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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人员考核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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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9-04 14:19:44  来源:苏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浏览次数:2250
核心提示:本规定适用于从事或拟从事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人员的考核评价。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人员是指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内保证食品安全规章制度有效实施、保证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有效运行的食品安全管理和技术管理人员。
发布单位 暂无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暂无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jsciq.gov.cn/pages/1976/00100413588/00100413588.html

  第一章  总则

  为加强出口食品安全管理,提高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卫生控制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家质检总局《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规定》(2002年第20号令)、国家认监委《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规定》(2002第3号公告)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从事或拟从事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人员的考核评价。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人员是指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内保证食品安全规章制度有效实施、保证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有效运行的食品安全管理和技术管理人员。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人员需经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价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卫生控制符合性的重要依据之一,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按照规定的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  考核方式和内容

  考核分为定期考核和日常考核两种,以定期考核为主,日常考核为辅。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人员定期考核采取组织考试的方式进行,考试内容主要包括:

  法律法规基础知识

  食品安全基础知识

  食品安全卫生控制和管理方法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制度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要求

  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的建立和实施

  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的内部审核与持续改进

  食品检验检测基础知识

  对于申请或已获国外注册的出口企业质量管理人员还需考核进口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

  定期考核分为A、B和C三类,A类适用于对外注册企业和需实施HACCP体系官方验证的企业质量管理人员,C类适用于初级农产品加工、出口仓储、出口食品分装等类型企业质量管理人员,其它企业质量管理人员适用于B类。

  日常考核主要评价企业在岗质量管理人员实际工作情况和工作效果。

  考核程序

  考核由省局认证监管处和分支局共同组织实施,并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进行。

  定期考核前三个月,省局认证监管处将考核的具体时间、安排等在江苏检验检疫局公众信息网(http://www.jsciq.gov.cn)上予以公布。

  定期考核主要为书面试卷答题或网络答题。考核大纲、考核结果等信息在江苏检验检疫局公众信息网予以公布。

  定期考核结果采用百分制的定量方法。85以上为优秀,60-84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考核合格人员由省局颁发出口食品企业质量管理人员考核培训证书。

  日常考核由各分支局根据需要组织实施,日常考核需填写《质量管理人员日常考核项目表》(附件1),日常考核不合格的,分支局应及时上报省局注销其考核培训证书。

  备案管理

  省局认证监管处主管全省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人员的备案工作,分支局负责辖区内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人员的备案管理(备案格式参见附件2)。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将具有考核培训证书的在岗质量管理人员向所在地分支检验检疫局备案。分支局应建立企业质量管理人员档案。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质量管理人员一般不少于2人(C类企业和人数较少的企业可为1人)。

  备案的质量管理人员需接受年度审核。审核结果作为能力持续符合的依据。审核可以采取日常考核、个人声明或工作报告等方式进行。

  监督管理中发现企业质量管理备案人员达不到本规定要求的,应书面通知企业最长3个月的限期整改,愈期未整改或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应按《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相关要求处置。

  企业备案质量管理人员发生变化的应在30日内向所在地分支局进行备案变更。

  第五章  相关事宜

  对于首次进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而又达不到本规定要求的,应最迟在6个月内整改符合要求。

  由于企业或个人原因无法实施年度审核的,其备案自动失效。

  检验检疫部门根据需要,组织对企业质量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企业应主动加强人员培训,不断提高人员素质,保证有一定数量并且合格的食品安全管理和技术管理人员。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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