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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农药登记信息员联系机制的通知 (农办农﹝202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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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3-01-30 09:35:15  来源:农业农村部  浏览次数:1458
核心提示:为深入贯彻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农药登记管理服务,落实农药登记申请人主体责任,规范农药登记中介代理,做好农药登记申请资料提交和审批信息反馈有效衔接,切实提升农药登记管理服务的精准性、科学性和公平性,我部拟建立农药登记信息员联系机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农业农村部
农业农村部
发布文号 农办农﹝2023﹞3号
发布日期 2023-01-19 生效日期 2023-01-1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农药登记管理服务,落实农药登记申请人主体责任,规范农药登记中介代理,做好农药登记申请资料提交和审批信息反馈有效衔接,切实提升农药登记管理服务的精准性、科学性和公平性,我部拟建立农药登记信息员联系机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确定农药登记信息员

农药登记申请人(包括农药生产企业、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新农药研制者)根据业务需要,确定1—2名熟悉农药登记业务的人员作为本单位的农药登记信息员,填写农药登记信息员信息表(见附件1)。农药登记信息员为本单位职工的,加盖本单位公章;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的,还应加盖受托人公章。

二、落实农药登记信息员责任

农药登记信息员代表相应的申请人,承办农药登记相关业务,包括提交农药登记申请资料、接收登记受理和办结通知书、领取有关证照、接受农药管理部门质询询问和相关业务联系等。申请人应当加强对其农药登记信息员的业务培训和监督管理,敦促其提升业务能力、遵守农药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农药登记信息员违反农药登记相关规定的,由申请人也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加强农药登记信息员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部门要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加强日常管理和服务,不断提高农药登记信息员的业务能力。组织本辖区农药登记申请人按要求确定农药登记信息员,及时填报《农药登记信息员登记表》(原件一式两份,省部各留存一份),核实汇总(见附件2)后于2023年2月底前报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电子版同时发送农药管理司农药管理处及部农药检定所)。农药登记信息员需要变动的,申请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变更说明和变更后的农药登记信息员信息表同时报送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和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农药登记信息员信息报送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农业农村部农药管理司 李好010-59193280,电子邮箱:pmd@agri.gov.cn

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 宋和平010-59194109,电子邮箱:icamanet@agri.gov.cn

附件:1.农药登记信息员信息表

2.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农药登记信息员信息汇总表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23年1月19日

附件:

   农办农【2023】3号.pdf

   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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