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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落实吉林省禁止生产销售和提供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购物袋塑料餐具规定意见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14〕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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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9-12 16:29:32  来源: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浏览次数:3519
核心提示:省发展改革委、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省环保厅、省经合局、省商务厅、省工业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委宣传部制定的《关于落实吉林省禁止生产销售和提供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购物袋、塑料餐具规定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发布单位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吉政办明电〔2014〕66号
发布日期 2014-07-21 生效日期 2014-07-2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jl.gov.cn/zwgk/gwgb/szfwj/jzbmd/201407/t20140731_1708601.html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省发展改革委、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省环保厅、省经合局、省商务厅、省工业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委宣传部制定的《关于落实吉林省禁止生产销售和提供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购物袋、塑料餐具规定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7月21日
 
  关于落实吉林省禁止生产销售和提供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购物袋、塑料餐具规定的意见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质监局 省工商局 省环保厅 省经合局
 
  省商务厅 省工业信息化厅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委宣传部
 
  为贯彻落实《吉林省禁止生产销售和提供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购物袋、塑料餐具规定》(省政府令第244号,以下简称“禁塑令”),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制定地方标准
 
  省质监局制定适合我省实际的聚乳酸(PLA)可降解制品通用标准和快速检验检测方法标准,并于2014年10月1日前发布、2014年12月1日前实施;建立和完善降解塑料购物袋、餐具等系列产品技术标准体系;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要求,做好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
 
  二、保障产品供应
 
  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经济技术合作等部门要组织推进聚乳酸制品项目建设,并于2014年9月1日前提供达到质量技术标准的产品;同步加快推进上游聚乳酸、L-乳酸等相关重大项目建设。各级商务部门要加强市场流通的产需衔接,组织好可替代产品市场供应,满足市场需求。
 
  三、建立备案制度
 
  省发展改革委制定备案工作细则,指导在我省依法注册、取得相关行政审批手续、产品符合地方标准、生产聚乳酸等可降解塑料制品的企业,报备生产能力、产品方案、市场销售等企业信息。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质量技术监督、商务、工商行政管理等生产和市场监管部门,要建立备案信息共享机制,作为项目支持和市场监管的依据。
 
  四、建立台账制度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监督生产企业建立原料进货渠道及数量、产成品产量、销售渠道及销售量台账,按照标准要求对产品进行出厂检验,指导企业申请商品条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督促指导供应批发商、商业机构、使用单位建立商品来源渠道、数量、销售量及免费提供量台账;相关单位台账作为生产监督和市场监管部门开展核查的依据。
 
  五、建立监督检查制度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制定工作方案,加强对市场流通领域各环节的监督检查。省外产品进入我省市场应向属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报验,由属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验商品条码、产品质量合格报告、商品来源数量,并进行批次检验,未经批次检验或批次检验不合格的产品禁止进入市场流通。省内已备案企业的产品进入市场流通后,由属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省内商业机构和使用单位开展监督抽检和抽查,核查相关进销货台账,对违反“禁塑令”相关规定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省内已备案的生产企业实行产品抽检,核查相关台账。
 
  六、建立回收制度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开展防治不可降解塑料购物袋、塑料餐具污染及其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各级城市建设主管部门要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工作,加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站)的标准化建设及运营管理。
 
  七、建立督导制度
 
  各相关部门要制定本部门的工作细则,贯彻落实具体工作。县级以上政府具体负责本地区禁塑工作,督促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履行监管职责。
 
  八、建立部门协调机制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协调解决相关问题,建立产业政策、技术标准、市场准入、监督检查等信息互通机制,定期通报各项工作进展情况,实现行政审批和市场监管的信息共享,重大事项由省发展改革委汇总并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九、建立问责制度
 
  在实施禁塑工作中,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部门和具体工作人员,由上级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进行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加强舆论宣传
 
  各级宣传部门要做好舆论导向工作,积极宣传实施“禁塑令”的重要意义,宣传引导消费者和经营者提高生态环保和食品安全意识,及时报道产业发展、市场动态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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