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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开展农牧区食品市场“四打击四规范”专项整治行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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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10-11 10:30:25  来源: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349
核心提示:根据《国务院食品安全办、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工商总局关于开展农村食品市场“四打击四规范”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食安办〔2014〕14号)文件要求,省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办、食药监局、工商局、质监局制定了《全省农牧区食品市场“四打击四规范”专项整治行动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单位
青海省人民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青海省人民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4-09-14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sdaqh.gov.cn/html/201499/n314811193.html

各市、州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国务院食品安全办、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工商总局关于开展农村食品市场“四打击四规范”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食安办〔2014〕14号)文件要求,省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办、食药监局、工商局、质监局制定了《全省农牧区食品市场“四打击四规范”专项整治行动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确保广大农牧民“舌尖上的安全”。

  青海省人民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4年9月4日

  全省农牧区食品市场四打击、四规范专项整治行动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落实全省农牧区食品市场“四打击、四规范”专项整治行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四打击、四规范”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农牧区食品市场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查办一批食品违法案件,曝光一批典型案例,树立一批先进示范单位,切实解决和消除当前我省农牧区食品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风险隐患,着力规范农牧区食品市场秩序。广泛发动和引导全社会积极参与农牧区食品安全综合治理,推动农牧区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建设,夯实农牧区食品安全监管基础,提升农牧区食品安全水平。

  二、重点工作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加大风险隐患排查,着重加大对食品加工小作坊和主要辐射农牧区的食品批发市场等农牧区食品源头治理力度,突出重点区域、重点品种、重点业态和重点案件线索,集中力量开展“四打击四规范”专项整治行动。

  (一)严厉打击无证无照行为,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资格。

  各监管部门要以清理规范食品生产经营主体为抓手,切实摸清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基本情况,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依照法律和职责强化对农牧区食品生产、流通经营、餐饮服务等方面的日常监管,严厉打击无证无照生产经营行为,着力规范农牧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资格。在抓好日常监管工作的基础上,通过市场检查、发动群众监督等方式,及时发现、严厉查处行政区域内的无证无照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取缔一批违法“黑工厂”、“黑窝点”和不符合卫生规范、生产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黑作坊”,严惩一批食品违法犯罪分子,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二)严厉打击销售、使用无合法来源食品、食品原料和食品相关产品的违法行为,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采购活动。

  各监管部门要针对农牧区食品生产经营者索证索票意识不强、进货查验责任不落实、查验记录不规范和记录不全等突出问题,重点针对食品小作坊、小超市、农家乐、小餐饮、小摊贩,并将农牧区食品流动摊贩或向农牧区食品生产经营者供货的游商纳入食品安全监管范围,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治理行动,严厉打击非法批发、采购、零售和使用无合法来源的食品、食品原料和食品相关产品行为。对从合法渠道采购但不按规定落实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未索证索票或票证不全的,责令限期整改;对从非正规渠道采购食品、食品原料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要依法从严从快查处,涉及其他地区或监管部门的,要依法及时通报或移送有管辖权限的监管部门。要通过宣传培训、现场观摩、示范店创建等形式,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教育,落实生产经营者对食品、食品原料和食品相关产品的把关责任和义务,规范生产经营者的采购活动。

  (三)严厉打击生产经营侵权仿冒和“五无”食品违法行为,规范食品包装标签标识管理。

  要落实属地责任,针对农牧区食品市场存在的假冒和仿冒知名品牌食品,制售无生产厂家、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无食品生产许可、无食品标签的“五无”食品等突出问题,以城乡结合部、校园及其周边、旅游景区、自然村,以及其他问题易发、多发区域为重点区域,以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农村庙会和集市、农村中小食品生产企业和小作坊、食杂店、小餐饮为重点场所,以群众日常大宗消费食品、儿童食品,以及民俗土特产品为重点品种,加大食品监督抽检和对产品包装、标签、说明书的检查力度,将食品标签标识管理作为日常监管的重要内容,深入排查风险隐患,坚决查处农牧区食品市场生产经营侵权仿冒和“五无”食品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要坚决吊销相关许可证照,严肃清除一批违法食品生产经营场所。

  (四)严厉打击生产经营“两超一非”等劣质食品行为,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过程。

  各监管部门要加大对农牧区或面向农牧区生产的食品以及高风险、重点食品的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严厉打击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和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违法行为,严厉查处销售超过保质期、腐败变质食品,或以超过保质期、腐败变质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等违法行为,依法及时查处和处置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中发现的问题食品,严防问题食品再次流入市场。要结合《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夏秋季食品经营领域食品安全监管做好食物中毒防控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切实加强对小作坊、农村集贸市场、农家乐、集体用餐、学校食堂、农村食品配送车等重点业态、场所和对象的监督检查,通过市场整治和示范引领,逐步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范。

  各地各有关部门务必要坚持重典治乱、标本兼治的原则,通过严打重惩、打出声威、形成震慑、营造氛围,进一步提升农牧区的食品安全意识、法律责任意识、诚信自律意识和理性维权意识,着力巩固农牧食品市场整治成果。不断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建立健全长效监管制度和监管机制,充分调动社会各方积极性,发挥好社会共治作用。严格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资格、采购活动,以及食品包装标签标识和食品生产经营过程,努力实现农牧区食品市场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资格合法、生产经营行为合规、生产经营过程可控的目标要求,构建安全有序的农牧区食品市场环境。

  三、工作安排

  专项整治行动从2014年9月上旬开始至2014年12月中旬结束,分三个阶段组织实施:

  (一)部署动员阶段(9月上旬)

  各级食品安全办会同相关部门要制定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以召开新闻发布会形式向社会发布启动专项整治的信息,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加强自查,规范生产经营行为。要通过新闻媒体、乡镇文化站、学校等平台以海报、板报、广播等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整治规范阶段(9月—11月)

  各地组织力量对农村小作坊、小餐饮、食杂店、小超市、区域性食品批发市场、乡镇集贸市场等重点场所进行集中监督检查,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明确检查重点。对于食品生产环节,突出重点品种、高风险食品品种生产加工主体;对于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环节,突出经营高风险和重点食品以及问题多发的经营主体,开展全覆盖检查。切实加大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办力度,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公安机关,严禁以罚代刑。

  各地要及时汇总上报有关工作进展情况。从9月1日起至11月30日止,每周四下午17:00前,各地食品安全办向省食安办报送一次“四打击四规范”专项整治行动工作信息。第一次上报工作信息时,同时报一名整治工作联系人及联系电话。10月5日之前上报一次中期工作报告,报告内容为前期组织开展农牧区食品市场整治和日常监管的主要措施、取得的成果和好的经验、查处的典型案例等,并分析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不足。

  (三)总结提高阶段(12月份)

  12月5日前,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务院食品安全办、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工商总局关于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假冒伪劣食品违法行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食品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务院食安办〔2014〕7号)结合本通知要求,对开展农牧区食品市场专项整治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并上报省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办(含统计表),内容主要包括今年以来组织开展农牧区食品市场整治和日常监管的主要措施、取得的成果和好的经验、查处的典型案例等,并分析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不足,提出相关的意见和建议。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将在12月中旬对2014年度全国农牧区食品市场整治工作进行总结,并予通报。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省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办成立全省农牧区食品市场“四打击四规范”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

  组  长:马海莉      省政府副秘书长。

  副组长:魏富财      省食药局副局长

  李俊        省质监局巡视员

  达建宁      省工商局副局长

  杨国瑜      省食药局食品总监

  成员单位: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工商局行政管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相关处室。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省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总体协调统筹。

  各级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办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会同相关部门结合当地农牧区食品市场存在的特点和突出问题,制定有针对性的工作方案,细化部门工作任务,明确监管责任,提出整治措施和目标任务,协调并督促相关部门组织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提升监管合力。在目前机构改革职能调整仍未到位前,各监管部门要按照2014年全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精神,依法履行工作职责,根据集中开展食品流通许可的清理规范和经营者进货查验、索证索票落实情况以及经营过期变质、“五无”食品、不合格食品和无合法来源进口食品等违法行为的专项整治,切实加强案件查办力度,努力扭转农牧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的被动局面;要集中力量规范农牧区食品市场经营秩序,组织开展农牧区食品市场久治不愈的“傍名牌”、“山寨食品”等侵权仿冒及虚假违法广告行为专项治理行动。

  (二)认真组织,务求实效。

  各级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办和各相关部门在专项整治行动中,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及时纠正、规范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对发现的风险隐患和不规范行为,责令整改并落实整改率达到100%;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打击和查处率达到100%;要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对涉嫌食品犯罪的线索或案件,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率达到100%。对大要案件要一案一报、挂牌督办、限期办结。对发现涉及其他地区的问题食品,要及时通报相关地区监管部门彻底追查。

  (三)强化督查,落实责任。

  各级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办和各相关部门要深入基层、深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采取飞行检查等方式,加强督促检查,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对于妨碍监管执法的生产经营者,要依法严厉查处。对责任不落实、监管不作为、情况不报告、问题不解决的单位和工作人员,要严肃追究责任。省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办将此次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列入各地年终考核内容, 专项整治期间,还将牵头组织相关单位适时对部分地区开展督查暗访和督查考核,各级食品药品安全办和各相关部门也要组织力量对本地区开展督查工作,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对责任不落实、监管不作为、情况不报告、问题不解决的单位和工作人员,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四)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各地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采取多种方式,大力营造舆论氛围,在专项整治工作期间,各市(州)、县级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办至少要组织召开2次新闻发布会,广泛宣传“四打击、四规范”工作的重要性、整治工作的重点和整治取得的成果,及时发布抽检不合格名单和典型案例,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引导全社会积极参与农牧区食品市场综合治理,努力形成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工作格局。

  联系方式

  青海省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联 系 人:白金波

  电    话:0971—8802952,8270910(传真)

  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联 系 人:管晔、汪永财

  联系电话:0971—8228673、8864683(传真)

  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联 系 人:阿娟

  电    话:0971—8221500,8248508(传真)

  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联 系 人:魏宏军

  电    话:0971—6161719

   附件.农牧区食品市场“四打击四规范”专项整治工作情况统计表.doc
 

 地区: 青海 
 标签: 专项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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