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稽查队:
现将《餐饮服务类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临食药监〔2014〕33号)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餐饮服务类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2014年 3 月 19 日
临汾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餐饮服务类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餐饮服务类食品摊贩的经营行为,加强餐饮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山西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临汾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餐饮服务类食品摊贩活动的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餐饮服务类食品摊贩,指无固定店铺,在集中交易市场或者所在地县(市、区)相关部门允许的公共场所从事摆摊设点即时制作加工、销售食品并向消费者提供消费场所及设施的食品摊贩。
第四条 餐饮服务类食品摊贩生产经营实行登记制度。餐饮服务类食品摊贩应当按规定取得《食品摊贩登记证》(餐饮服务类)后,持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
第五条 申请《食品摊贩登记证》(餐饮服务类),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由相关部门出具的场所使用证明;
(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制售工具、容器、工作台面;
(三)具有相应的亭、棚、车、台和防蝇、防雨、防尘等设施;
(四)提供与就餐规模相适应的就餐设施、条件及安全卫生的餐具、饮具。
第六条 餐饮服务类食品摊贩,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食品摊贩登记证》(餐饮服务类),应当递交以下资料:
(一)《食品摊贩登记证》申请表;
(二)相关部门出具的场所使用证明复印件;
(三)从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及健康体检、培训合格证明复印件;
(四)食品安全责任承诺书。
第七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颁发《食品摊贩登记证》(餐饮服务类);对不符合条件的,决定不予许可并书面告知理由。登记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办结。
第八条《食品摊贩登记证》(餐饮服务类)有效期一年。到期继续经营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原发证部门提出延续申请。
登记证格式为:县(市、区)简称十餐摊登字十4位年份数十6位行政区域代码十6位发证顺序编号
第九条《食品摊贩登记证》(餐饮服务类)不得转让、涂改、出借、倒卖、出租。业主经营地点或者场所改变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食品摊贩登记证》。
第十条 餐饮服务类食品摊贩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和规定的时段内生产经营;
(二)食品制售工具、容器、工作台面保持清洁;切配、制作、盛装食品的刀、案、容器等设施设备应当清洗、消毒;
(三)食品、食品原辅材料干净、卫生、无毒、无害;购进和使用食品、食品原辅材料应当记录;
(四)提供安全卫生的餐具、饮具;有条件的需提供合格的一次性消毒餐饮具;
(五)具有清洁用水和密闭的餐厨废弃物存放设施
(六)制作食品时生熟隔离;
(七)从业人员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佩戴体检合格证。
第十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取得《食品摊贩登记证》餐饮服务类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建立餐饮服务类食品摊贩的登记信息和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餐饮服务类食品摊贩经营活动违反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食品安全法》《山西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