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农业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
近来,我省一些地方豆芽不规范或违法生产问题突出。现根据省食安办有关通知精神,就进一步加强豆芽生产监管,消除豆芽质量安全隐患要求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监管职责
省政府《关于研究食品安全有关工作的会议纪要》([2012]16号)已明确豆芽“由农业部门为主负责,质监等部门配合。工商部门负责流通环节的监管”。按此要求,请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进一步明确监管职责,统一思想认识,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实加强豆芽监管。各设区市农业局要同时指导所辖县(市、区)农业部门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进一步落实省政府和我厅前期有关豆芽监管的工作部署,明确工作目标,落实监管责任,制定和细化监管工作措施。
二、创新机制,加大监管力度
各地应针对当地豆芽生产和监管情况,加强日常监管,个别问题突出的地方,应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将监管的重点和工作重心下移,加大对分散在城区、城乡结合部的豆芽加工生产场所的监管力度。积极创新工作机制,完善豆芽产品检测与农业行政执法制度。充分调动和发挥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的作用,开展豆芽生产过程的巡查,重点检查豆芽生产过程违法违规使用连二亚硫酸钠、土霉素、诺氟沙星、甲硝唑等投入品的行为。
三、强化协调配合,严查大要案。
各级农业部门应主动加强与当地质监、工商等部门的沟通,争取当地食安办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开展联合执法,依法严厉查处违法案件。要加大对投诉和举报豆芽违法违规生产问题的执法查处力度,对于涉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2号)中所确定的犯罪行为,要积极会同公安等部门坚决予以严厉打击,震慑违法犯罪行为。
四、加强宣传教育,提升质量安全意识。
各地应加强对豆芽质量安全相关知识的宣传培训和教育,强化豆芽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发布的管理,及时发布抽查、检测、监督执法等情况。将《豆芽卫生标准》(GB 22556-2008)、《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2011)、《食品安全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食品法律法规和豆芽相关质量安全知识进行有针对性的宣传。
福建省农业厅
2013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