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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店试点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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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10-17 14:12:02  来源: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682
核心提示:为切实推动药店试点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工作的深入开展,现就有关事项进行通知。
发布单位
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4-10-11 生效日期 2014-10-1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sdaqh.gov.cn/html/20141013/n338811314.html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今年上半年以来,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青海省药店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管理办法(试行) 》和《药店试点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工作实施方案》的相关要求,早部署,早行动,各大药店积极响应,上下联动,稳步推进,全省各地试点工作已有了一个较好的开端。但在近期督查过程中也发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少数地区部门指导不力,试点药店的备案审批时间过长;部分试点药店许可项目“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没有增加到位;一些单位工作不扎实,试点工作开展缓慢等现象。为切实推动药店试点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工作的深入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提高药店试点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责任意识

  药店试行专区(专柜)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不仅为广大消费者提供一种管理更规范、更严格、更有利于保障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的购买场所,更加有利于保障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和婴幼儿身体健康,提振全国婴幼儿配方乳粉消费信心的一项重大创新举措。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切实负起药店试点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工作责任,进一步加强组织协调和指导力度,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深入开展,达到预期目标。

  二、加大督导力度,切实推动药店试点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工作深入开展

  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青海省药店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管理办法(试行)》和《药店试点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对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管局筛选审核后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的试点企业,迅速进行一次再指导、再引导、再帮助、再推动、再落实,突出抓好本单位药店试点企业的推进工作。要积极会同当地工商部门,指导试点企业尽快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增加 “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 许可项目,并按照省局食品流通消费监管处提供的我省主要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品牌总批发、总代理名单目录,指导企业开展试点工作。

  三、积极探索用药品管理模式监管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有益经验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参照《青海省药店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指导、引导药店试点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企业切实做到“五个统一”(统一销售区域、统一标志、统一安全承诺书、统一亮证经营、统一监督电话)和“四个规范”(经营主体资格合法规范、乳粉质量合格和入市退市规范、食品经营行为合法规范、各项制度健全规范)的要求,通过设置专区(专柜)销售、存储婴幼儿配方乳粉,逐步把药店试点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进、销、存等重要环节参照药品零售纳入监管范畴,积极探索用药品管理模式监管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有益经验。

  四、加强日常监管,进一步严查药店试点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违法违规行为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将药店试点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企业纳入日常监管范畴,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着重检查索证索票、进货台帐,查验标签标识、生产日期及保持期,是否如实记录进货查验记录。严厉查处销售“五不准”婴幼儿乳粉:不准委托加工,不准贴牌生产,不准分装生产,不准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不准使用牛、羊乳(粉)以外的原料乳(粉)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违法行为。

  按照《药店试点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工作实施方案》要求,请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11月15日前将本年度试点工作情况书面报送省食局食品流通消费监管处。

  联系人:严文柏

  电 话:0971—8278190

  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10月11日

 地区: 青海 
 标签: 销售 婴幼儿配方乳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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