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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经营专供出口农药产品行为定性问题的函(农办农函[2014]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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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9-15 08:24:05  来源:农业部办公厅  浏览次数:2230
核心提示:农药登记证为专供出口的农药产品,不得在国内销售。在国内市场经营农药登记证为专供出口农药产品的,应当认定为经营未取得农药登记证农药的行为,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予以处罚。
发布单位
农业部
农业部
发布文号 国卫通〔2014〕10号
发布日期 2014-08-19 生效日期 2014-08-1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复函批复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关于对经营专供出口农药产品行为如何定性的请示》(苏农法〔2014〕3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农药登记证为专供出口的农药产品,不得在国内销售。在国内市场经营农药登记证为专供出口农药产品的,应当认定为经营未取得农药登记证农药的行为,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予以处罚。
 
  特此函复。
 
  农业部办公厅
 
  2014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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