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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平市推进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南政综〔2014〕1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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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9-11 09:15:00  来源:南平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839
核心提示:经报请省政府同意,现将《南平市推进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发布单位
南平市人民政府
南平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南政综〔2014〕142号
发布日期 2014-07-30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np.gov.cn/xxgk/xxgkmlyzn/xxgkml/zfbgs/5026108.shtml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武夷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经报请省政府同意,现将《南平市推进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平市人民政府
 
  2014年7月30日
 
  南平市推进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共南平市委关于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南委发〔2014〕5号)以及《南平市2014年深化重点领域改革方案的通知》(南委发〔2014〕6号)精神,按照国务院印发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3〕142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进一步简政放权,放宽市场准入管制,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的活力和创造力;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使政府管理由重事先审批向重事中、事后监管转变,建立新型的工商登记制度体系和配套监管制度,加快推动南平绿色发展跨越发展的步伐。
 
  二、工作目标
 
  按照国务院印发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要求,放宽市场主体的准入条件,优化营商环境;加强对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的监管,厘清和强化部门监管职责,建立、健全行政许可和监管部门的配套监管制度,实施分工监管、行业监管、协同监管,形成监管合力,提升行政监管效能;建设我市市场主体登记监管信息共享平台,运用信用管理、信用约束方式,推动市场主体自律自治,扩大社会监督,促进社会共治,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三、改革的主要内容和具体措施
 
  (一)实行“先照后证”登记制。由于《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目录的通知》(闽政〔2014〕13号)已经正式公布实施,我市将不再对前置许可项目进行进一步梳理。拟按照省政府的通知规定,对保留的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目录以外的行政许可项目,一律实行后置管理。即除保留的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外,市场主体可直接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开展一般项目的经营活动;申请从事涉及保留的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的经营活动,应凭许可证件或批准文件办理营业执照;申请从事涉及后置许可项目的经营活动,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向有关许可审批部门申请,并在取得许可证件或批准文件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推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按照新修订的《公司法》和国务院印发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要求以及国家工商总局的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对其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另有规定的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直销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以及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等外,其他一律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
 
  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对其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总额或者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即公司注册资本)应当在工商部门登记。公司应当将股东认缴出资额或者发起人的认购股份、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缴纳出资情况通过福建省工商系统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向社会公示。公司股东(发起人)对缴纳出资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不再规定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不以注册资本数额作为行业准入的条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及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再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的期限。
 
  在全市实行全国统一的新版营业执照。按照法律的规定,营业执照不再记载实收资本;公司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无需登记实收资本。
 
  已经实行申报(认缴)出资登记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鼓励、引导、支持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企业等非公司制企业法人实施规范的公司制改革,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
 
  (三)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外商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住所,合伙企业、各类企业分支机构及个体工商户以其经营场所,作为法律文书送达和确定司法、行政管辖的地址。申请人提交对住所(经营场所)的合法使用权证明即可予以注册登记。市场主体对住所(经营场所)的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负责,登记机关对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进行书面形式审查,不审查住所(经营场所)的经营条件和功能用途。住所(经营场所)依法需要相关许可监管部门许可审批的,申请人应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四)放宽经营范围登记。对申请的经营范围属于前置目录所列项目的,按照审批文件、许可证载明的内容进行登记;对申请的经营范围属于一般经营项目和前置目录以外的审批或者许可项目的,由企业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各级类别,自主选择,灵活表述经营范围用语,申请登记。
 
  (五)实行年度报告公示制度。按照国家工商总局的统一部署,停止企业年度检验制度和个体工商户验照制度,并将依托福建省工商系统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实行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市场主体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该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市场主体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年度报告应记载的具体内容、年度报告报送时间以及抽查监督办法等,将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和省工商局制定的规范执行。
 
  (六)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对未按规定期限报送公示年度报告、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不符无法联系到的市场主体,由工商部门将其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我市市场主体登记监管信息共享平台,链接到福建省工商系统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上向社会公示。建立以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限制为主要内容的“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失信惩戒的管理应用机制,对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以及有其他违法记录的市场主体及相关责任人,通过我市市场主体登记监管信息共享平台,链接到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由各部门采取针对性的信用约束措施,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局面。
 
  经营异常名录以及“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具体实施办法将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和省工商局制发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实行外商投资企业“直接登记制”。对于申请设立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及允许类的外商投资企业,免于提交审批部门批准文件,可直接到工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外商投资企业凭营业执照到外经贸、环保、质量监督、银监、外管、税务、海关、公安等部门办理后续的相关手续。相关部门应对其审批登记流程和提交的材料等进行优化调整,并予以办理相关手续。
 
  (八)推行企业电子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依托省工商局研发的企业网上登记系统及网上核发电子执照平台,待条件成熟时,逐步推行内、外资企业网上提交材料、网上智能比对、网上审查核准、网上核发执照、网上亮照公示、网上自动存档的全程电子化登记模式。
 
  电子营业执照的管理和使用效力等,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工商总局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市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各登记、许可审批、监管执法和市直有关部门主要领导组成的南平市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建立由各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改革协调工作机制,及时研究和统筹协调解决改革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协同推进改革工作。
 
  (二)加强服务和法制保障。
 
  1.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牵头,市信息化局(市数字办)、市财政局、市工商局等部门配合,按照省政府的统一标准和规范,以我市工商登记数据库为基础,尽快对市行政服务中心审批平台进行升级改造,建设全市市场主体登记监管信息共享平台并投入使用,实现全市工商登记、许可审批、监管执法等信息在各部门的互联互通,并与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链接;各县(市、区)应相应建设市场主体登记监管信息平台并与市级平台相链接。
 
  市、县两级财政要全力保障平台建设的资金需求,其他有关部门要对平台建设应特事特办、特事快办,在人力、物力和财力上全力支持。
 
  2.按照《行政许可法》“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明确各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责。由市工商局牵头,市编办、市发改委、市法制办配合,代市政府草拟《南平市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后续监管工作方案》,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后印发执行。对于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本市登记和许可审批、监管执法部门(指包括中央和省级垂管部门在延分支机构、国家和省级审批部门对应的市级部门、市级审批部门、县〈市、区〉审批部门),应按照行业管理分工和属地监管原则,在省政府批复同意我市《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市政府《南平市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后续监管工作方案》印发后,原则上在30个工作日内,依法分别制定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后续监管规范性文件并报市政府备案,市政府法制办依法予以审查。
 
  各职能部门对市场主体的后续监管工作负责。按照《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做到“谁家的孩子,谁领养”,各有关许可审批、监管执法部门要将审批权力与监管责任直接挂钩,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属地监管原则查处未取得行政审批的经营行为。
 
  工商部门负责查处下列违法行为:未经工商登记机关设立登记,擅自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一般经营项目的;市场主体登记、备案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备案的;提交虚假文件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工商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工商部门负责查处的其他违法行为。
 
  有关许可审批和监管执法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查处下列违法行为:未取得行政许可而从事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超越行政许可核定的范围从事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或被依法吊销、撤销、注销后,仍继续从事该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有关许可审批和监管执法部门负责查处的其他违法行为。
 
  3.在省政府关于《福建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具体名称以省政府公布的为准)公布后原则上30个工作日内,根据该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精神,由市工商局牵头,市规划、住建、国土、房屋管理、公安、环保、安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配合,市政府法制办加强审核把关,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条件进行细化,代拟《南平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规定》并由市政府研究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在市政府《南平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规定》公布后原则上30个工作日内,各县(市、区)政府应根据当地管理的实际需要和区域发展规划,制定本辖区的住所(经营场所)负面清单目录,把不符合我市绿色发展和当地区域发展规划要求等场所列入禁止准入的负面清单,并向社会公布。
 
  工商部门依法处理市场主体登记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不符的问题;对于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经营场所),或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性质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规划、住建、国土、房屋管理、公安、环保、安监等部门依法进行管理;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由负责许可审批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管。
 
  (三)加强宣传引导。由宣传部门牵头,各有关部门积极配合,综合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的问题,引导社会正确认识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意义和股东应履行的出资责任,引导社会认识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制度的作用,引导全社会广泛参与诚信体系建设,确保改革的顺利推进。
 
  (四)加强督促检查。对于本方案涉及的各级、各部门分工工作完成时限以及落实改革情况、事后监管工作等,市监察、效能等有关职能部门要督促推动,以确保改革实施方案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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