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秦皇岛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做好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备案工作的通知(秦质监函〔2014〕2号)

秦皇岛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做好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备案工作的通知(秦质监函〔2014〕2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8-26 02:22:35  来源:秦皇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2020
核心提示:《秦皇岛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品种目录》已于2013年12月12日经市政府批准实施,并在秦皇岛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进行了公告。请各单位结合本辖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小作坊)的实际情况依法做好备案工作。为做好小作坊备案工作,现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发布单位
秦皇岛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秦皇岛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文号 秦质监函〔2014〕2号
发布日期 2014-01-06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qhdfda.gov.cn/ecdomain/framework/qhdfdaweb/cknjdlpaefnpbbodkghlpomaiecoilbh/cknlkmpjefnpbbodkghlpomaiecoilbh.do?isfloat=1&disp_template=hlidbgcoebapbbodkgcblhbkmdkclcmg&fileid=20140707122943201&moduleIDPage=cknlkmpjefnpbbodkghlpomaiecoilbh&siteIDPage=qhdfdaweb&infoChecked=0

各县局、区分局:

  《秦皇岛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品种目录》已于2013年12月12日经市政府批准实施,并在秦皇岛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进行了公告。请各单位结合本辖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小作坊)的实际情况依法做好备案工作。为做好小作坊备案工作,现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格依法备案

  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河北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河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备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凡我市辖区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必须向所在县(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备案,办理注册登记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

  二、严格备案范围

  各县(区)局要严格按照《河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以及经市政府批准的《秦皇岛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品种目录》规定的品种范围进行备案管理,不得扩大备案范围。

  三、严格工作程序

  各县(区)局在实施小作坊备案过程中,要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备案条件,对备案小作坊的人员设置、硬件设施、管理制度等提出明确要求,从制度上对备案过程进行规范,严格小作坊备案受理、审查、发证等各环节工作程序和时限要求,坚决杜绝违反工作程序备案的行为。

  四、严格日常监管

  各县(区)局要依据法律赋予的职责和市、县(区)政府有关食品加工企业监管的职能分工,主动协调食安等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小作坊的日常监管工作,确保监管到位,避免出现小作坊监管空白。要督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不断提高软硬件管理水平,引导小作坊向获证企业过渡,提高区域产品质量,严防控制获证企业因管理倒退向小作坊转化的现象发生。

  各县(区)局要配合当地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严厉打击非法添加滥用添加剂的行为,严厉打击黑作坊、黑窝点、黑地下加工厂的生产加工行为,对辖区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小作坊要及时报告政府予以取缔。

  五、严格信息管理

  各县(区)局要及时向社会公布辖区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备案名单,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备案及注销信息向小作坊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通报,并按季度报送县(区)食安办和市局食品科。

  附件:       附件1:秦皇岛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品种目录.doc

     附件2:秦皇岛市食品加工小作坊登记备案申请书.doc

     附件3:秦皇岛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承诺书.doc

     附件4:秦皇岛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备案证证书印制和使用规范.doc

     附件5:秦皇岛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备案证编号办法.doc

     附件6:秦皇岛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备案证式样.doc

  2014年1月6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35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39770) 法规动态 (85)
法规解读 (2623) 其他法规 (50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75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3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