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常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常政发〔2014〕64号)

常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常政发〔2014〕64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9-11 09:42:48  来源:常州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772
核心提示:现将《常州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发布单位
常州市人民政府
常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常政发〔2014〕64号
发布日期 2014-05-14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jiangsu.gov.cn/jsgov/sx/shengxs/changzhous/201405/t20140522_433511.html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常州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5月14日
 
  常州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国发〔2014〕7号)、《省政府关于推进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苏政发〔2013〕150号)精神,按照《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常政发〔2014〕6号)的要求,进一步深化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创新企业监管方式,切实提高政府运行效能,促进市场主体加快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目标要求
 
  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科学界定政府与市场、社会的关系,探索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客观规律相适应的工商登记制度。按照便利化登记的原则,降低市场准入门槛,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充分发挥司法、行政、社会组织和企业自身的作用,共同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效的制度保障。
 
  二、基本原则
 
  按照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要求,坚持解放思想,敢于创新,以“宽进严管”为原则,进一步降低登记门槛,简化准入程序,下放审批权限,为市场主体的准入营造宽松的环境。同时创新监管方式,强化部门协作,实现许可审批和监管工作的协调统一,努力形成我市体制机制新优势。
 
  三、改革内容
 
  (一)改革注册资本登记制度。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27个行业仍实行注册资本实缴制外,其他行业一律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实收资本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
 
  (二)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规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取消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和货币出资比例限制,取消公司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的期限限制;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对其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
 
  (三)推行“并联告知,先照后证”。从事一般经营项目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由工商部门直接核发营业执照,即可经营。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必须报经批准,或者经营项目涉及国家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申请人持经有关部门审批的文件申请登记,工商机关按照许可审批文件核定经营范围核发营业执照。
 
  从事其他前置许可审批经营项目的,推行“并联告知,先照后证”制度。对涉及许可经营的,工商部门一律核准为“须在取得许可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同时以电子文件形式告知相应的许可审批部门。审批部门应对申请事项即时审查,对是否需要办理审批提出意见,并告知工商受理窗口。工商部门在核发营业执照时,将许可部门的意见书面交申请人,告知申请人领照后到审批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同时,要求申请人在作出“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在取得许可后才开展许可内的经营活动”的承诺后领取营业执照。
 
  (四)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限制。允许从事计算机系统服务、数据处理、软件开发、电子商务、广告策划、工程管理服务、装饰设计业务等无污染、不扰民、无安全隐患经营项目的,在房屋产权人做出不作为房屋征收和拆迁补偿依据的书面承诺后,可依法将住宅作为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地)登记;允许将已列入征收拆迁范围内的商业房在房屋产权人做出不作为房屋征收和拆迁补偿依据以及不转租的承诺后可以作为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允许将同一地址作为多家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进行登记。
 
  (五)放宽企业名称限制。取消冠常州市行政区划企业名称有注册资本限制的准入条件;取消企业名称中行政区划位置的限制,允许企业将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放在行业特征之后、组织形式之前;允许企业使用符合新兴行业名称规范用语的字样作为企业的行业用语;外地企业整体迁移至我市的,允许保留企业名称中原来的字号和行业表述。
 
  (六)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推行全国统一标准规范的电子营业执照,为电子政务和电子商务提供身份认证和电子签名服务保障。电子营业执照载有工商登记信息,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大力推进以电子营业执照为支撑的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公示、网上发照等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方式,提高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信息化、便利化、规范化水平。
 
  (七)实行年度报告公示抽查制度。改革企业年度检验制度。企业应当按年度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企业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工商部门依法对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内容进行抽查,发现企业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依法予以处罚。对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企业,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将其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提醒其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企业在三年内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的,可以向工商部门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超过三年未履行报告义务的,工商部门将其永久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不得恢复正常记载状态,并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黑名单”)。对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或“黑名单”、有其他违法记录的市场主体及相关责任人,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针对性的信用约束措施,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局面。
 
  (八)建立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依托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构建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宽进”和各职能部门联动“严管”的工作机制。工商部门在核发营业执照后,要及时将市场主体的登记信息放到信用信息平台上,同时开放数据接口供相关部门查询和使用。各相关许可审批部门可通过该平台履行许可审批及监管职责。以工商登记数据为基础,企业、各相关部门按照规定报送、公示相关信息。
 
  (九)强化联动监管工作。完善各职能部门联动监管机制,强化协调配合,提升监管效能。按照“谁负责审批,谁实施监管”的原则,凡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由许可审批部门依法监管。加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管理,工商部门根据投诉举报,依法处理市场主体登记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问题。对于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经营场所),或者利用违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公安、国土资源、城乡建设、环保、规划、房管、城管、安监等部门依法管理。
 
  (十)强化社会协同治理。依托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加强对市场主体和市场活动的监管,改变现有的监管模式,充分发挥企业、行政、司法、社会的作用,通过企业自治、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逐步实现社会共治。明确政府对市场主体和市场活动监督管理的行政职责,区分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的界限。尊重市场主体民事权利,工商部门对工商登记环节中的申请材料依法实行形式审查。股东与公司、股东与股东之间因工商登记争议引发民事纠纷时,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寻求司法救济。发挥社会组织的监督自律作用,扩大行业协会参与度,发挥行业协会的行业管理、监督、约束和职业道德建设等作用。通过实施公示制度、异常名录制度、黑名单制度和重点监控名单等,强化信息公示、信息共享和信息约束,完善信用约束机制,提高企业的违法成本,引导市场主体履行义务和社会责任。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大举措,为加强对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由分管市领导任组长,市监察局、编办、财政局、法制办、工商局等有关部门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协同推进改革工作。切实加强对各部门落实相关职能的监督,确保全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顺利推行。
 
  (二)加强服务保障。要积极争取各级政府和部门对改革工作的支持和配合,消除改革顾虑,共同推进改革,为改革创造良好环境;市编办、财政局要提供保障,确保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配套资源及时到位;各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指导,严格对服务窗口的日常管理,制定和完善窗口办事指南,探索建立标准化、流程化、规范化的服务体系。
 
  (三)加强宣传引导。要大力开展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宣传工作,突出对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政策解读。加大对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宣传力度,从对经营者强化指引、优化服务,构建良好营商环境的实际需要出发,充分利用各种渠道、各种方式,展开广泛宣传,深入细致地做好教育引导,让全社会了解改革、支持改革,为改革营造良好的推进氛围。
 地区: 江苏 
 标签: 登记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20)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770) 法规动态 (211)
法规解读 (2894)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99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5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