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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在申证单元内增加新品种”食品生产许可变更事项的意见(京食药监食生〔2014〕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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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8-20 09:19:09  来源: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810
核心提示:按照《北京市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在申证单元内增加新品种的,原许可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组织进行检验。为进一步明确“在申证单元内增加新品种” 食品生产许可变更事项。
发布单位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京食药监食生〔2014〕21号
发布日期 2014-08-14 生效日期 2014-08-14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15-03-03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本法规已废止,详情请查看: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食品生产许可事项的意见》的通知

http://www.bjda.gov.cn/publish/main/2/29/33/2014/20140819105018985410872/20140819105018985410872_.html?%0es%03%005

各食品生产企业,各区县局,各直属分局,北京市食品安全监控和风险评估中心:

  按照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进一步简化审批环节、优化审批流程、规范审批行为、不断提高审批效率和服务质量的总体要求,考虑食品生产企业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压缩审批时限,市局正进一步优化食品生产许可事项。其中,按照《北京市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在申证单元内增加新品种的,原许可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组织进行检验。为进一步明确“在申证单元内增加新品种” 食品生产许可变更事项,现通知如下:

  1.按照《北京市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相关规定,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在申证单元内增加新品种的,企业应当向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提出变更申请。

  2.企业在提交“在申证单元内增加新品种”变更申请时,仍按照“生产许可检验申请”要求进行网上申请,并到受理大厅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同时还应提交与增加新品种的每一品种相一致的检验报告(即一个品种对应一份检验报告)。

  检验报告要求:必须由已取得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检验依据为生产该品种所执行的食品安全标准,检验项目涵盖产品所执行的食品安全标准上的全部项目,检验结论为“合格”。目前北京市共有60家检验机构取得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食品检验机构名录及其检测范围可从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查询)。

  3.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将根据申请材料的审核结果直接予以审批,不再组织产品检验。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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