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法规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开展粮食企业粉尘防爆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开展粮食企业粉尘防爆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9-05 08:25:17  来源:国家粮食局办公室  浏览次数:2826
核心提示:江苏省昆山市开发区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汽车轮毂抛光车间在生产过程中因粉尘浓度超标发生爆炸,事故造成75人死亡,185人受伤。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作出重要批示,要求抓紧排查、消除各类易燃易爆隐患,强化安全生产措施,坚决遏制此类事故再度发生。为深刻汲取“8•2”特别重大粉尘爆炸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警钟长鸣,坚决防范和遏制粮食粉尘爆炸事故发生,我局决定开展粮食企业粉尘防爆专项整治工作。
发布单位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4-08-29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中纺集团公司:
 
  2014年8月2日,江苏省昆山市开发区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汽车轮毂抛光车间在生产过程中因粉尘浓度超标发生爆炸,事故造成75人死亡,185人受伤。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作出重要批示,要求抓紧排查、消除各类易燃易爆隐患,强化安全生产措施,坚决遏制此类事故再度发生。为深刻汲取“82”特别重大粉尘爆炸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警钟长鸣,坚决防范和遏制粮食粉尘爆炸事故发生,我局决定开展粮食企业粉尘防爆专项整治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警惕,充分认识粮食粉尘爆炸的危险性、危害性
 
  各类粮食储备、加工、物流企业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均会产生粮食粉尘,当粉尘达到一定浓度并遇热源时,极易发生爆炸。粉尘爆炸时间短、威力大、危害重。近年粮食系统就发生过粮仓地下通廊粉尘爆炸的事故。各地区、各单位要加大对粉尘防爆的宣传和教育培训力度,充分认识粮食粉尘爆炸的危险性和危害性,科学辨识粮食企业生产作业空间粉尘爆炸危险因素,严格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坚决消除各种风险隐患。一线操作人员必须熟练掌握粉尘防爆的基础知识和操作技能,确保粉尘作业环境的生产安全。
 
  二、立即行动,组织开展粮食企业粉尘防爆专项整治
 
  各地要按照《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近期安全生产事故情况的通报》(国粮办展〔2014〕156号)要求,结合下半年安全生产大检查,立即开展粮食企业粉尘防爆专项整治工作。排查整治的重点是:机电设备、电气线路、通风设施等是否存在老化故障;机电设施配备是否符合标准规范规定,除尘系统是否工作正常;封闭空间以及设备内粉尘是否及时彻底清理;作业人员的防护装备、携带的机电设备是否符合粉尘防爆规定要求;机电设备系统日常检查维护制度是否建立,操作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企业各项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是否健全,生产作业记录是否全面规范。各地区、各单位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粮食企业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进行全面排查,建立粮食粉尘爆炸危险源台账,对发现的隐患要立即整改,坚决防止粮食粉尘爆炸事故发生。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中纺集团公司要配合地方粮食部门做好粉尘防爆专项整治工作。
 
  三、完善制度,严格执行防火防爆相关规定
 
  各地区、各单位要指导粮食企业认真贯彻落实《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8号),严格执行《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7440)和《粮食仓库安全操作规程》(LS1206-2005)的规定,为粮食仓房特别是浅圆仓、立筒仓等配备合规、合格的机电设备,并严格按工艺流程操作和使用设备。粮食企业要规范防爆电器设备使用,严格落实防雷、防静电等措施,保证设施设备接地,严格火源管理,严禁作业场所产生明火和违规作业。要加强对机电设备的日常检查和维护,确保机电设备处于良好状态。要加强对油罐储油安全的管理,严控进出油罐区火源和可能导致火花的操作,防范溶剂油气体爆炸事故。
 
  请各地区、各单位于10月30日前将粉尘防爆专项整治情况总结报我局流通与科技发展司。
 
  联 系 人:李鹏飞
 
  联系电话:010-63906977
 
  传  真:010-63906909
 
  邮  箱:cangchu@chinagrain.gov.cn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
 
  2014年8月29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3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20) 法规动态 (94)
法规解读 (290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51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2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