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食安办、食品药品监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食安办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工商总局关于开展农村食品市场“四打击四规范”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食安办〔2014〕14号)精神,加强我省农村食品市场监管,规范农村食品市场秩序,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农村食品市场突出问题,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结合我省实际,省食安办制定了《全省农村食品市场“四打击四规范”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抓好落实。
湖北省食品安全办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湖北省工商管理局
2014年9月3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全省农村食品市场“四打击四规范”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食安办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工商总局关于开展农村食品市场“四打击四规范”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食安办〔2014〕14号)精神,加强我省农村食品市场监管,规范农村食品市场秩序,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农村食品市场突出问题,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要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的要求,通过开展“四打击四规范”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农村食品市场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查办一批食品违法案件,曝光一批典型案例,树立一批先进示范单位,发动和引导全社会积极参与农村食品安全综合治理,推动农村食品安全全过程监管机制和质量追溯体系建设,建立更为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切实解决和消除当前农村食品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风险隐患,着力规范农村食品市场秩序,夯实农村地区食品安全监管基础,提升农村食品安全水平。
二、工作内容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坚持问题导向,按照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即将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安全风险防控的意见(试行)》,加大风险隐患排查,加强风险防控处置,着重加大对食品加工小作坊和主要辐射农村地区的食品批发市场等农村食品源头治理力度,并突出重点区域、重点品种、重点业态和重点案件线索,集中力量展开“四打击四规范”。
(一)严厉打击无证无照行为,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资格。要摸清“存量”。在年初开展的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大摸底、大清查”成果的基础上,积极应用食品流通等许可系统,建立健全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的台账、档案,切实掌握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的基本情况。要激活“增量”。在坚持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宽进严管,积极培育农村食品市场主体的同时,依法依职责强化对农村食品生产、流通经营、餐饮服务等方面的日常监管,推进食品生产经营者公示制度落实,督促经营者亮证亮照经营,严厉打击无证无照生产经营行为,着力规范农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资格。要铲除“黑量”。结合正在开展的“铲除食品药品制假售假黑窝点‘利剑’行动”,通过市场检查、发动群众监督等方式,及时发现、严厉查处一批无证无照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取缔一批违法“黑工厂”、“黑窝点”和不符合卫生规范、生产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黑作坊”,严惩一批食品违法犯罪分子,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二)严厉打击销售、使用无合法来源食品和原料的违法行为,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采购活动。针对农村食品生产经营者索证索票意识不强、进货查验责任不落实、查验记录不规范和记录不全等突出问题,重点指向食品小作坊、小超市、农家乐、小餐饮、小摊贩,并将农村地区食品流动摊贩或向农村食品生产经营者供货的游商纳入食品安全监管范围,开展专项治理,严厉打击非法批发、采购、零售和使用无合法来源的食品或原料行为。对从合法渠道采购但不按规定落实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未索证索票或票证不全的,特别是食品加工小作坊、小超市、小餐饮和主要辐射农村地区的食品批发市场,责令其限期建立落实主体责任的自律登记台账,鼓励其执行食品、食用农产品“一票通”制度和使用湖北省食品流通电子追溯系统以及应用农产品二维码追溯技术,保证食品、食品原料来源可溯、去向可追;对从非正规渠道采购食品或食品原料的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要依法从严从快查处,涉及其他地区或监管部门的,要依法及时通报或移送有管辖权限的监管部门。要通过宣传培训、现场观摩、诚信体系建设和食品安全示范店、示范农贸市场、餐饮示范街、国家食品安全城市创建等活动以及探索实行流通、餐饮环节“记分制”等管理办法,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教育,落实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和食品原料的把关责任和义务,规范生产经营者的采购活动。
(三)严厉打击生产经营侵权仿冒和“五无”食品违法行为,规范食品包装标签标识管理。要落实属地监管责任,结合在全国开展的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以及在全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开展的“三个一”(办好一个食品药品监管试点、制定一个地方食品标准、抓好一个重点食品品种的规范监管执法)等活动,针对农村食品市场存在的假冒和仿冒知名品牌,制售无生产厂家、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无食品生产许可、无食品标签的“五无”食品等突出问题,以城乡结合部、校园及其周边、旅游景区、自然村,以及其他问题易发、多发区域为重点区域,以批发市场、农贸市场、集贸市场、农村庙会和集市、农村中小食品生产企业和小作坊、食杂店、小餐饮为重点场所,以群众日常大宗消费食品、儿童食品,以及民俗特色食品等为重点品种,加大食品监督抽检和对产品包装、标签、说明书的检查力度,将食品标签标识管理作为日常监管的重要内容,深入排查风险隐患,坚决查处农村食品市场生产经营侵权仿冒和“五无”食品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要坚决吊销相关许可证照,严肃清除一批违法食品生产经营者。
(四)严厉打击生产经营“两超一非”等劣质食品行为,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结合贯彻《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超过保质期食品监管工作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二〔2014〕22号)、《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的意见》(鄂食药监文〔2014〕56号)、《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禁止生产和使用酸性磷酸铝钠等食品添加剂的紧急通知》(鄂食药监文〔2014〕53号)等精神,科学制定计划,统筹协调抽检监测的食品品种、区域和项目,加大对农村地区或面向农村地区生产的食品以及高风险、重点食品的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提高问题食品的发现率,严厉打击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和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违法行为,严厉查处销售超过保质期、腐败变质食品,或以超过保质期、腐败变质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等违法行为,依法及时查处和处置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中发现的问题食品,严防问题食品再次流入市场。要结合贯彻《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夏秋季食品经营领域食品安全监管做好食物中毒防控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食监二〔2014〕94号)等要求,切实加强对小作坊、农村集贸市场、农家乐、集体聚餐、学校食堂、农村食品配送车等重点业态、场所和对象的监督检查,通过市场整治和示范引领,逐步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范。
各地各有关部门务必坚持重典治乱、标本兼治的原则,通过严打重惩,打出声威、形成震慑、营造氛围,进一步提升农村地区的食品安全意识、法律责任意识、诚信自律意识和理性维权意识,着力巩固农村食品市场整治成果。探索建立农村维权“绿色通道”,解决现阶段农村食品安全维权难、成本高等问题。按照《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药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办法(试行)》(鄂食药监文〔2014〕64号)要求,推行信用分类监管,建立健全长效监管制度和监管机制,充分调动社会各方积极性,发挥好社会共治作用。严格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资格、采购活动,以及食品包装标签标识和食品生产经营过程,努力实现农村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资格合法、生产经营行为合规、生产经营过程可控的目标要求,构建安全有序的农村食品市场环境。
三、实施步骤
本次专项整治行动从2014年9月上旬开始至2014年12月上旬结束,分三个阶段组织实施:
(一)动员部署阶段(9月上旬)
1.制定实施方案。按照国务院食安办、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全省农村食品市场“四打击四规范”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各市州食安办要按照省食安办的统一部署,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2.召开动员会、新闻发布会。省食安办召开全省动员部署视频会议,对全省农村食品市场“四打击四规范”专项整治行动进行安排部署;同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发布启动专项整治的信息。各地食安办要及时进行部署并召开新闻发布会,督促农村食品生产经营者加强自查,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3.成立工作专班。省成立农村食品市场“四打击四规范”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具体名单见附件2),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食品药品监管局食品流通监管处,具体负责综合协调、检查督办、信息统计等事宜。各市州局要成立领导小组和相应的工作机构,配备专门人员,明确工作分工,确保组织协调工作有序、有力。
(二)整治规范阶段(9月中旬—11月下旬)
1.突出重点。各地组织力量对农村小作坊、小餐饮、食杂店、小超市、区域性食品批发市场、乡镇集贸市场等重点场所进行集中监督检查,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明确检查重点。对食品生产环节,突出重点品种、高风险食品品种生产加工主体;对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环节,突出经营高风险和重点食品以及问题多发的经营主体,开展全覆盖检查。切实加大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办力度,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公安机关,严禁以罚代刑。
2.信息报送。各市州要及时汇总上报有关工作进展情况(含工作情况统计表,见附件1)。从9月8日起至11月30日止,每周四中午12:00前,各市州食安办向省农村食品安全“四打击四规范”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一次工作信息。第一次上报工作信息时,同时报一名整治工作联系人及联系电话。10月8日之前上报一次中期工作汇报,汇报内容为前期组织开展农村食品市场整治和日常监管的主要措施、取得的成果和好的经验、查处的典型案例等,并分析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不足。
(三)总结提高阶段(12月上旬)
12月5日前,各地要根据本方案并结合省食安办《转发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三部门关于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假冒伪劣食品违法行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食品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省食安办〔2014〕8号)要求,对开展农村食品市场专项整治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并上报省食安办,内容主要包括:今年以来组织开展农村食品市场整治和日常监管的主要措施、取得的成果和好的经验、查处的典型案例等,并分析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不足,提出相关的意见和建议。省食安办将于12月上旬对全省农村食品市场专项整治行动进行总结,并予通报。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食安办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当地农村食品市场存在的特点和突出问题,结合儿童食品和校园及其周边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及中秋国庆节日期间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制定有针对性的工作方案,细化部门工作任务,明确监管责任,提出整治措施和目标任务,协调并督促相关部门组织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形成整治合力。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集中开展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清理规范、经营者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落实情况整治以及生产经营劣质食品等违法行为整治,加强农村食品安全日常监管,规范农村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集中力量规范农村食品市场经营秩序,组织开展农村食品市场久治不愈的“傍名牌”、“山寨食品”等侵权仿冒及虚假违法广告行为专项治理行动。
(二)认真组织,务求实效。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及时纠正、规范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对发现的风险隐患和不规范行为,要及时责令整改,整改落实率要达到100%;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打击和查处率要达到100%;要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对涉嫌食品犯罪的线索或案件,依法向公安机关的移送率要达到100%。对大要案件要一案一报、挂牌督办、限期办结。对发现涉及其他地区的问题食品,要及时通报相关地区监管部门彻底追查。
(三)打建结合,以打促建。各级各相关部门要以此次专项整治为抓手,在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基础上,注重打建结合,边打边建,以打促建,积极督促指导食品生产经营者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责任,落实各项自律制度;认真排查风险隐患,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小作坊、小食品店、小餐饮以及农村食品市场等薄弱环节的监管;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积极构建食品安全长效机制建设,探索建立“记分制”等信用分类监管制度,大力实施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一票通”追溯制度、农村集体聚餐管理制度、信息公示制度、投诉举报奖励制度等监管长效机制,力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规范化、常态化、科学化。
(四)强化督查,落实责任。各地食安办和各相关部门领导要亲自带队组织“飞行检查”、蹲点督导等,深入基层、深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开展调研,掌握第一手情况,加强指导。要释放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红利”,督促乡镇基层所落实监管执法责任。要强化督促检查,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对于妨碍监管执法的生产经营者,要依法严厉查处;对责任不落实、监管不作为、情况不报告、问题不解决的单位和工作人员,要严肃追究责任。省食安办将适时组织多个督查组,由相关领导带队,对专项整治行动进行督察暗访,并将有关情况作为年底对各地考核的重要依据。
(五)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地要加强宣传教育,通过新闻媒体、科普宣传站、学校等平台,以海报、板报、广播等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在开展整治工作期间,各市州食安办至少召开2次、县级食安办至少召开1次新闻发布会,及时公布专项行动部署、成效。要着重宣传专项整治行动成果,曝光典型案例,营造整治行动的强大声势,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引导全社会积极参与农村食品市场综合治理,强化社会共治。
省农村食品市场“四打击四规范”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方式:
联系人:熊莉(省食品药品监管局食品流通监管处)
联系电话:(027)87111630
电子邮件:hbspltjgc@163.com(接收各地报送材料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