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淮政秘〔2014〕79号)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淮政秘〔2014〕79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10-17 10:56:44  来源:淮北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278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皖政〔2014〕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精简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皖政〔2014〕4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取消和下放82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皖政〔2014〕6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第五批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皖政〔2014〕35号)精神,现发布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
发布单位
淮北市人民政府
淮北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淮政秘〔2014〕79号
发布日期 2014-06-27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xxgk.huaibei.gov.cn/gov/jcms_files/jcms1/web311/site//art/2014/7/3/art_28147_368685.html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皖政〔2014〕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精简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皖政〔2014〕4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取消和下放82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皖政〔2014〕6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第五批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皖政〔2014〕35号)精神,结合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关于进一步精简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要求,经研究,现就我市衔接落实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行政审批项目和精简市级行政审批项目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公布下放其他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5项。我市承接5项。
 
  二、省政府下放行政审批项目6项。我市承接6项。
 
  三、省政府部分下放行政审批项目14项。 我市承接13项(其中1项行政审批项目省政府下放到芜湖、蚌埠、马鞍山市)。
 
  四、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37项,部分取消1项。我市对应项目取消1项。
 
  五、省政府公布转变管理方式省级行政审批项目11项,冻结省级行政审批项目2项。我市均无对应项目。
 
  六、冻结市级行政审批项目8项。
 
  七、下放管理层级市级行政审批项目2项。
 
  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相关单位要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的部署和要求,继续坚定不移地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认真做好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衔接落实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不断优化审批流程,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市编办、监察局、法制办、政务服务中心等单位要加强对衔接落实工作的督促检查,确保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无缝衔接、落实到位。
 
  附件:1. 承接国务院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保留5项)
 
  2. 承接省政府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保留6项)
 
  3. 承接省政府部分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保留13项)
 
  4. 取消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项)
 
  5. 冻结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8项)
 
  6. 下放管理层级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2项)
 
  2014年6月27日

附件1 承接国务院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保留5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依据

备注

1

外国医疗团体来华短期行医审批

市卫生局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4号)

2

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市财政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7号)

市、县财政局共同承接

3

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

市地税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7号)

已由市、县地税局实施,并将对应项目名称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的审批”调整为“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

4

境外注册的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审批

市国税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9〕 82号)

5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认定

市质监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公布,第549号修订)、《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省质监局承接,委托市质监局审批

附件2 承接省政府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保留6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依据

备注

1

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

市教育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2

测绘专业技术人员测绘作业证审批

市国土资源局

《测绘法》、《安徽省测绘条例》

委托下放

3

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许可

市农委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

4

医疗广告审查

市卫生局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令第26号)

5

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及设立分支机构审批

市工商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国家工商总局、商务部令第35号)

6

开办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许可

市邮政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委托下放

  附件3 承接省政府部分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保留13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依据

备注

1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审批

市国土资源局

《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受委托,市国土资源局 负责“二级、三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 审批

2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市环保局

《环境影响评价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

受委托,合肥等9市环保局负责Ⅳ、V类放射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市环保局负责部分建设项目及Ⅲ类射线装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3

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延续变更、注销

市环保局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

受委托,合肥等9市环保局负责Ⅳ、V类放射源的辐射安全许可证相关审批;市环保局负责Ⅲ类射线装置辐射安全许可证的相关审批

4

建设项目污染防治设施验收及危险废物类、辐射类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市环保局

《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

市环保局负责市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取消部分建设项目试生产试运行审批

5

房地产企业资质审批

  市房管局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412号)、《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5号)、《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2号)

市房管局负责二级资质证书的法人代表、注册资本金、经营地址等变更事项审批

6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

市商务局

《外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市商务局负责以下事项审批:1、《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及《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中外国投资者并购鼓励类、允许类境内企业,并购交易额1亿美元以下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事项(外商投资股份制公司除外);2、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鼓励类、允许类服务业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事项(外商投资股份制公司除外);3、原由省商务厅批准设立的上述范围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变更事项。

7

加工贸易业务审批

市商务局

《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8年第11号)

市商务局负责进口料件不属于限制类商品的加工贸易业务审批

8

医护人员执业注册许可

市卫生局

《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  号)、《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卫生部令第5  号)、《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9号)

市、县卫生局负责市、县属医疗机构护士变更注册、护士延续注册审批

9

延期缴纳税款(500万元及其以下)的审批

市地税局

《税收征收管理法》

10

公司(含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营业单位)登记

市工商局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1号)、《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号)

市工商局、县市场监管局负责除省政府及其授权的部门投资设立的公司及非公司企业法人外的其他企业法人登记审批

11

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

市物价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2号)

12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核准

市城乡建委

《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4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

受委托,市城乡建委负责以下项目审批:1.“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中“土石方承包工程专业承包二级、混凝土预制构件专业二级、电梯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建筑防水工程专业承包二级、金属门窗工程专业承包二级、预应力工程专业承包二级、无损检测工程专业承包二级、体育场地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二级、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二级、电子工程专业承包二级”等10项专业承包资质;2.“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核准”中“工程监理事务所资质”;3.“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一体化三级资质;4.“工程质量检测和施工图审查机构资质审批”中的法人代表、技术负责人、注册资本金、地址等变更事项

13

河道采砂审批

市水务局

《水法》、《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8号)、《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0号)

市、县水务局共同承接

附件4 取消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设定依据

备注

1

聘任民办高等职业院校(院)长和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主要行政负责人的核准

市教育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取消和下放82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皖政〔2014〕6号)

附件5 冻结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8项)

单位

序号

项目名称

类别

依据

备注

市公安局

1

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许可(1级)

非行政许可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

无办件,且不宜取消,暂时冻结

市林业局

2

在非疫情发生区进行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教学科研活动审批

行政许可

《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1992年修订)、《植物检疫条例细则(林业部分)》(林业部令第4号)

无办件,且不宜取消,暂时冻结

市商务局

3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

行政许可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

无办件,且不宜取消,暂时冻结

市城乡建委

4

城市公用事业设施(燃气、供水、照明)改动、拆除和迁移审批

行政许可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无办件,且不宜取消,暂时冻结

5

特种车辆通行审批

行政许可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

无办件,且不宜取消,暂时冻结

市海事局

(航港局)

6

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定期签证

行政许可

《海上交通安全法》、《港口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1号)、《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交通部令2006年第4号)、《船舶签证管理规则》(交通部令2007年第7号)、《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交通部令2004年第7号)、《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8号)、《关于发布<船舶IC卡管理规定>和<船舶IC卡管理工作程序>的通知》(海船舶〔2004〕562号)

无办件,且不宜取消,暂时冻结

7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适装、船舶液体危险货物水上过驳作业许可

行政许可

《港口法》、《水污染防治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2年第4号)、《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1号)

无办件,且不宜取消,暂时冻结

8

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装卸、过驳作业许可、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建设许可

行政许可

《港口法》、《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9号)、《港口安全评价管理办法》(交人劳发〔2004〕462号)

无办件,且不宜取消,暂时冻结

附件6 下放管理层级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2项)

单位

序号

项目名称

类别

依据

下放实施

机关

市林业局

1

木材运输证核发

行政许可

《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

县、区林业

主管部门

2

森林植物检疫证核发

行政许可

《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1992年修订)

县、区林业

主管部门


 
 地区: 安徽 
 标签: 行政审批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28)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792)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897)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03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72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