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钦政办〔2014〕18号)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钦政办〔2014〕18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10-13 13:56:13  来源: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903
核心提示:《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发布单位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钦政办〔2014〕18号
发布日期 2014-03-20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qinzhou.gov.cn/Item/35012.aspx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3月20日
 
  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4〕13号)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严格落实各级政府食品安全属地责任,确保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任务落到实处;坚持统一协调与分工负责相结合,严格履行部门监管职责;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全面实现生产经营者对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承担首负责任;坚持治标与治本并举、整治与建制并重,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健全长效监管机制,实现婴幼儿配方乳粉从源头到消费全过程监管;坚持政府监管与社会监督相结合,构建婴幼儿配方乳粉社会共管共治格局。通过完善制度、强化责任、严格监管、综合施策,全面提升我市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水平。
 
  二、组织机构
 
  成立钦州市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杨 丛 副市长
 
  副组长:熊子成 市政府副秘书长
 
  申荣洲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市食品安全办主任
 
  成 员:曾开宏 市委外宣办主任、市新闻办主任
 
  谢雍飞 市发改委副主任、市医改办主任
 
  沙肖岩 市工信委副主任
 
  刘少南 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支队长
 
  廖 奎 市财政局副局长
 
  唐 明 市商务局副局长
 
  黄君景 市卫生局纪委书记
 
  冯晓斌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
 
  符兰芳 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副局长
 
  廖丽军 市工商局副局长
 
  罗东平 市质监局副局长
 
  巫远晶 钦州海关副关长
 
  张君潮 钦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三、工作任务
 
  (一)强化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监管。严格生产许可,按照《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3版)》要求,2014年5月31日前完成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的许可换证工作。严格认证审核,参照药品企业GMP认证模式,全面实施《粉状婴幼儿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B23790-2010),加强对执行情况的检查审核。严格产品配方和标签管理,建立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原辅料使用和包装标签备案制度,通过生产许可审查的企业应及时将产品配方以及所使用的原料、辅料和包装、标签式样报送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备案,如需变更,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进行申报备案。推行婴幼儿配方乳粉电子信息化管理,实现从奶源、采购、生产、出厂、运输到销售终端的产品全程可查询、可追溯。加强对企业持续保持许可条件、生产过程记录和备案制度执行情况查验,组织对生产企业检验能力进行考核。健全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及时公布违法违规生产企业“黑名单”。(责任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发改委、工信委)。
 
  (二)强化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监管。严格审核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条件,在食品流通许可项目和注册登记项目中分类单项审核和管理。凡在流通许可项目和注册登记项目中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一律不得经营婴幼儿配方乳粉。开展婴幼儿配方乳粉药店专柜销售试点工作,加快制订婴幼儿配方乳粉药店经营管理办法。督促经营单位参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规范婴幼儿配方乳粉购进、储存、销售行为。进一步规范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标识,加大对包装、标签标识和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相关进口证单等监督检查力度,防止非法产品流入市场。督促经营单位严格按照公布的生产企业和产品名录进货,严格监督经营单位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建立查验记录制度。加快制订网络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的管理制度,规范网络销售行为。建立健全经营单位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真实记录经营者许可证的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产品监督抽检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及时公布违法违规经营单位“黑名单”。加强广告宣传的监管,监督指导大众传播媒介切实落实广告发布审查责任,严把食品广告发布关,严厉查处虚假宣传和欺诈消费者的违法行为。(责任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商务局、工商局、质监局、钦州海关、钦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三)强化婴幼儿配方乳粉进口监管。严格对向我市输出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境外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管理,自2014年5月1日起,严禁未注册企业向我市出口婴幼儿配方乳粉。严格进口报检审核,对进口报检时产品距保质期不足3个月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不予受理。严格实施进口检验,按照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实行批批检验检疫,严禁进口大包装婴幼儿配方乳粉到境内分装。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中文标签须在入境前直接印制在最小销售包装上,不得在境内加贴。对无中文标签标识的产品,一律作退货或销毁处理。严格出证放行,经检验检疫合格的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后方可销售、使用。加强对进口商监管,及时发现潜在风险,采取针对性措施,防止不合格进口产品流入市场。严格失信处罚,一旦发现进口商存在非法或不诚信的行为,立即将其列入黑名单,不允许其再从事进出口婴幼儿配方乳粉贸易。(责任单位:钦州海关、钦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四)严格落实企业首负责任。
 
  落实生产企业首负责任。生产企业应当具有自建自控奶源,对原料乳粉和乳清粉等实施批批检验,确保原料乳(粉)质量合格。严格执行原辅料进货查验、生产过程控制、产品出厂全项目批批检验、销售记录和问题产品召回等制度,建立完善电子信息记录系统和产品可追溯制度。设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落实从业人员上岗培训和定期培训制度。严格执行“五不准”,不准委托加工,不准贴牌生产,不准分装生产,不准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不准使用牛、羊乳(粉)以外的原料乳(粉)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责任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落实经营单位首负责任。经营单位应当购入和销售列入政府监管部门公示目录的合格产品,建立并严格执行向供货者索票索证和进货查验制度,记录应当真实。婴幼儿配方乳粉实行专柜专区销售,单独建立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台账,存档备查。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并进行从业人员上岗培训和定期培训。加强产品销售管理,对距保质期不足1个月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应当采取醒目提示或提前下架等措施处理。对不合格和过期、变质的婴幼儿配方乳粉,采取退市和无害化处理措施,防止问题产品再次流入市场。(责任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落实进出口商首负责任。向我市出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出口商或其代理商和进口商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备案。进口商应当建立质量自控体系,对进口产品进行自检,保障其进口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口报检时必须提供对应生产日期或生产批次的婴幼儿配方乳粉检测报告,严格执行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确保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可追溯。进口商应当主动公开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的种类、品牌、产地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责任单位:钦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落实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经营单位和进口商必须落实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先行赔偿和追偿制度,按照“谁生产谁负责、谁销售谁负责”的原则进行赔偿。探索建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钦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五)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监测。建立并实施婴幼儿配方乳粉风险监测和定期监督抽检制度,将婴幼儿配方乳粉及其包装材料、容器列入年度各级食品安全监测计划。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抽检要覆盖全部企业、全部品种,并定期公布抽检结果。加强食品安全风险信息交流,监管部门在监测中发现的不合格问题,应及时互相通报。加强对承检机构的监督检查,提高检验能力和水平,保证检验结果准确、科学。(责任单位:市食品安全办、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质监局、钦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六)严惩重处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和篡改生产日期、涂改标签标识等违法行为。严厉查处未取得生产、经营许可和营业执照生产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仿冒致命婴幼儿配方乳粉注册商标、特有包装装潢以及伪造产地等虚假表示、虚假宣传行为。严厉打击走私婴幼儿配方乳粉、原料乳粉和乳清粉行为。坚持重典治乱,始终保持严惩重处婴幼儿配方乳粉违法犯罪的高压态势。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依法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及时向社会公布。(责任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公安局、商务局、工商局、质监局、邮政管理局、钦州海关、钦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七)构建社会共治格局。鼓励和支持消费者积极参与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畅通投诉渠道,落实有奖举报制度,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媒体的监督作用,及时核查处置媒体报道的违法违规行为和质量安全隐患,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引导媒体客观公正报道,依法查处捏造虚假信息造谣惑众行为。组织开展婴幼儿配方乳粉正面宣传,逐步引导消费者恢复对国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信心。支持乳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科技协会等社会组织,开展促进行业自律、引导市场消费和维护消费者权益以及宣传婴幼儿配方乳粉食品安全知识和婴幼儿喂养知识等方面活动。(责任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工信委、公安局、卫生局、工商局、质监局、新闻办、网信办、钦州海关、钦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八)完善相关保障措施。加大扶持产业发展力度,通过财政补贴、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等形式,鼓励企业技术改造和检验检测能力提升。进一步净化市场环境,取消经营单位对婴幼儿配方乳粉营销的不合理收费,清理和打击操纵婴幼儿配方乳粉价格行为。规范信息发布,未经国家专门检验检测机构复核,不得发布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检验检测结果等信息,以确保相关信息真实准确。涉及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信息发布,统一由自治区食品安全办按照有关规定对外发布。(责任单位:市食品安全办、食品药品监管、发改委、物价局、工信委、财政局、卫生局、质监局、新闻办、网信办、钦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切实加强对本地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细化工作目标和措施,明确职责分工和工作要求。
 
  (二)强化责任落实。要按照层级管理、属地管理、区域负责的工作思路,落实政府和监管部门责任,强化监管力量和工作指导,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责任网。加强检查指导,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三)加强信息报送。各级监管部门要注重收集工作情况,总结工作经验,及时向本级政府及食品安全办报送相关信息,重大情况要抄报上级相关监管部门。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协调,对工作中发现的隐患问题和风险信息要及时通报,协力稳妥处置。
 地区: 广西 
 标签: 婴幼儿配方乳粉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2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00) 法规动态 (211)
法规解读 (2943)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240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7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