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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4〕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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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9-11 09:45:12  来源: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浏览次数:18055
核心提示: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全省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发布单位
湖北省人民政府
湖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鄂政办发〔2014〕16号
发布日期 2014-02-18 生效日期 2014-02-1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修改链接: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与优化营商环境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及证明事项专项清理结果的通知 (鄂政办发〔2021〕12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全省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总体目标是,通过改革公司注册资本及其他登记事项,进一步放松对市场主体准入的管制,降低准入门槛,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场主体加快发展;通过改革监管制度,进一步转变监管方式,强化信用监管,促进协同监管,提高监管效能;通过加强市场主体信息公示,进一步扩大社会监督,促进社会共治,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创造活力,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
 
  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遵循“便捷高效、规范统一、宽进严管”的基本原则。
 
  二、主要内容和工作措施
 
  (一)放宽公司注册资本登记条件。从2014年3月1日起,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再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的期限。
 
  (二)实行公司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从2014年3月1日起,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另有规定的外,将现行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不再将公司实收资本作为工商登记事项,公司办理工商登记时,不再提交验资报告。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总额或者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即公司注册资本)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公司股东(发起人)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均由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应当将股东认缴出资额或者发起人认购股份、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缴纳情况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司股东(发起人)对缴纳出资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明确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27类行业,仍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
 
  (三)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和手续。按照方便市场主体准入、保障经济社会秩序的原则,允许将能有效划分区间的同一地址登记为多家市场主体的住所或经营场所;允许有投资关系的市场主体登记使用同一住所;允许将住房用作“安全、环保、不扰民”行业的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允许市场主体将住所同时作为经营场所。
 
  申请人提交对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办理工商登记。使用自有房产的,提交房产证明;暂未取得产权证的合法建筑,提交县级房产管理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委会、各类开发区管委会等单位出具的权属使用证明即可办理登记。租赁他人房产的,提交租赁协议和出租方的房产证明;租赁商场、宾馆、酒店、市场等企业法人所属经营场所的房屋(摊位)用作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可只提交租赁协议和出租方的主体资格证明(营业执照)。将住宅用作“安全、环保、不扰民”行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提交村(居)委会、业主委员会或利害关系人出具的同意使用的书面意见。
 
  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对本行政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作出具体规定。
 
  (四)改革市场主体年检验照制度。从2014年起,将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企业每年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企业年度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公司股东(发起人)缴纳出资情况、资产状况等,企业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依规对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内容进行抽查。经检查发现企业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予以处罚,并将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信息通报公安、财政、海关、税务等有关部门。对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将其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企业在三年内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超过三年未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其永久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不得恢复正常记载状态,并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黑名单”)。
 
  从2014年起,不再实行个体工商户验照制度,建立并实行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制度。
 
  (五)推进登记注册全程电子化。由工商部门牵头建立适应互联网环境下的工商登记数字证书管理系统,积极争取我省成为全国首批电子营业执照试点地区,2014年内初步建成以电子营业执照为支撑的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公示、网上发照等登记服务新模式,三年内基本实现全省企业登记注册全程电子化。从2014年3月1日起,按照统一要求启用新版营业执照。
 
  (六)建立全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按照全国统一标准,全省统一建设的原则,省工商局牵头负责在2014年上半年建成和应用全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负责系统日常管理与维护。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公示市场主体登记、备案、监管等信息;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应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和获得资质资格的许可信息;相关部门应公示相关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并将公示系统上的信息作为本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社会公众可通过公示系统,实时查询市场主体信用信息。
 
  (七)强化市场主体信用监管。实行统一的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工商部门将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等的市场主体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向社会公示。按国家有关规定落实“黑名单”管理、失信惩戒、境外追偿保障等信用约束制度,对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或“黑名单”、有其他违法记录的市场主体及其相关责任人,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针对性的信用约束措施,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局面。
 
  (八)强化司法救济和刑事惩治。明确政府对市场主体和市场活动监督管理的行政职责,区分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的界限。尊重市场主体民事权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工商登记环节中的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股东与公司、股东与股东之间因工商登记争议引发民事纠纷时,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寻求司法救济。支持配合人民法院履行民事审判职能,依法审理股权纠纷、合同纠纷等经济纠纷案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依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或者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办理工商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充分发挥刑事司法对犯罪行为的惩治、威慑作用,相关部门要主动配合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履行职责,依法惩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行为。
 
  (九)强化社会组织监督自律作用。扩大行业协会参与度,发挥行业协会的行业管理、监督、约束和职业道德建设等作用,引导市场主体履行出资义务和社会责任。积极发挥会计师事务所、公证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的作用,强化对市场主体及其行为的监督。支持行业协会、仲裁机构等组织通过调解、仲裁、裁决等方式解决市场主体之间的争议。积极培育、鼓励发展社会信用评价机构,支持开展信用评级,提供客观、公正的企业资信信息。
 
  (十)强化企业自我管理。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涉及公司基础制度的调整,公司应健全自我管理办法和机制,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发挥独立董事、监事的监督作用,强化主体责任。公司股东(发起人)应正确认识注册资本认缴的责任,理性作出认缴承诺,严格按照章程、协议约定的时间及数额等履行实际出资责任。
 
  (十一)强化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监管。加强对市场主体准入和退出行为的监管,大力推进反不正当竞争与反垄断执法。加强对各类商品交易市场和有关服务行为的规范管理,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强化商品质量监管,严厉打击侵犯商标专用权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严肃查处虚假违法广告,严厉打击传销,严格规范直销,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各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能范围内的监管职责,强化部门间协调配合,形成分工明确、沟通顺畅、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提升监管效能。
 
  (十二)强化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管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投诉举报,依法处理市场主体登记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问题。对于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经营场所),或者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规划、建设、国土、房屋管理、公安、环保、安全监管等部门依法管理;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由负责许可审批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管。
 
  三、组织领导和服务保障
 
  实施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时间紧、任务重、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政府务必高度重视,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的具体问题,确保此项改革尽快落地见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政府加强全省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工作的领导,各级地方政府要建立相应的改革工作协调推进机制,确保此项改革有序进行。
 
  (二)落实保障措施。工商部门要加快建设统一规范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修改完善登记业务系统,开发应用企业登记注册全程电子化系统,调剂充实一线登记窗口人员力量,保障便捷高效登记。各有关部门要制订和完善相关配套监管制度,统筹推进,同步实施,协调联动推进改革。工商部门要会同政府法制部门对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和修改。各级人民政府要为构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登记注册全程电子化、启用统一的新版营业执照、建立“宽进严管”长效机制等提供必要的人员、设施和资金保障。
 
  (三)广泛宣传引导。抓紧开展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业务培训,充分利用各种媒介做好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政策的宣传解读,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引导社会正确认识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意义和股东出资责任,全面了解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制度的作用,广泛参与诚信体系建设,在全社会形成理解改革、关心改革、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围,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地区: 湖北 
 标签: 登记 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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