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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关于开展食品检测人员持证上岗工作的通知》(浙质评发〔2005〕231号)等三份文件的通知(浙质评发〔2014〕1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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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10-20 08:55:13  来源: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浏览次数:909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审批行为,提高审批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6号)和《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经研究,决定废止《关于开展食品检测人员持证上岗工作的通知》(浙质评发〔2005〕231号)等三份文件。
发布单位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文号 浙质评发〔2014〕193号
发布日期 2014-09-16 生效日期 2014-09-1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zjbts.gov.cn/HTML/2014924/tzwjrzrk/55576610324c4f4092ee42bbf41bffae.html
各市、义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各相关检验机构: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审批行为,提高审批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6号)和《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经研究,决定废止《关于开展食品检测人员持证上岗工作的通知》(浙质评发〔2005〕231号)等三份文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开展食品检测人员持证上岗工作的通知》(浙质评发〔2005〕231号)、《关于开展电器、纺织品服装、建材产品检验人员持证上岗工作的通知》(浙质评发〔2006〕311号)、《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消防设施检验机构计量认证技术条件补充规定的通知》(浙质评函〔2007〕153号)等三份文件自本文件印发之日起作废。
 
  二、涉及各级质监部门下属检验机构食品、电器、纺织品服装、建材产品检测专业检验人员的上岗考核由各单位按照相关规定自行组织。
 
  三、各市局在受理消防设施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时,不再执行《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消防设施检验机构计量认证技术条件补充规定的通知》(浙质评函〔2007〕153号)中设定的有关条件和规定。
 
  四、目前已经受理或正在审批过程中的相关检验机构,凡涉及检验员资格要求的,一律按本文件要求执行;消防设施检验机构工作场所、资金、设备、人员等不符合《消防设施检验机构计量认证技术条件补充规定》的,一律不再作整改要求。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4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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