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宝鸡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肉及肉制品检查执法工作的通知(宝食药安委办发〔2014〕30号)

宝鸡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肉及肉制品检查执法工作的通知(宝食药安委办发〔2014〕30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8-20 11:22:28  来源:宝鸡市食药监局  浏览次数:2409
核心提示:根据《陕西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肉及肉制品检查执法工作的通知》(陕食安委办发〔2014〕17号)精神,近期,通过一些地方监管部门执法情况和群众的反映,肉及肉制品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有所抬头;天气潮湿炎热和保存不当导致肉类季节性安全风险突出;不同种类肉品的价格差异诱发的非法进口、制售假冒伪劣牛羊肉违法行为再次反弹。
发布单位
宝鸡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宝鸡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发布文号 宝食药安委办发〔2014〕30号
发布日期 2014-07-17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baojifda.gov.cn/newshow.php?id=8401
各县(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
 
  根据《陕西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肉及肉制品检查执法工作的通知》(陕食安委办发〔2014〕17号)精神,近期,通过一些地方监管部门执法情况和群众的反映,肉及肉制品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有所抬头;天气潮湿炎热和保存不当导致肉类季节性安全风险突出;不同种类肉品的价格差异诱发的非法进口、制售假冒伪劣牛羊肉违法行为再次反弹。这些问题,不仅带来较大的食品安全隐患,而且容易伤害少数民族群众感情,不利于民族团结与和谐。各县区对此要高度重视,切实将保障肉及肉制品质量安全作为当前食品安全工作的重点,有针对性地深入开展执法检查,有效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着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立即组织全面深入的执法检查,进一步规范肉类生产经营行为
 
  各县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根据目前职责分工,组织农业、畜牧、食药监、公安、民族宗教局等有关职能部门,对肉类屠宰场、肉制品生产企业、肉类批发市场(含附设冷库)、集贸市场、商场、超市、肉食店、肉品专营店、便民市场、临时早市、餐饮服务单位等重点场所进行全面检查,深入排查清理不合格肉及肉制品,监督生产经营者落实进货查验、生产过程控制、出厂检验、储藏运输安全保障等责任和义务,严禁食品生产经营者购进、销售、使用无合法来源肉品以及无“两证两章”(即:动物检疫合格证、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动物检疫合格印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印章)和腐败变质肉品。要加强对肉类餐饮服务单位、摊贩的检查,重点治理采购、使用来源不明或不合格畜禽加工食品、加工过程添加非食用物质等行为。要把保障清真食品质量安全作为重点突出出来,加强对牛羊肉等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环境、生产经营许可、清真标志等的监督检查,加大对清真屠宰户、经营户、餐饮店、连锁店、加盟店、清真食堂等的检查力度,对不符合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要及时纠正、妥善处理;对“清真不清”、“假冒清真”等问题,要坚决清理、查处和取缔。
 
  二、加大案件查处力度,严厉惩处肉类食品违法行为
 
  各县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查处肉及肉制品违法行为的案件线索信息通报、移送跟踪、执法联动和全程督办机制,确保对发现的问题,尤其是群众举报、反映的问题,有案必查、一查到底。要切实发挥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综合协调作用,形成农业、畜牧部门、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民族工作部门和公安机关的办案合力,从快、从严查处肉及肉制品无照经营、制售假冒牛羊肉以及冒用地理标志、清真标志和质量认证标志等违法行为。要采取联合行动、突击检查、明察暗访等有效措施,集中打击掺杂使假、私屠滥宰、收购、加工、销售病死肉、注水肉、劣质肉经营行为,对定点屠宰企业收购、屠宰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生猪、牛、羊、禽行为及非定点厂生产加工未经检疫检验“白条肉”的“黑窝点”、“黑作坊”、“黑工厂”,要集中时段、集中力量,联合执法、全面排查、依法取缔,不留死角,对案件线索要追踪溯源,坚决查明问题肉源头和去向,查明违法经营链条,加大惩罚力度,做到“严查、严办、严处”。各县区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司法解释,对购销、屠宰病死畜禽和使用违禁药物、非食用物质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审查立案;公安机关对行政监管部门移送的案件,要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核查,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要及时立案查处,全面查清原料来源、生产窝点和销售渠道,彻底摧毁整个犯罪产业链、利益链。司法部门对重大、复杂案件,要主动配合,提前介入,及时控制涉案人员,固定证据,实行挂牌督办,各监管部门要配合做好证据收集和检验鉴定工作,坚决防止以罚代刑、有案不移、有案不立、放纵食品安全犯罪行为的发生。
 
  三、加强宣传教育,引导社会监督
 
  各县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大宣传和培训工作力度,使肉及肉制品生产经营者增强法律意识,掌握安全管理技能,切实守法诚信从业。要教育食品生产经营者充分认识假冒伪劣清真食品带来的安全隐患和社会危害,自觉依法生产经营清真食品。健全舆论监测机制,对互联网等各类媒体曝光的信息,要在第一时间迅速核查处理,第一时间回应处理结果,对私屠滥宰、制售注水、劣质、病死和有毒有害肉及肉制品的大案要案进行公开曝光,落实“黑名单”制度揭露丑行,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对报道不实的信息要及时做好公开澄清和解疑释惑工作,做到正本清源,正确引导舆论,畅通群众投诉举报渠道,要充分发挥有奖举报作用,
 
  畅通12331等投诉举报渠道,对反映可能存在肉及肉制品安全隐患的舆情线索,要加强分析研判,做好核查处置,切实落实对举报人的保护和奖励措施,充分调动群众举报违法违规问题的积极性,增强人民的消费信心、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努力营造努力营造人人关注肉品质量、重视肉品安全的氛围。各县区和有关部门要及时将执法检查情况和信息反馈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市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将情况汇总后上报省食品安全办,由省食品安全办统一发布执法检查、案件查处、监督抽检结果和警示信息,引导人民群众正确消费。
 
  宝鸡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7月17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46)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36) 法规动态 (211)
法规解读 (2904)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42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4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