范白酒生产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生产,包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从即日起至12月5日止,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白酒生产企业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排查工作。
发布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包食药监发〔2014〕135号
发布日期 2014-09-05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btfda.gov.cn/Group/work/?ClassID=401&DisplayID=1195

各旗县区质监局(分局):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白酒生产企业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通知》(内食药监函〔2014〕134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白酒生产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生产,包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从即日起至12月5日止,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白酒生产企业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隐患排查,进一步摸清我市白酒生产企业的质量安全现状,切实掌握白酒行业的风险隐患,严惩生产假冒伪劣白酒等违法行为;通过建立企业质量安全授权人制度,使企业真正承担起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努力构建白酒生产企业监管机制,防范系统风险,保障白酒产品的质量安全。

  二、检查内容

  (一)各旗县区通过检查彻底摸清本地区白酒生产企业在产企业数量、长期停产企业数量、间歇性生产企业数量;固态法、液态法、固液法每种生产工艺的企业数量;液态法白酒的原料来源及使用情况;购进的食用酒精是否符合《食用酒精》(GB10343-2008)标准,有无将甲醇当作食用酒精生产加工白酒行为;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情况,固态法白酒有无使用香精、香料情况;企业是否严格按标准组织生产;企业产品的标签、标注是否与实际工艺相符合;有无在白酒中违法添加甜蜜素、安赛蜜、糖精钠等食品添加剂;有无制假售假违法行为等。

  (二)着力对彻查白酒生产企业实施过程监管,对其整体生产状况、质量保证体系运转状况,原辅料采购、生产环境、生产工艺、生产记录、出厂检验、销售纪录等环节进行严查。

  (三)着重检查白酒生产企业质量安全管控制度的落实和检验检测能力。

  三、具体措施

  (一)落实建立白酒生产企业质量安全授权人制度。

  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督促指导白酒生产企业建立质量安全授权人制度。

  包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拟于2014年10月份统一组织全市白酒生产企业授权大会。各旗县区质监局(分局)参与,会上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以书面形式授权企业质量管理负责人为该企业白酒质量安全责任人。受权人全权负责企业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全权处置企业产品质量安全相关事宜,承担产品生产原辅材料、添加剂使用与管理,生产过程质量控制、产品检验和产品出厂合格证签发等职责。企业的质量安全受权人应对企业和消费者高度负责,把企业产品的质量安全放在首位,应履行以下职责:执行白酒生产企业应遵守的法律、法规,组织和落实白酒生产质量管理工作守则、管理制度;组织建立和完善本企业白酒生产的质量管理体系,并对该体系进行监控,生产质量安全管理文件的批准、工艺流程和关键控制项目的批准、确保其有效运行;对每批原辅料及产品出厂的批准、原辅料及成品储存标准的批准、不合格品处理的批准、产品召回的批准行使决定权;对产品质量有关键影响的关键物料供应商的选取、关键生产设备的选取、不具备相应能力的关键岗位人员的选用(生产、质量、物料、设备等部门)、其它对产品质量有影响的活动行使否决权。企业质量受权人对企业生产全过程的签字记录要存档备查。同时,帮助白酒生产企业落实授权人岗位职责保障制度,向职工代表大会、监管部门履职报告制度,及向当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制度。

  (二)适时组织专家、监管人员、白酒企业负责人召开座谈会,探讨企业加强自律,承担社会责任的途径和办法,监管部门如何服务企业实施有效监管的路径,摸清白酒生产潜规则及整治的难点、重点和具体措施。

  (三)各旗县区质监局(分局)要建立完备的白酒生产企业动态监管台账,特别要注意加强对停产、间歇性生产企业的监管,加强对白酒生产企业原辅材料采购供应的有效监控,做到有备案、有记载。要全面建立和落实不良企业退出机制,将企业不良生产行为记入监管档案。对两次以上检查不合格且不认真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企业,可列入黑名单也可向社会公布。对不能持续满足许可条件、不能保证产品质量安全和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企业、连续三年不能组织生产且无法保证生产许可条件的,必须依法关停,强制退出。

  (四)在检查中,停产企业要向监管部门递交停产报告;企业停产3-6个月的监管部门要暂收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恢复生产前要向监管部门提交恢复生产申请,待审查人员现场核查合格后才允许企业组织生产。

  (五)要帮助和督促企业建立专门的软件管理档案库。企业所有的质量管理文件、生产记录都要分类保存在此备查。

  (六)要加强白酒生产企业的过程监管。企业每个生产环节发现问题,监管人员应立即责令其整改,直至整改到位。检查中对每项检查过程都要有文字记载,要有检查笔录并由企业和监管人员签字确认。

  五、组织领导

  包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此专门成立领导小组。

  组  长:冯生成(包头市食药监局总会计师)

  副组长:杨小东(包头市食药监局食品生产监管科科长)

  成  员:陈昌林(包头市食药监局食品生产监管科副科长)

  以及各旗县区质监局(分局)分管食品工作的副局长。

  五、工作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此次隐患排查工作,充分认识此项工作不是一次普通的检查,而是一项白酒生产企业质量安全综合治理工程,务必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抓好落实。对涉及问题的白酒生产企业一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格处理。对检查中失之于宽,失之于软,导致问题隐患发生的,将严肃追责。

  (二)各旗县区质监局(分局)要成立排查工作领导小组,结合本地区白酒生产企业现状,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明确专项检查的目的、内容、措施和工作进度,逐项落实,保证检查工作层层分解,在排查工作实效性上狠下功夫。

  (三)在机构改革过渡时期,各旗县区质监局(分局)食品生产监管工作人员少、任务重,监管人员要加强学习培训,尤其是检查人员要熟悉和掌握必备的白酒生产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以保障专项检查的质量和效果。

  (四)对于专项检查中发现的企业违法行为,要依法处置。发现白酒企业生产的质量安全隐患或重大安全问题,要及时处理并报地方政府及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对此项工作进行抽查督导。

  (五)各旗县区质监局(分局)要对此次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写出书面总结,并在12月5日前将书面电子版总结、检查不合格企业名单和附件报包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监管科。

  联系人:杨小东 陈昌林

  电话:0472-5211701

  电子邮件:spk5996026@163.com

  附件:1.白酒产品质量安全风险排查企业检查统计表

  2.白酒生产企业质量安全授权书

  3.白酒生产企业质量安全受权人备案表

  4.白酒生产企业质量安全授权人履职情况报告表

  包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9月5日
 

附件1
 
白酒产品质量安全风险排查企业检查统计表
 
填报盟市
是否制定加强本行政区域白酒质量安全监管具体实施方案
是否成立专门领导小组
普查情况
监督抽检情况和风险监测情况(国家和自治区)
白酒标签标识问题
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情况
是否建立企业质量安全授权人制度
参加座谈企业数
白酒获证生产企业数
许可证仅白酒(液态)企业数
许可证仅白酒(原酒)企业数
许可证仅(固态法)生产企业数
许可证仅(固液法)生产企业数
许可证多种方法生产企业数
此次专项检查企业数
开工生产企业数
停产企业数(含季节性停产)
发现问题的企业数
进行处置的企业数
企业数
样品数
发现问题企业数
发现问题样品数
标签标识发现问题的企业数
问题处理企业数
企业是否整改
依法查处白酒生产违法违规案件数
移送公安机关案件数
此次检查不合格白酒企业数
附件2       
白酒生产企业质量安全授权书
企业名称:                              
授权人
姓 名
职 务
受权人
姓 名
工作部门
学 历
职 务
授权人授予受权人以下权力:
一、对下列质量管理活动负责:
1、每批次原辅料入厂和成品放行的审核批准;
2、质量管理文件的批准;
3、工艺验证和关键工艺参数的批准;
4、物料、中间产品、成品内控质量标准的批准;
5、不合格品处理、产品召回的批准。
二、参与对产品质量有影响的下列活动:
1、主要物料供应商的选取;
2、主要生产设备、仪器的选取;
3、生产、质量、物料采购和验收等部门关键岗位人员的选用;
4、其他对产品质量有影响的活动。
授权期限
      日至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
      
质量安全受权人签字
      
附件3
白酒生产企业质量安全受权人备案表
企业名称(盖章):              备案时间:        
企业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学历及专业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手机
办公
通讯住址
受权人简历:
附件4
白酒生产企业质量安全受权人
履职情况报告表
序号
工 作 职 责
完成工作情况
备注
1
组织建立和完善本企业食品生产的质量管理体系
□是□否
 
2
组织对加工产品的工艺、质量控制要求进行评估
□是□否
 
3
组织对本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进行评估,完善每批次生产过程的各项记录
□是□否
 
4
每批次原辅料入厂和成品放行的审核批准
□是□否
 
5
质量管理文件的批准
□是□否
 
6
工艺验证和关键工艺参数的批准
□是□否
 
7
物料及成品内控质量标准的批准
□是□否
 
8
不合格品处理的批准
□是□否
 
9
产品召回的批准
□是□否
 
10
新产品研发的质量控制
□是□否
 
11
参与关键物料供应商的选取
□是□否
 
12
参与关键生产设备的选取
□是□否
 
13
参与生产、质量、物料、设备和检验等部门的关键岗位人员的选用
□是□否
 
14
配合监管部门开展检查
□是□否
 
15
检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督促企业整改缺陷项目并将有关情况报告监管部门
□是□否
 
16
成品放行前按要求对有关情况进行全面审查
□是□否
 
17
有关情况或发现的问题说明:
填报单位(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企业负责人:                           填报人: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402)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0088) 法规动态 (210)
法规解读 (2647) 其他法规 (508)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87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7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