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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许可获证企业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郑质监食发〔2014〕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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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8-26 02:03:26  来源:郑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浏览次数:1461
核心提示:近段时间以来,市局在监督检查、受理投诉申诉、监督抽查中发现部分获证企业不同程度地存在超许可范围生产,获证后不能持续保持生产条件,擅自变更生产条件不及时申请变更,许可证超期后无证继续生产,企业搬离郑州后仍使用原有许可信息生产等问题。鉴于以上情况,市局决定进一步加强对获证食品生产企业监督管理。
发布单位
郑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郑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文号 郑质监食发〔2014〕38号
发布日期 2014-07-15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zz.haqi.gov.cn/sitegroup/zzj/html/fdae9f5d24b7c1ed0124c21bfee400f7/20140730095483867.html

各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近段时间以来,市局在监督检查、受理投诉申诉、监督抽查中发现部分获证企业不同程度地存在超许可范围生产,获证后不能持续保持生产条件,擅自变更生产条件不及时申请变更,许可证超期后无证继续生产,企业搬离郑州后仍使用原有许可信息生产等问题。鉴于以上情况,市局决定进一步加强对获证食品生产企业监督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及时提醒企业提出换证申请

  根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9号)的规定:“有效期届满,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需要继续生产的,应当在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六个月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换证申请”的要求。各单位要准确掌握企业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信息,对食品生产许可证6个月后有效期即将届满的,要采取电话或短信提示等方式提醒企业及时提出换证申请。

  二、生产条件及产品品种发生变化的应及时申请变更

  根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29号),企业出现“生产场所迁址,生产场所周围环境发生变化,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发生变化;生产设备、设施发生变化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申请变更的其他情形”的,企业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品种范围在食品生产许可证副页中予以载明等有关规定 (2012年以来,市局对所有获证企业都及时发放了食品生产许可证副页) 。各单位要加强监督检查,巡查企业前要做好准备工作,在动态监管系统中查询、打印企业的主要生产设备、获证产品明细等内容,在巡查工作中,对相关内容进行对照,发现企业存在以上情况的,要及时通知企业提出变更申请,未重新获得行政审批前不得违法生产;特别是要对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副页,认真核对企业在产食品品种,凡是副页中没有载明的具体产品品种,一律不得生产。企业拟在同一单元产品中增加新品种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未经重新获得审批前不得生产该产品品种。

  三、县(市)区局食品科要加强对网格监管工作的指导

  由于食品生产企业在全市范围内分布不均,各县(市)区局对食品生产企业监管模式有所区别,在目前机构改革期间,不对监管模式进行统一要求,但是,各县(市)区局食品科要加强对本辖区内食品生产企业监管人员的培训、指导工作,做好上级部门各种文件精神的传达指导工作,确保每一名食品生产监管人员能监管、监管到位。在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及时与市局食品处沟通。

  四、加强对各类违法行为的查处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获证企业存在食品生产许可超过有效期继续生产的; 生产场所迁址为重新获得生产许可的;企业增加生产线未经重新获得生产许可审批,新增加生产线生产的;生产食品生产许可证副页所列产品以外食品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一律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理。

  对企业存在生产场所周围环境发生变化,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发生变化;生产设备、设施发生变化未经审查重新获得食品生产许可的按照《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9号)处理。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获得食品生产许可企业,生产条件达不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的;不再符合食品生产许可条件的,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处理。

  五、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

  一是对辖区内企业获证、超期、注销情况及时向同级工商、食安部门通报;二是向三级网管理人员及时通报其管理区域内食品生产企业获得行政许可的详细情况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登记备案情况;三是督促企业落实“四牌公示”制度,向社会公布企业获得食品生产许可及具体产品详细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郑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4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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